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起诉制度(2)
(五)起诉的诉讼费用的限制
统治者通过交昂贵的诉讼费用的方式来达到“禁民诉”的目的,所谓“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名目繁多的法定的诉讼费用使一部分百姓对诉讼望而却步。并且在原告其诉讼后也要与被告一样被羁押起来,因此也导致了民众不敢妄自兴讼。
(六)禁止越诉
古代社会法律规定,起诉必须逐级进行,一般不准越级起诉,违者处以刑罚。《唐律疏议·斗讼·越诉》:“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 如汉代的“诣阙告诉”、唐代的“邀车驾”、明清的“赴京奏告”,以及元代规定的“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行,经乘舆诉之”的规定等,都说明了历代越诉、直诉制度的客观存在。
三、起诉制度被限制的原因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其与古时的道德习俗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有密切的关系,且规定的限制均是为了维护当时的制度,道德等社会的基本观念,当我们能够充分了解了某一种法律制度的社会背景,才知道导致古代起诉制度得到限制的原因。
首先,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均建立在家族主义以及等级阶级观念之上。基于家族身份制,儒家认为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以及存在与社会上的贵贱上下的分异都导致了对于起诉制度的限制,例如奴婢不能控告主人。礼便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礼就讲求人人各安其事,严格遵从森严的等级制度,这种礼教的教化方式使民众厌诉,也自觉的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也从法律规定中逐步的限制民众的诉权。
其次,每部法律有其立法目的,而古代的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无讼”,不论是统治者还是民众都受儒家思想影响之下,中国古代追求的是“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和睦无争即为“合礼”,引起诉讼,则为“失礼”并经过董仲舒的发展,最后无讼称为中国古代的正统法律思想,但是有人的地方,必然存在纠纷,在复杂的现实社会中,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最后,事实上,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由于家族式的影响,提倡内部调解,或者村中有权威的老人来调解,由于观念的影响,宗族中的人大多数认为对峙公堂是一种不体面的解决方式,是对父权的一种挑战,在古代宗法制度相当发达的社会,很多纠纷还在萌芽时期就在本族内解决 ,也无需诉讼,即使起诉到官府,官员也对希望是一种息讼的方式进行和解或者调解,也就是因为这种思想的影响,也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条件进行种种的限制。
四、古代起诉制度对于当代制度的启示
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诉权,解决纠纷,因此不能单纯的将维护稳定和减少诉讼相等,应当建立正确的诉讼理念,不能排斥诉讼,事实上,如果诉讼纠纷能够合理、及时的得到解决,那么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首先,在我国起诉制度中还存在当事人的诉权受到极大的压制等问题,起诉是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的最权威的方法,也是当事人能否行使诉权的第一道程序,为此能否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当前的起诉的门槛过高,采用立案审查制度,但在立案过程中,不仅进行了形式审查,还进行了实质审查,促使过多的案件无法受理,甚至拒绝受理,这与现代法治的诉权保护的理念相违背,从古代起诉制度中我们看到对于起诉条件的严格限制,因此在当代,我们应当逐步的改变司法理念,慢慢的从法官职权主义倾向向当事人主义发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于起诉条件只进行形式审查,因为原告的起诉中的事实和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必须经过审理证据才能查明。
事实上,在古代案例中也反映出一种原因在我国现今的法院也存在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基于案件的难度大,或者难以处理而不受理,如果当事人遇到纠纷,连法院中立的组织都无法解决的话,那么何谈诉权,何谈司法为民。
其次,古代的起诉限制之一在于诉讼费用过高,一般民众负担不起,诉讼费用一定程度上称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准入标准,如果不交诉讼费用的话,可能导致滥诉,但是诉讼费用的过高,就客观上的阻碍了当事人进行诉讼,我国当今的民诉法相关规定,诉讼标的额越大, 那么诉讼费用就越高,这样的标准能够抑制当事人的恶意诉讼,但是也阻挡了一部分不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的当事人的诉讼,因而,诉讼费用的过高也成为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主要障碍之一,所以我们要改善诉讼费用制度,首先应当将诉讼标的额和诉讼费用挂钩相取消,这对于当事人的权利的保护和纠纷的解决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虽然历来已久,但是真正的成为成文法规和具体规定还得追溯到唐代,我国的起诉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但更多使我们看到的是对于民众诉权的限制,以及等级制度与宗族制度对诉讼制度的影响,而中国古代在历史上的关于法制方面的成功或者失败的经验教训,对于如今的法制建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睡地虎秦墓竹简》第174页.
宋·李元弼《作邑自缄》卷三,宋·黄震《黄氏日抄》卷七《词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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