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构想(2)
三、行政奖励功能重塑——规制措施分析
行政奖励中存在的条块化、物质化及权力化的倾向,已然对我国的激励机制及其功能发挥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如何提升行政奖励的权威度、敏感度与公信度,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不失为有效的路径探寻。
1.推动奖励立法。行政奖励主要体现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大类别,物质奖励体现为奖金及各种津贴的给予,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收入;精神奖励则主要为荣誉的授予,来源于国家的公信。滥施奖励会导致国库亏空及信用丧失,而怠于奖励又会让可资鼓励的行为得不到肯定。因此,有必要以行政奖励立法的形式,对行政奖励做出必要的限制与约束,防止滥施奖励和怠于奖励的两种倾向。对行政奖励立法的探索,目前有很多省市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对已有奖励种类进行清理归并,并明确主管奖励的部门,确保奖励体系的协调平衡;二是新设奖励种类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奖励的泛化及物质性异化;三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对奖励的程序及原则做出规定,防止权力对奖励的干扰与控制。由于上述立法局限于较低层级的块状立法,不具普遍适用意义。故行政奖励立法的工作重点应当是制定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尤其应当及时制定行政奖励程序法,对奖励的原则、奖励的设定、奖励的标准、奖励的范围、奖励的种类、奖励的实施程序等做出规制,在此基础上推动行政奖励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水平。
2.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奖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行政法所固有的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强调奖励的主体、对象及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其重要程度及作用范围,分别适用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而合理性原则强调奖励应做到公平与适度,并满足公开透明的要求,以防止裁量权的滥用。据此对湖北省政府奖励李娜的行为进行审视,存在如下违反基本原则的表现及可能:一是奖励主体错误。在奖金牌匾落款处奖励机关包括湖北省委,省委并非行政主体,不能实施行政奖励;二是奖励对象错误。李娜作为职业运动员,系以个人名义参加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并非代表湖北省参加全运会;三是可能未遵循法定的程序,报送、审查、公示、决定是奖励审批应具有的流程,但湖北省政府至今未对上述流程予以公开,更未对奖励的法律依据、资金来源做出正面回应。由对李娜奖励的个例引申开去,所有不遵循行政法治原则而予以奖励的行为,都将受到舆论的质疑与司法的审查,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中国市民社会构建初成的缩影。
3.严格实施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步骤、方法及时限的总和。行政奖励的实施,亦应满足有关程序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影响奖励的有效成立,并引发政府公信力的危机。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的影响,除部分单行性法规对行政奖励有并不完整的程序性规定外,绝大多数行政奖励行为并无可以参照的程序性规范,以至于在实践中存在程序减损甚至程序倒置的情形。基于行政奖励的定义及其特性分析,以下内容理当成为行政奖励应恪守的程序:一是奖励的提出,必须根据法定的要求,或是依申请,或是依评选的结果而定。二是资格的审查,必须根据事先设定的条件予以对照,防止事后设定标准溯及既往。三是公布及评议,根据不同奖励的对象和性质,对候选对象予以公示,分别采取公众投票、专家评议等形式,吸收最大多数人的意见。四是授予奖励,基于评选的结果,对受奖人颁发奖励,授予证书,并在可能大的范围内,广泛宣传行政奖励获得者的事迹,增强其荣誉感。
四、结语
以物质奖励方式嘉奖取得佳绩的体育健儿,是国际惯例,也是国内通行的做法。但从李娜被奖励一事为缘起,全国展开了奖励是否合法、是否适当的深入讨论。这对于我国公共财政伦理价值的确立,对于行政奖励的规范化建设,对于我国体育成绩价值观的建立发展,其作用与意义不可小视。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剖析行政奖励中的观念误区,暴露物质奖励至上的错误倾向,进一步突出精神奖励的作用,助力行政奖励积极作用的回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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