软商法研究综述(2)
3.对于软法和软商法的法理基础及运行机制的研究方面,有学者从法多元论框架下的自创生理论和卢曼的系统论,“软法”概念作为“标准法”概念的类比用法等视角对软法做出一定的概念证成,论述软法的法哲学基础[10]。徐学鹿教授则在此基础上加以回应型法理论,“活法”理论,阐述了软商法的法理基础。对于软商法的运行机制这一问题的研究,徐学鹿教授在综合了翟小波关于软法实施条件的研究成果(《软法在什么条件下靠得住?——从软法的实施机制切入》,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自然法学的角度解释了软商法何以被遵守,并归纳了软商法的四项实施条件,还通过对权力来源以及处罚措施等细致的研讨,论证了软商法执行的保障[7]。
4.在软法及软商法的功能、作用、价值等研究方面,有学者根据不同层次,提出了基于软硬法之别的软法具体的补充价值、转化价值、共生价值;基于人与软法关系的软法的抽象的民主价值、效益价值、宪政价值[11]。有学者则认为软法有宣言功能、教育功能、设计功能和开拓权利空间功能,并论述了软法的一系列社会作用[9]。有学者在借鉴了其他对于软法价值探讨的成果基础上,认为软商法应有如下价值:1)效率价值;2)公平价值;3)补充价值;4)转化价值;5)和谐价值[5]。
四、国外法制概况
“软商法”一词或可谓源于“软法”一词,“软法”是国际法首先提出的一个概念。但是事实上,“软法”所包含的内容,最早却是在商人法中出现。时下,软法概念已经在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中广泛使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软法制度建设也都有一定的发展,我们不妨利用这些已有成果对已经出现、正在出现的软商法加以研究,以促进我国的市场交易立法、司法活动的科学发展。
以欧盟为例,软法和软商法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软法方面其最为著名的便是在2000年召开的欧洲理事会里斯本峰会中确立的开放协调机制(OpenMethod Of Coordination,简称OMC)。紧接着,次年的斯德哥尔摩峰会又将开放协调机制扩大到社会保障领域并逐年扩大其适用范围。目前,开放协调机制已经成为协调欧盟与成员国以及成员国之间关系的重要机制。而在私域方面的软法,主要是国际贸易方面的软法,内容主要是国际市场交易中的相关软规则以及部分国际法方面的软法。西方学者也提出了“软法”一词,也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软法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商法,但他们没有提出“软商法”的概念。迄今为止,他们在国际贸易领域对软法研究较多,但在国内商法领域却着墨不多。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欧盟为了协调他们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已经在不断瓦解其成员国国内的商法,试图在欧盟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法则,在这一过程中,欧盟建立的一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软商法,这就是笔者所提及的软商法的研究范畴。
放眼全球,除了欧盟这样的经济政治集合体在其内部做出的诸多经济性的法治行为是我们研究软商法应值得关注的之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对与我国切身相关的另一个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文件、纲领、行动等进行剖析,对软商法研究扩宽视野,有所借鉴。再如其他一些超国家的主体或者次国家的主体,例如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会等,对于它们制定的如《国际商事仲裁法》,《日内瓦汇票本票法公约》等,我国或直接引用到我国,或参照而制定出我国的国内法,或有所保留,但都或多或少地受其影响而运用到我国的商事交易实践中。这些软商法或者软商法性质的法则都是我国借鉴引用仿效学习以及软商法研究应当重视的。
五、结语
现代社会是经济社会,科学研究应当秉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理念而进行。在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对软商法这一“原生态”的、前瞻性的议题加以重视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法体系是富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囿于国内对软法与软商法的研究尚处于萌芽状况;国外同软商法相关的法制建设虽有一定成就,但鲜有学者对软商法这一概念做出一个系统的阐述与论证,因此本文的研究是稚嫩且肤浅的。呼吁学界对于此问题给予其应有的关注与投入,建立研究成果于翔实的实证资料基础之上,期待社会各界对此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希望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加入软法研究的行列。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J].中国法学,2006(2):25-36.
[2]魏武.软法是什么[C]//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2.
[3]罗豪才,宋功德,苗志江.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J].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10(3):120.
[4]徐学鹿,梁鹏.论软商法[J].甘肃社会科学.2010(6):173-177.
[5]梁鹏,等.论和谐商法[J].北方法学,2010(3):37-43.
[6]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
[7]徐学鹿.商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6-120.
[8]赵秀文.论软法在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作用——兼论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在国际商事立法中的作用[J].国际经济法论丛,1999(2):116-128.
[9]梁剑兵.软法律论纲[C]//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40.
[10]翟小波.“软法”及其概念之证成:以公共治理为背景[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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