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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权利行使的冲突与边界(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1-23 10:2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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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民权利的生长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是法治社会和法学家的幸事,公民不断意识到自己从基本权利到派生权利的存在,并开始学会“抬头探寻”未知但可能存在的其他的新兴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新兴权利是为人权所统摄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认可但未被法律确认或被保障的“权利束(丛)”,这是一种对公民权利探索有敏锐“嗅觉”的信号。随着中国城市化运动的兴起和迅速发展带来的地域结构不均衡和突出的社会矛盾中,“广场舞”现象只是这类矛盾的一个缩影。公民或法律人在不断行使和探寻基本权利或派生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生长机制。而由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产生冲突时,也必然只能寻求法律及时“回顾”予以规范。

  (三)权利边缘的模糊

  公民权利的边缘是介于公民权利内涵和公民权利边界的一种权利范围概念。确切地说,公民权利边缘是被包含于公民权利之中的,只是这些边缘权利往往十分接近于法定权利之外的权利,由于在权利边缘的行为介于合法和违法或合法和责任亦或合法和义务之间,所以在公民权利边缘的行为总是具有很强的模糊性,而在权利行使产生冲突时,这种权利边缘的模糊性往往是伴随体现的。一些由基本权利派生或公民自己探寻的新兴权利尚未被法律所规范设置,公民秉持“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理念,对自己新兴权利行使行为加以肯定。广场舞者的舞蹈行为并未被法律(或相关行政规范)所禁止,即是合法行为,但过高的伴奏音量就是对附近居民“安宁权”(亦未被法律或相关行政规范所设立或禁止)的一种侵害,而附近居民的安宁权要求亦是合法主张,当这两种合法权利的行使产生冲突时,就是公民权利边缘模糊化的最好体现。

  三、公民权利行使之边界

  (一)权利何以有边界

  罗尔斯曾认为,限制自由,绝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扩大自由,实现自由。每种公民权利无论是由法律明确直接规定亦或是由基本公民权利所派生,都应该有其行使的“边缘地带”,这种“边缘地带”是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不能对社会秩序或国家管理造成严重障碍(甚至造成社会动荡),不能逾越法律划定的范围(甚至是违法或犯罪),不能对他人权利行使造成威胁或危害。可见对权利边界的限定实质上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维护权利和规范权利,要形成这种“边缘法治围墙”就应当明确几种公民防止权利行使的越界形式。

  (二)公民权利行使的具体边界

  1.公共管理运行障碍的禁止。站在公民权利行使角度而言,必要的公民权利行使规范和公民权利行使的自我约束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两个角度的集中体现就应当是对公民权利行使公共管理运行障碍的禁止,即为公民权利的行使限制必要限度。这种必要限度的首要价值就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对公共管理运行造成障碍。公共治理通过法规维护和保障了公民权利行使,公民也应当予以一定的积极回报,即不能故意地逾越公共管理运行秩序要求,对社会管理造成障碍。就此,广场舞者应该形成权利行使的自觉,控制好舞蹈伴奏音量的“度”,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考虑并尊重他人应当享受安宁的权利,不应因自己的行为,对社会良好秩序造成阻碍。

  2.恪守义务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相互相关性命题, 实际上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谁先谁后的优劣顺序。虽然仅从“权利和义务经常一起出现”的现象中,并不能自然的推导出“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关性”的结论,但是权利行使的同时却应该考虑并照顾自己履行必要义务的责任。而这些所谓的责任,起码应当是不损害他人正当公民权利行使的义务,不影响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义务和公民权利行使自我约束的义务。不是“有权利以有义务为前提”,而是“权利(冲突)”赋予了该项义务。当权利行使产生冲突时,遵守权利行使的边界义务应当自然地被赋予,从而导致公民履行这些义务的产生。广场舞者的舞蹈权如果凌驾于周围居民享有安宁的权利时,被影响的周围居民也就应当获得一个要求广场舞者对跳舞区域进行合理调整(比如距离居民区应当必要的距离)和伴奏音量予以必要降低的权利。而此时广场舞者就被赋予遵循特定的权利行使边界义务措施,例如适当调整活动区域和伴奏音量等。

  3.权利滥用的禁止。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当公民社会走向权利时代的时候,我们不仅庆幸醒权利意识的觉醒,更应当对权利滥用加以警醒。梁慧星先生主持的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所称权利滥用,是指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微小而致他人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人类的趋利性往往指引人追求既有利益(或权利)的最大化,同时也将人对权利的追求推向法律的边缘,而一旦有人逾越“围墙”,来到庞杂的他人权利网中,冲突就会很快显现。同时,责任也是权利的内在要求之一,它要求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而当权利无法兼顾责任的要求时,法律则只能“无奈”地限制权利,使其达到与责任的平衡。而这种责任并不直接对等于义务,而是为了规范权利行使主体的行为而设立的必要边界。广场舞者的权利因其具有合法性而被滥用,主要表现在广场舞者肆意选择活动地点,而忽视地点周围居民的感受,自己权利的行使“跑进”他人的合法权利网中,此时广场舞者为自己的行为设立必要的责任边界是必要的,即不要影响他人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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