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制度(2)
在现代社会的今天,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个规定的法理基础当然不是因为古代封建思想的流传,但是,却也是“同姓不婚”制度的一种变形发展,这是因为:一是规定一定的亲属内部禁止通婚是为了保证婚后子女的健康,这是因为结婚重要的功能就是繁衍后代,延续血统,通过科学上种种实例可以得出结论,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缔结婚姻,所生出的孩子不健康的概率要远远高于没有这种亲属血缘关系的人结婚所生出孩子的概率,为了保证婚生子女的身体健康,提高子女的质量,从优生优育学角度出发,这个规定是科学的也是合理的,同时,也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提倡的,当然不可否认这个思想是与古代“同姓不婚“制度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有一定的相同点的;二是这个规定与古代“同姓不婚”的区别在于古代社会亲属以姓氏群居生活,而现代婚姻法之所以没有以姓氏作为禁止通婚的标准,是由于姓氏已经不能代表两个人就具有亲属关系了,我国古代的人口相比现在要少很多,古代人们大多过着群居的生活,这与当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有关联的,古代时期生产力不发达,经济水平严重落后,社会统治相对不稳定,战争频发,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人们大多数会选择与熟悉的人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样可以起到保证自己生活安全的作用,同样当时社会的管理者,在行政区域划分时也会以这样的划分为行政单位,这样可以便于管理,所以,就会出现大量相同姓氏的人们一起生活的情况,比如会有”刘村”、“王村”等,直到今天,在一些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也会有这样的村落存在。在历史上有皇帝赐姓的情况,如郑和下西洋回来后被赐姓朱,还有随着历朝历代的不断更迭,民族发展的大融合,满族入关等历史背景,人员发生了大量的流动,所以,如果仅以姓氏作为亲属关系的判断依据而以此禁止结婚就不再具有科学性。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同姓不婚”的内在思想采取了变形适用,取其精华、去其槽粕。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俗语广泛流传,这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历史跨度之久。这个制度具体是指男女两人结为夫妇,必须是在听从父亲、母亲的命令下,同时,必须要有媒人在中间居间撮合的情况下,才能结为夫妇。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不但当时的政府会惩罚新人,同时也会惩罚父母,在社会生活中,也会给两个新人的家庭带来流言蜚语。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合称为“淫奔”,“淫奔”不是指现代社会中的私奔,而是由于没有父母的同意,媒人的参与,对于男女两人的负面评价。在古代社会中,即使男方贵为王公贵族,只要没有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方私自结为夫妻,那么对于女方家庭来说也是一件不够光彩的事情。
之所以在古代社会中会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定,是因为中国的古代不但是夫权社会,同样也是父权社会,在一个家族中,家族成员要听从父亲的命令与安排,相对于小家庭,一个国家里整个国家的全体国民要听从皇帝的安排,尊卑有序,不可以犯上。在古代如果不听从父母的命令,属于十恶不赦的重罪,称为“不孝”。这个制度可以充分体现出一个家庭中,父亲的权威。条文的表述上是“父母之命”,实际上如果出现父亲和母亲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那么以父亲的意见为准,母亲的意见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出现父亲早逝等家中只有母亲的情况时,则要以母亲的意见为最高指示。所以,虽然条文的表述是父母看似处于平等位置,但是,显然母亲的意见在于父亲之下,这也是男权思想的体现。当然,这样的制度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在古代法定婚龄过低,基本上没有成长到我们现代意义的成年人的年龄就可以结婚了,新人的年龄小,思想心态还不够成熟,对于娶亲嫁人、涉及家族发展壮大的联姻大事,由父母帮助观望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我们现行的婚姻法没有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度继承下来,现行婚姻法奉行的是婚姻自由,即两个人结婚必须建立在两个人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之上,任何人不得对其加以强迫限制,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有人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刑法》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调整。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现行婚姻法与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度是完全相反的,在古代社会中,新人完全没有意思自由,只能听从父母的安排。而现行婚姻法却没有将父母的命令作为结婚的前置条件,这是因为婚姻法属于民法序列,具有民法的精神,民法最为基本的精神是自由,平等主体之间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意思表达,这是现代社会高度精神文明的体现,同时也是对于人权予以保障的制度缩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间仍然会遵守着古老的历史传统,男女双方结婚要征得双方父母的同意,虽然结婚不是以父母同意为前提条件,但是,人们根深蒂固的思想就是希望在双方父母的首肯下,来决定自己的终身大事,这同样也可以体现出年轻人对于父母的尊重与孝顺。
虽然,没有将父母的命令作为前置程序规定在婚姻法中,但并不意味着父母的意见不重要,在结婚的时候,还是应该听取父母的建议综合判断,不能盲目行事,毕竟婚姻乃人生大事,法律虽然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但是,我们还是应该谨慎的思考自己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朱勇.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稿辅导服务咨询与期刊合作加盟
陆老师联系QQ: 913775405(普刊)
蒋老师联系QQ: 867306987(核心)
刘老师联系QQ: 271374912(核心)
联系电话:18015016272
17327192284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
期刊推荐
- 《课程教育研究》 旬刊 国家级
- 《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安全与技术)月刊 国
- 《价值工程》旬刊 国家级 科技统计源期刊
- 《高教论坛》 月刊 省级
- 《法制与社会》旬刊 省级
- 《中国教育学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语文建设》 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中国绿色画报》 月刊 国家级
- 《社科纵横》季刊 社科类优秀期刊
- 《求索》月刊 14版北大核心期刊
- 《财会月刊》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艺术品鉴》 月刊 省级
- 《中华建设》月刊 国家级 建设类优秀期刊
- 《教学与管理》旬刊 北大核心
- 《当代经济》 旬刊 省级
- 《新课程研究》旬刊 省级 教育类优秀学术期
- 《文教资料》 旬刊 省级
- 《学术界》 月刊 双核心
- 《吉林教育》旬刊 省级 教育类学术期刊
-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继续教育研究》月刊 北大核心期刊
- 《财经界(学术版)》半月刊 国家级
- 《电影评介》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公路交通科技》 月刊 北大核心
- 《新闻传播》月刊 省级 新闻类优秀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