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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补强规则之运用问题探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22 16:2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翁达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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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口供补强规则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则,在克服“罪从供定”断案方式的弊端、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当下,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的运用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对象与范围、补强证据的性质与证据能力、补强证据的补强范围以及口供补强的补强程度等内容,以保障这一规则的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其预设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口供;口供补强;证明力;补强证据;补强程度

  一、概念诠释:口供补强规则的基本涵义

  口供补强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其意一般是指当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口供的情形时,法律要求必须以其他证据对该口供的证明力予以补强,这一口供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从本质上来看,口供补强规则乃是一项关于口供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而要正确解读口供补强规则,则需先行明确口供的基本涵义。

  所谓“口供”,乃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俗称,通常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1]对于“口供”,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历史可谓久矣。自“法定证据制度”伊始,口供便成了重要的认定案件的证据。在我国,周朝就有了逼取口供以断案的事例。据《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此处的“肆掠”即为刑讯逼供之手段。进入封建社会,刑讯已完全制度化,口供被赋予了极高的证明力,成为了“证据之王”。[2]

  然而,“无供不录案”、“罪从供定”的法定证据制度之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随着人权运动的不断兴起,违背伦理与理性的法定证据制度趋于消亡,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逐步建立。现代证据规则通常只是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加以某些限制,对证据的证明力则不作过多的限制。然而对于口供,大多数国家则反其道而行之,将限制的对象限定在口供的证明力而非口供的证据能力。这是因为口供乃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所作之陈述,内容极不稳定,且又真假难辨,同时为了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之缘故。

  由此不难发现口供补强规则所具有的三个明显特征:在适用对象上仅涉及于口供而不包括其他的证据形式;在规制内容上指向的是口供的证明力而非口供的证据能力;在效力范围上只是对控诉主体与审判主体起相应的约束作用而不涉及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为一项证据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当然是较为丰富的,涵盖了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对象与范围、补强证据的性质与证据能力、补强证据的补强范围、口供补强的补强程度以入补强不能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理论析解:口供补强规则的制度价值

  (一)确保口供的真实性以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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