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层实践
摘 要 陕县检察院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思考,积极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延伸和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追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 价值追求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39-02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保护,实现特殊预防,而且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价值。但就目前的规定来看,较为原则,这对于绝大部分没有相关实践的检察院来说,如何落实好这项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陕县检察院作为河南省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单位之一,自2010年开始探索实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藉此对探索实践进行总结,以期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与实践
(一)合理界定范围,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界限
在什么情况下起诉,在什么情况下不起诉,这是做好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基础,为此,《细则》从正反两方面合理界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方面,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即对未成年人多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具有监护教育条件,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同意附条件不起诉的,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另一方面,细化不宜附条件不起诉的各种情形。从犯罪情形的复杂性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考量,尽管对未成年人五年以下刑罚的记录予以封存,但是重复犯罪与偶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不相同,必须进一步明确是否为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悔罪表现必须同时具备常态的悔罪表现。因此,《细则》将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范围之外。即已被判处过实刑的;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本次涉嫌犯罪达三场次以上的;民愤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客观调查评定,夯实附条件不起诉根基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究其核心与实质,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品格调查,从而做出评定,为后续处理提供重要参考。陕县检察院将品格信息的综合调查作为工作重点,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公安、学校、社区相互配合的调查模式,确保客观公正做出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件受理后,围绕查清摸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实行“四必谈五必见”,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老师、同学、近亲属、基层或群众组织代表等五类人员必须逐一见面;犯罪动机与目的、认罪与悔罪态度、家庭与社会关系、生活环境与监护教育条件必须问清。全面准确掌握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生活环境、个性特征、监护教育条件等,为品格评定结论提供立体参考。在调查的基础上坚持审查评议相结合,先由办案小组对调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去伪存真,再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进行评议,避免单一视角造成的评价偏失,确保评定结论客观准确,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附加条件的选择,矫治方案的确定提供可靠参考。
(三)科学附加条件,增强附条件不起诉实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教育上,即刑法的教育功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此仅只是原则性规定,而非具体的操作规范。从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本意看,是要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达到教育的目的,从根本上消除刑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以何种附加条件决定不起诉,也即犯罪嫌疑人应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必须履行检察机关所附加的条件。因此,《细则》规定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确定科学的附加条件和教育方式,附加条件可以是在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参与志愿行动,也可以是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限制被附条件不起诉者进入特定的场所等。
(四)强化风险防范,形成监督制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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