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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问题(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0-23 23:3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赵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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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法执行问题

  2013年11月14日,河南永城的女车主温丽在被运政和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并出示了“月票”和“年票”依旧被罚款后,不堪忍受压力服毒自杀。这条新闻的背后揭露出了行政处罚违法现象的猖獗,让民众再次把公路“三乱”现象推向了风口浪尖。

  所谓公路“三乱”是指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乱设站卡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收费站、检查站,擅自改变合法站卡的位置或增高分站卡,非法上路查车。

  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更是猖獗,行政处罚部门往往超标准罚款、重复罚款、收费不给或少给票据。例如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月票”、“年票”。实则这种“月票”即为“超载月票”。有司机申称,交一定数量的钱就可以买断罚款,以后这个月就能无限制的超载拉货。还有一些行政人员在处罚中收受钱财从而免除开具罚单,不走正规的处罚程序,把钱塞到了自己的口袋里。

  这些违法处罚的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利益。是必须严重打击的重点之一。

  其次,在调查走访中发现,目前,我们国家整个行政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执法为民的思想没有被真正贯彻和落实。大部分的行政人员都散发着浓厚的、深入骨髓的特权思想。在执法中,行政人员习惯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往往态度恶劣、举止粗俗。例如,行政人员在进行处罚时往往穿着便衣、甚至根本不出示工作证件,对行政相对人的怀疑置之不理,甚至谩骂殴打。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形象,致使民众不满、不服,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冲突。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和能动性,但却也带来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任意和专断。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的自由裁量

  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的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现实实践中,行政人员对事实存在一种忽略和不屑的态度,总是单凭一句话或一个行为就认定事实进行处罚。没有考虑到整个事件的完整性,进而往往作出不正确的法律适用,导致处罚人员的不服和不满。在交通违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复议、诉讼中,因为处罚证据的不够充分、违法事实的认定不清等情况而撤销处罚的事件。这些都将导致行政效率的大大下降。这就需要行政人员在执法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认真对待事实证据,不能任意运用自由裁量权。

  (二)关于情节轻重方面的自由裁量

  在行政处罚法规中,不难发现有多数的酌定情节。法条中经常出现“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轻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字样。这些字眼都缺乏规范化的裁判依据,缺乏细化的事实认定,这样就往往导致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喜好、动机来进行判定。进而导致判定的畸轻畸重、反复无常。

  (三)关于处罚幅度方面的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幅度的过于宽松是导致行政腐败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实践中,由于处罚人员的不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以及地域政策的不同,相同的行为往往处罚的情况不一,有些处罚的金额相差了10倍之多。例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自用、挖掘公路的;……⑥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幅度很宽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很高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的罚款,也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这种随意性极强的处罚给予了行政人员过高的权力,加大了权力滥用的概率。这在现实中就往往导致当事人托关系找人,通过人情关系使罚款降到最低,而缺乏关系的人往往却是一味的封顶收费。我认为进一步出台政策或法律法规,量化、细化处罚幅度,是急需着手实施的重要事情。

  总之,交通行政处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为了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为了和谐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必须重视问题,解决问题。

  注 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0.

  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

  ③闫燕,刘丽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之我见[J].企业与法治,2008(11).

  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参考文献:

  〔1〕闫燕,刘丽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之我见[J].企业与法治,2008(11).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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