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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我见(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1-07 11:3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宋维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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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网吧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室。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很大部分和网吧有关,导火索多与网络游戏、色情有关。

  2、暴力与侵财性犯罪突出。某刑警队统计,2003~2005年破获的网络未成年犯罪案,无论是犯案件数、人数,前4名犯案类型依序是窃盗55%、抢劫30%、性犯罪8%,其它5%,且都有明显使用暴力的痕迹和倾向性。

  3、低龄化与低素质化。据河北高院统计,2003年未成年罪犯平均年龄为17岁,2004年为16.5岁,2005年为15岁。另外,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仅有十一、二岁,呈现出年龄小、文化素养低的趋势。

  4、凶残化与情绪化。从犯罪手段看,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趋于凶残。有些甚至模仿电影、网络中的犯罪手段,在实施抢劫、绑架、勒索等恶性犯罪时,稍遇被害人反抗,便挥刀相向,手段残忍,对社会危害极大,但作案动机单纯幼稚,基本上是情绪冲动所致,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的预谋作案。

  5、犯罪形式团伙化。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是结成团伙,有些甚至组织严密、分工详细;有的还与外地团伙勾结,跨地区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四、网络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分析与网络相关的青少年犯罪原因,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包括网吧、网络内容和家庭教养方式等在内的外部诱因;二是青少年自身原因。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外部诱因。一是网吧经营者受利益驱使,严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大量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据04年统计资料显示:某高校周边500米内的路边聚集了19个网吧,占所在区网吧总数的38%。这19个网吧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约有计算机2300台,平均每个网吧120台左右,各网吧上座率在70%以上,规模较小的网吧上座率50%以上。各网吧电脑性能较好,硬盘一般在40G~80G,上网速度快。网吧可提供视频摄像头电脑。各网吧均售有快餐、饮料等。网吧为网民提供一条龙服务,能满足网民的各项需求,因此比较吸引人。原因之二,来者不拒。《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营业性网吧不能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但相当数量的网吧不仅不拒绝未成年人进入,反而热情欢迎他们进入。二是家庭教养失当,将子女推入网吧,导致恶果。如果说网吧为了盈利公然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能得到人们某种程度上的“理解”,而有些家长的糊涂做法则实在令人瞠目。成都某记者2005年8月暗访某网吧时,惊讶地发现不少家长送子女来网吧过暑假。一位送小孩来网吧的李姓家长对记者说:“由于小孩放假,我们又上班,无暇照顾小孩,而小孩又愿意上网聊天,我们对这里感到也比较安全,而且,到下班时候正好过来接上小孩。”这种现象在成都出现,在全国其它地方也是存在的。由于青少年人生阅历浅,是非观念不清,加之自我控能力差,因而极容易通过网络传媒接受各种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家长在采取上述做法时,没有充分意识到网吧或网络会对下一代构成的威胁。为了自己省事,不去考虑孩子可能受到的不良影响,这是典型的家长失职行为。三是网络内容低滥。青少年上网的目的无外乎玩游戏、聊天与色情三大类,真正用于学习的微乎其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陆士祯认为,经常接触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影响青少年的价值观。它会模糊青少年对好坏对错的价值判断,从而导致青少年的价值偏离。其次,影响青少年的行为模式。青少年游戏迷可能会在游戏过程中形成一种相应的道德观念和思维习惯,从而在现实社会中与他人相处时习惯用暴力解决冲突。其三,影响青少年的情感。长期接触暴力游戏容易使青少年习惯于血腥和暴力场面,进而可能会形成一种麻木的生命观。网络上的网页、游戏内容有不少涉及色情,对这些内容,网吧中既无人监督又无人对此进行筛选,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期,不健康的内容,容导致其行为发生偏差。网络聊天也是青少年上网的一大目的。青少年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结交朋友是实现社会化的重要途径,这个时期很多人把友谊看得高于一切,一旦结交不良分子,却没有明确的是非观念,难以摆脱他人的控制而误入歧途。

  (二)青少年自身因素。一是生理与心理因素。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一个很重要也是很特殊的时期,也就是这个年龄段特殊的心理和生理因素。他们渴望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天马行空闯世界,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在青年期初期身体的迅速发育打乱了原有的心理平衡,所以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自控能力比较差,最容易有超常行为;情感强烈又不稳定,易激动、缺乏自制力,极易采用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而导致犯罪;性意识逐渐成熟,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但如果不加强科学引导,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实施性犯罪行为。二是文化素养因素。青少年犯罪的年龄趋于低龄化,意味着自身文化素养的相对贫乏,导致缺乏法制观念、思想上贪图享受、行为上好逸恶劳。2000~2002年中,有41%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而犯罪。文化素质的低下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以及消费需求与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是未成年人涉罪比例明显偏高的重要原因。由于文化素质较低,这些青少年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他人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做事不计后果,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总之,在网络犯罪中,青少年处在以网络环境为主要背景的各种要素包围之中,时刻接触感知网络信息,加上特殊的成长阶段,当诱发犯罪的信息达到一定规模和程度时,就会驱使未成年潜在犯罪人做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或因游戏而沉溺于网吧,或因费用短缺而敲诈、偷窃、抢劫;或因聊天交友而结识闲杂人员,而误入歧途;或因志同道合而拉帮结伙,而寻衅滋事。如此种种令人叹息。网络引发的青少年犯罪是摆在我们全社会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也是全社会需要共同关注和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唯有如此,青少年网络犯罪才有希望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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