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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2-01 11:0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晋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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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上讲对于宅基地的征收要求更低,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征收都可有省级政府决定,总计超过70公顷的宅基地并不多见。现实中化整为零的征收使得耕地、宅基地更容易被征收。

  二、补偿过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尽管土地是最根本的财富,但是只有当农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之后才大为升值。若只是用来耕种农作物,对很多中国人来说可能是负担,因为人均土地少而分散,同时要有大量的投入,如化肥、农药、灌溉、收种等。征用土地后按照原有用途给与补偿的规定这一标准太低。商品的价格是由交易过程中市场需求来决定的,土地也应如此;此外,物以稀为贵,我们一直说我们人多地少。这都说明,土地补偿是应按土地交易后的收益来进行补偿的,或者由双方协商补偿标准,而非按原来的用途。举例来说,一件物品/商品在甲手中可能没有任何用途和意义,但是对于乙来说却极为珍贵,那么,甲就有权以高价售出。对于土地补偿来说,应该是按照土地交易后的收益情况或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来执行。同时,该法再按照原有用途进行补偿时,又做了最高限制。这就更加降低了对农民的补偿。因为土地是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永续性,所以,除用承包经营的30年权限来对农民进行补偿外,还应该按永久权限来补偿农村集体。年限限制就使得本来受到补偿就低的农民再次失去一次补偿的机会。

  物权法没规定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办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意味着对宅基地补偿的随意性更大。宅基地单位面积上的不动产和动产价值更大;同时,相对于三十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的结果使得宅基地使用人获得的补偿费相对可耕地更少。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在补偿的同时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现实中也并不理想。

  尽管每失地之前农民的生活可能不会富裕,但是他们可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收取一定利益,或者在土地上种植树木,自己外出打工,留足口粮地,以及把部分房屋出租,等等,使自己和家人还能较好的生活下去。但是土地征用后补偿过低往往会导致失地农民更加贫困。失去土地之后,若他们没有工作就会失去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即使有工作,由于缺乏知识、技能等收入也被边缘化。早在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就指出:“近20年来,农民被征地约1亿亩,获得的征地补偿费与市场价的差价约为2万亿元。”至少有5 000—6 000万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他们有的成为城市居民,但还有近一半没有工作,没有保障。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在:一是不经农民同意强迫征地,二是补偿过低,三是即使补偿低还发不到农民手中,四是补偿款被贪污挪用。土地纠纷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据腾讯网报道,2011年,陕西省卖地243亿元收益31亿元,却只给被征地农民1.2亿元补偿。但就政府土地收益而言,就是农民补偿金的25.83倍。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却几乎无法享受土地交易带来的利益。

  然而,农民财产权尤其是土地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件仍在继续,征地过程中往往都伴随着暴力,这几年每年都有大量强征土地的新闻出现。个别官员的行为更是荒唐,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因迷信竟然下令将已按计划施工的国道改道除,[3]强拆之外,又造成大量的土地被破坏和资源浪费。除强拆农地之外,还有大量强拆农民宅基地的现象,不少情况下,农民都没来得及把屋内的财产清空即被强拆,造成大量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新农村建设中也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浪费土地、禁止农民翻新房屋等现象。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行,不少农村已经开始进行排房化建设。在进行排房化建设时,选地一般都在非宅基地区——农田区,有的还是在基本农田区。选择农田作为新村建设,村委会并没有与农民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进行相应的补偿,其实很多农民也不知道承包经营权为何物。无论农民知道与否,村委会的这一做法都是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新房建好之后,从数量上来说未来的可耕地确实增加许多。但是,老村的房屋尽管被拆掉,但是这些土地在很长的时间内是不适合耕种的,这些土地存在的问题有:大量的瓦砾没有被清除、土地硬化、长期没有施肥等,即使这片土地被利用起来,收益之后如何分红也是个问题。在一些将来可能要进行排房化的村庄里,有些乡镇政府禁止农民翻新自己的老旧房屋,即使无法居住,也不让翻新,也不让申请新的宅基地。对于自己的宅基地来说,农民是有权进行翻新房屋的,对于需要宅基地的也有权申请新的宅基地,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个别乡镇政府千方百计阻止翻新房屋和批准新的宅基地,这依然侵犯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司法系统的财政由政府掌控,司法系统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在政府一边,因而,农民土地权益在司法救济方面也难以实现。

  受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农民无论是在财产的获取途径、数量等方面都远远低于市民,尽管土地是农民最根本的财产,但是,只有土地经由政府转给开发商之后才能发挥最大财富效能,由于农民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在与政府的博弈中总处于下风——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于建嵘.20年来农民被征地1亿亩 补偿与市价相差2万亿[EB/OL].http://www.eeo.com.cn/eobserve/Politics/official/2010/11/05/184896.shtml.

  [2] 陕西2012年卖地243亿收益31亿 给被征地农民1.2亿[EB/OL].http://news.qq.com/a/20120928/000961.htm.

  [3] 迷信官员盘点:有人因大师预测下令将国道改道[EB/OL].http://news.qq.com/a/20130731/0014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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