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阶级性理论的新出路(2)
但笔者认为法律事实上存在阶级性,那么尽管法无本质论否定了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也并没有彻底地否定法律具有阶级性这一观点,阶级性虽非法律的本质,也可能是法律的一种特点。况且法无本质论的可信度令人质疑,其本身存在严重的逻辑矛盾,法无本质论的本意是要否定法律的本质和确定性,但这种“非本质主义、非确定性”的否定本身就是一种肯定的结论。 因此,法无本质论并不能推翻法律的阶级性理论。
恶法非法论的学者认为与自然理性、整体意志相悖的法律都不应当是法律,因而法律当然不具有阶级性。但正如上所述,事实上国内或是国际之间仍存在恶法,而恶法具有阶级性,因此,如果将法律定义为一国领域之内或国际之间现行有效的实在法,则法律实然应当具有阶级性。笔者认为,恶法非法论的学者讨论的是法律的应然性问题,判断何种法律应当或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可将现实的法律一分为四:其一是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其二是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其三是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有法律效力的法律 ;其四是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恶法非法主要解决的是第三部分法律效力的问题,这种法律不应当被遵守,并应通过程序予以排除,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法律能完全被排除。因此恶法非法论也不能推翻法律的阶级性理论。
市民社会优位的思想自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便已萌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决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 ,因而应是社会先于国家而非国家先于社会,而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有限,因为政治国家不过是市民社会的代表,国家官员只是市民社会选举的“政治代理人”。政治国家制定的一切法律,都应反映市民社会的“合意”,而不能仅仅反映立法者的意志、国家的意志或者统治阶级的意志,否则,就是滥用“代理权”,因而这样的法律不具有阶级性。
然而,市民社会中总有一定阶级居于统治地位,市民社会的要求与政治国家意志之间可能会分离或对立,当两者发生冲突而政治国家意志获得实现的情况,现实中完全存在可能性。因此,忽视市民社会的要求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矛盾,将市民社会的要求简单地等同于统治阶级的意志,认为法律不应具有阶级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市民社会优位论也不能推翻法律的阶级性理论。综上所述,法律事实上具有阶级性。
(三)法律本质属性之探究
法律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是否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本质是一个哲学名词,是事物的根本性质,缺少本质事物将不复存在,如果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缺少阶级性的法律将不再存在。近年来,法律多元现象和民间法的问题对法律的阶级性理论产生了冲击,但“民间”法非狭义的法律概念,“民间”法应当属于笔者在“恶法非法”学说中讨论的第二部分法律,即应具法律效力但事实上无法律效力的法律,“民间”法因无立法者的认可而处于事实“非法”状态,但“民间”法的作用却十分巨大,若“民间”法能纳入法律概念的范畴,则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这一理论将不攻自破。
三、 法律阶级性之存续
根据历史唯物论,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法律阶级性理论产生于30年代的前苏联,50年代传入中国,共爆发三次关于法律阶级性的争论,50年代中叶爆发了法律阶级性与继承性的争论,大多数学者接受法律阶级性;80年代初爆发了法律阶级性与社会性的争论,无争论的结果;90年代初爆发了法律的阶级性与民主性的争论,法律的阶级性在慢慢地淡化出历史的舞台。而50年代中叶之所以大多数学者支持法律阶级性理论,主要是因当时的环境,需要将法的阶级性作为标杆,废除之前的法律,但现在法律的阶级性理论不应再独占鳌头。因此,正如上文的论述,法律或法律的部分条文事实上具有阶级性,但我们应让法律阶级性淡化出历史的舞台。
注释:
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160页.
郭道晖.论法与法律的区别——对法的本质的再认识.法学研究.1994(6).
[前苏联]维辛斯基著.李樵等译.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00页.
丁以升.法的阶级性的理论危机.理论法学.2005(2).
谢晖.法律本质与法学家的追求.法商研究.2000(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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