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2)
二、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之对策
(一)强化旅游管理部门工作职能,解决当前突出问题
1.各省旅游管理部门应责成下级旅游管理部门全面调查掌握所在辖区的各类旅游景区的商标注册情况。对尚未申请注册的,督促相关单位尽快申请注册。必要时旅游管理部门可将辖区内的重要旅游景区名称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准许具有良好商誉、讲求诚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加以使用。已经注册的,要掌握其注册类别等信息,对重要的已被抢注的商标鼓励相关单位进行回购。
2.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遗产保护部门配合,加强对本地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民俗文化、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誉为民族的DNA,“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贵州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省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主要有苗族古歌、刻道、侗族琵琶歌、侗族大歌、铜鼓十二调、木鼓舞、芦笙舞、傩戏、安顺地戏、彝族撮泰吉、木偶戏、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戏、思南花灯戏、侗戏等。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州开展文化旅游的宝贵资源。贵州省旅游管理部门可责成下级旅游部门对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申请商标或专利保护,并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姓名注册商标。同时,贵州省独特的民族旅游商品资源丰富,比如银饰品、漆器、乐器、民族织品、刺绣、蜡画、蜡染、木雕、奇石等,因此有必要将独具特色的民族特征信物、标识申请商标。最后,贵州旅游管理部门可依托民族旅游村寨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贵州有众多民族风情浓郁、环境优美的民族村寨,已成功打造出以凯里巴拉河苗族文化旅游区、黎平肇兴侗族文化旅游区、贵定音寨布依族文化旅游区等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乡村文化发展模式,西江千户苗寨、郎德上寨、平坝天龙屯堡等已成为国内外知名旅游景点[2]。为防御这些资源被抢注商标,相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尽快将这些民族村寨名称、民族村寨的物质、文化标识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3.组建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协调处理保护工作。旅游管理部门作为旅游业发展的调控主体,队伍建设十分重要。为此必须在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中增设内设机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建一支高效精干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队伍,并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
(二)提高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1.提高旅游企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企业领导层要通过集中培训、向同行考察学习等方式快速积累旅游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学习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策略,尽早制定企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其次,要在企业上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合力。
2.及时申请商标、专利。首先,旅游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商标注册,及时注册商标并扩大注册类别,有实力的企业可尽量申请在覆盖商品和服务类别的45大类商标上全部进行注册,有效避免商标流失。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外观设计、生产配方、生产技术等尽早申请专利。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专利,旅游企业可以将商标、专利许可出去,收取使用费,或者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达到了宣传品牌和增加经济收益的双重目的[3]。另外,旅游企业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并打击侵权行为。
3.密切关注《商标初审公告》。《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旅游企业和旅游管理部门对他人抢注的自己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利。如果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成功,应密切关注商标市场的情况。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没有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时要把握机会及时申请注册,夺回商标权[4]。
(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1.修改商标法。首先,应在商标法中规定,涉及各类景区名称、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特色民俗等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大审核力度,必要时需经申请人住所地的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其次,加强对商标注册后的管理。《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个条件太过宽松,可以缩短为2年,使商标炒卖的运作时间减少,压缩获利空间[4]。
2.制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家旅游局作为最高行业管理部门可制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保护办法,以系统应对本地区旅游知识产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春丽.景区名称成“唐僧肉”,我省打响旅游商标“保卫战”[N].贵州民族报,2009-06-18(B03).
[2]文永辉.论贵州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的商标权保护[J].贵州社会科学,2013(6).
[3]费冬梅.从我市旅游景区商标抢注浅析商标抢注及应对[N].广元日报,2007-10-17(2).
[4]刘丽娟,杨刚,黄军.对旅游景区商标抢注现象的法律思考[J].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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