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道德相结合: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摘 要 依法治理和道德约束,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两种调整手段。法律以其强制性从外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是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有力保障。道德以其教育感化的力量从内在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指引和劝导。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法治不力,丑恶横行,社会治理必然困难重重。如果不注重道德建设,人心不稳,社会矛盾和问题必然难以妥善解决。因此,坚持运用依法治理和道德约束两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才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关键词 法治 道德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07-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同时又强调:“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这对于我们当前社会治理的重大指导意义在于:在社会治理中既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努力构建法治社会;同时,还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思路,重视和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巨大作用。法治和道德两种调整手段的综合施治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一、德法并举有利于实现“善治”
社会治理的核心要求和目标在于实现“善治”。所谓“善治”,是指社会治理的一种理想模式。“善治”的明显特征在于治理的法治化,而“善治”又不仅仅停留于构建法治社会,其核心理念在于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治理与善政的完美融合。法治作为单一的治理手段,必然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局限,而难以达到善治的要求,只有德法并举、综合治理,才能克服各自局限,发挥最大功效,从而实现“善治”。
法律的产生根源于道德规范,道德是法律内容的源泉。探究人类社会制定的不同法律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规律,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道德的基本原则。一旦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相脱离,必然失去正义的基础和合理性,从而不可能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也就难以发挥效力最终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这也是剥削阶级社会的严刑峻法并不能带来社会长治久安的原因所在。同理,一个社会法制建设的先进程度必然和这个社会道德建设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因为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的制定从实质上体现了立法者的道德水平,法律的施行也必须适应社会成员普遍思想道德水平,譬如在“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思想占主导的我国封建社会,必然不可能推行以“男女平等”、“婚恋自由”、“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现代婚姻法律。从这里的逻辑关系可以得出,“善法”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社会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加强法治的同时,必须注重道德建设。
善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把“法律至上”的理念体现到具体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实践之中,但道德是执法的思想基础,司法的公正离不开道德的保证,因为最好的法律也必须由具体的人来执行,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最终都要依靠执法者来完成。如果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低下,必然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维护立法的宗旨,执法者不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律就会有极大地风险沦为个人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工具。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然途径就是提高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执法者道德素养为其提供一种内生性的行为准则,这种俗称所谓“官德”恰恰是法治社会下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的呼唤,也正是当代中国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数千年封建王朝的兴衰历史,正是因为统治阶层道德的腐败落后,法制被执法者肆意践踏,使社会公平正义完全沦丧,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并最终不可避免地导致王朝的更替。
二、法治和道德综合运用使社会治理的调整体系更为完善
人类社会是物质运动的最高形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系统。维持人类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有一个较为完善的调整体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一直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调整手段。在社会治理中,两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和途径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坚持两种手段综合治理,必然使社会治理的调整体系更加完善。
从调整手段途径来看,法律是外在调整,是他律,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是内在调整,是自律,以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社会治理任务的复杂艰巨,客观上不能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调节手段,但法律的调整毕竟难以涉及人的思想意识和内心世界,这就需要道德内在的教育感化作用。同时,道德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其无法对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惩治,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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