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2-26 15:5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曾庆金
分享到:

 

  摘要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备受争议,为什么双方均无过错也要分担损失?正确把握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了解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方法,有助于民众化解疑惑。当然,公平责任的法律规定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平责任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曾庆金,嘉应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9-02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与适用条件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就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优化了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学术界与司法界将此条规定称为公平责任原则。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如下:第一,一方必须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是受益人。因为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才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果一方是受益人,那么,分担损失就是受益的代价。
 
  第二,有实际发生的较严重的损害。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这种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救济。如何确定损害程度是否严重,并无统一的标准,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只是较小的损失,则不需要通过法律救济,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这并不违背公平理念。
 
  第三,受害人的损失(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当然,这种行为不一定是造成损失的唯一原因,损失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四,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并且案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适用时要注意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应当对此予以认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并非无过错),法律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当上述条件全部具备时,法院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案件。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在《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一般规定的基础上,第23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情形。1.见义勇为时遭受损害的,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有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避险人有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致人损害的,有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如在“梦游”状态下致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5.不明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人损害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补偿义务(此条规定不公平,后面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以上是法律列举的五种情形。为了适应动态复杂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开放的(即不限于上述五种情形)。例如,甲某在帮助邻居乙某修理房屋时,从房顶上滑下摔成重伤,双方均无过错。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乙某拒绝,于是甲某告上法庭,此案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的适用方法
 
  明确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还要解决损失怎样分担的问题。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受益人,一类是无受益人。这两类案件的适用方法是不同的。
 
  1.有受益人的案件:应当着重考虑受益的程度。例如见义勇为、帮助他人的案件。当一方从对方行为中得到了一定的利益(包括物质、人身安全、精神利益),而对方因此遭受损失,则应当由获益者分担主要损失,而受损者分担次要损失。这样调解或者判决,当事人心理上容易接受。
 
  2.无受益人的案件:应当着重考虑原因力因素。所谓原因力,是指在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中,双方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具有的作用力。依据原因力大小分担损失,当事人容易接受法院的调解或者判决。
 
  案例分析:孙伯在公园散步时,因为感冒打了一个超响喷嚏,随着这声喷嚏意外发生了:旁边行走的穿高跟鞋的柳姑娘一声惊叫,摔成骨折。柳姑娘要求孙伯赔偿医药费,孙伯认为打喷嚏不犯法,拒绝赔偿,于是柳姑娘告上法庭。在此案中,应该说柳姑娘的原因力较大,穿高跟鞋重心不够稳定,自己要承担大部分损失;孙伯的原因力较小,通常情况下打喷嚏不会引致旁人摔伤,故只应分担小部分损失。值得指出,经济状况不应当是主要考量因素。这是因为,经济状况不是发生损害的原因,也与是否受益毫无关系。当然,如果通过调解,经济状况好的一方愿意多分担一些损失,也是可以的。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