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冲突(2)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区域内具有约束力,可以划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其中,法律的域内效力指的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的公民和事物,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事件,表现了属地主义的特性;法律的域外效力指的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具有本国国家的所有公民,不管这一公民是否处于本国的领土范围之内,表现了属人主义的特性。国家之间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具备域外效力,这是开展国际民商事交流往来的前提条件,然而此时法律冲突便会相伴而生。一般而言,各个国家为了对外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的便利,处于特定情形下时会对外国的民事法律做出域外效力上的让步,比如承认根据外国的民事法律成立的民商事契约、抵押担保、继承收养关系等。因为特定情形下国家会承认外国的民商事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如此便造成了法律冲突,也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和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相抵触,或者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国家之间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具备域外效力,才会造成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法律冲突屡见不鲜。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纵观世界各国对于冲突规范问题的解决之道,归纳之后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冲突法解决方法
最初采用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就是通过冲突规范的作用找到适合确定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并加以运用。也就是依靠一国的国内立法或者国际社会出台相关的冲突规范最终明确类型各异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体依据何种规范来处理。但是,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问题的时候,采用这一方法只能够解决该民事关系应用法律的问题,然而却不能清晰直接的明确争议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缺乏预见性,所以这一方法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只能发挥间接的效果。鉴于此种方法只能确立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何国的法律,却忽视了相关的国家民商事法律规定的具体性和复杂性,所以并不不能直接确定争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缺乏针对性,容易节外生枝,故而被称之为“间接调整方法”。据此可得,冲突法调整方法仅仅能够确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适合采用何种法律来处理,然而却无法将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冲突彻底化解。因此,对于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只能起到消极的作用。
(二)实体法解决方法
出于解决冲突法调整方法存在的缺陷的考虑,从而能够有效处理法律冲突问题,实体法调整方法便应运而生。这种解决方法指的是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的有关国家依靠协商谈判制定出国际条约或者充分发挥固有的国际惯例的作用,将相互之间涉及到的有关民商事法律规定进行整合统一,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因为实体法解决方法对于所涉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加以融会贯通,因而可以直接明确该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争议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因此能够彻底解决国家私法领域中产生的法律冲突,故而又可以叫做“直接调整方法”。与前面提到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较,这一调整手段的优点比较明显。这一方法可以更加清晰、更加直接、更加有效地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对于法律冲突的解决积极而富有成效。然而,实体法解决方法固有的缺点也不容忽视,对此可以从以下两点理解:首先,适用主体有限。截止到目前,还没有一部能够涵盖全部国际法行为主体的统一的实体性法律规范文件。其次,适用范围有限。并非所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都会形成统一实体规范,尤其是在那些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等有关的法律关系领域,各相关国家是难以就相同的问题达成共识的。
所以,在当今世界,统一实体规范是无法取代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时至今日,冲突法解决方法对于解决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的来说依然是最为有效和最常采用的方式。
四、结语
法律冲突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之一,是各国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的问题。对于法律冲突概念的认识,笔者认为必须立足于各个国家之间对于同一民商事问题的适用的法律在效力上会产生纠纷和矛盾。然而国家之间法律的效力矛盾使得法律冲突的解决似乎并不那么容易。尽管有冲突法解决方法,但是由于冲突规范并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准据法,不能直接明确地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在运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还有可能会产生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等等问题,因此,通过这种间接规范并不能有效解决法律冲突。虽然还有实体法解决方法,然而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制定统一实体规范是极其困难的,毕竟各个国家出于自身国家利益的考虑,很难就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加之参与的国家有限,及时制定出统一规范,其内容也不可能涵盖所有必备因素,这就使得统一实体法的数量为数不多。直接规范的缺点也是相当明显的。经过以上详细论述,对于法律冲突这一概念可以有较为全面的理解,这是学习好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入门级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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