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政法理论研究
[摘 要]经济行政法是经济公法与行政法内容上出现的交叉,将二者结合之后形成的一个新的概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活动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形成的经济行政关系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文章主要对其形成语境、行为以及法律规制进行介绍,以期为日后经济行政法的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经济行政;法治语境;经济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经济行政法被提出以来,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无论是对其理论研究,还是对其制度的建设,都实现了重大突破。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部分人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深,对于当下经济行政法存在误读现象,从而导致经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受到了阻碍。因此,对经济行政法的形成语境、行为以及法律规制等进行深入探讨非常重要,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经济行政法形成的语境
经济行政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在当时的社会发展中,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等都与时下不同。因此,经济行政法的概念与现行的法律概念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经济领域,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经济所实行的仍然是以社会公有制为主,其他经济制度并存的经济体制,私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该经济制度下,政府对于经济的控制仍然以计划管理的方式实现。其次是政治方面,20世纪80年代,企业和党政机关并没有实现相互独立,无论是对哪一方面的管理,仍然强调阶级统治和专政功能,国家权利高度集中,尤其是行政权,在国家整个管理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由其进行支配。最后是行政体制方面,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党政不分和行政主导体制,对于行政机关构建法律秩序具有主导作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莫内容的制定均围绕行政权展开,而且,在当时的社会发展中,法律的社会管理作用要远远超过了保护公民权利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经济行政法的形成不仅与计划经济、阶级斗争法学有关,而且与集权行政也具有一定的联系。由于经济行政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环境下形成起来的,其作用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在保护人力利益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工具。这种性质的经济行政法如果想要得到发展,势必是非常困难的,久而久之,必然会被其他法律所替代。随着保护人权和制约权利在人们心中不断深入,为了满足人们对此方面的需求,国家法律部门摒弃了传统的旧制度和旧理论,以保护人权和制约权利为核心,对行政法体系进行了重新构建,在新行政法中,不仅包括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而且还包括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然而,在新行政法体系中,却并没有对涉及到经济行政法的相关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各论并不具备相应的独立体系架构。由此可见,如果我们想要从根本上对经济行政法的理论进行研究,对其形成的语境进行分析是不容忽视的。
二、经济行政行为及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经济行政法也实现了转型,法治、人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概念的确立,表明了经济行政法已经脱离了最初的母体,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是建立法治行政法基础上。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经济行政法如果想要得到持续发展,就必须符合法治行政法的基本要义。换句话说,在以往社会制度下所形成的经济行政法,不可能与法治行政法兼容,因此也就无法在新时期社会发展中立足。
对于论证经济行政是否存在,其依据主要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需要用该法律来规制的行为,这就是经济行政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其主体主要是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企业,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介入市场经济,对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但是,政府部门并不属于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它与市场主体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可以通过限制、命令等方式对私人经济进行干预,而且还可以利用公共资源,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这是市场主体所不具备的能力。在以上两个行为中,第一个行为并不属于经济行政行为,虽然政府的某些强制行为能够对经济效果产生影响,但是该行为并不是将经济资源进行直接利用,而是通过强制行为延伸到经济领域,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行为。针对这种行政行为,为了防止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而给个人权利造成危害,我国立法部门先后出台了规制强制行政的法律,比如说《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这些法律在实施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足以覆盖了社会发展中所涉及的全部强制行为。由此可见,如果在法律之前在冠上“经济”二字,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该法律的实施范围。由此可见,在对经济行政进行定义的时候,应该是行政机关利用稀缺资源从事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活动的总称。
由于经济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因此,经济行政法的实施在规制经济行政方法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该法律在对政府经济行政进行规制的时候,却有一定的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经济行政法所规制的行为主要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在整个规制过程中,经济行政不会直接面对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被视为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因此,如果使用经济行政法来干预政府部门的交易行为,那么不仅不会起到一定的规制效果,而且还有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正常进行,造成政府机构经济效果的损失。同时,在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公民如果觉得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渠道进行救济,而用行政法方法很难对违法的经济行政行为进行矫正。
总之,经济行政不仅与个人利益相关,而且与社会利益也有莫大联系,无论从哪一利益视角都可以进行解读;如果经济行政仅仅是涉及了个人利益,那么可以将其视为私法行为,但是如果将经济行政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关联起来,那么就可以将其视为经济行政行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私法还是行政法,其适用范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为了从根本上确保经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国家法律部门就需要构建规制经济行政制度,这也是《预算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所以,如果将规制经济行政的法律称为经济法,那么,它是多个部门法的任务,而非一个部门法所能为。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发展脚步的不断深入,经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也必然会引起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从本文对经济行政法的理论分析我们能够看出,经济行政法自被提出以来,经历了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得到了基本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对经济行政法的不断完善也至关重要。因此,在未来,国家法律部门必须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对经济行政法进行完善,从而将其作用在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出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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