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质询 依法监督(2)
三、完善质询监督的路径思考
通过对我国质询的困境分析,当前,有效地用足用好人大质询权,以达到理性质询,依法监督的目的,其路径可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履责能力、理顺党政关系四方面着手。
(一)提高思想认识,敢于质询
1.树立代表的职责意识。应让质询主体明确的知道,质询权是一项公权力,是一项作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面的法定职责,当条件具备时,就必须行使,否则就是渎职。这种权力不同于控告、检举、信访等私权利,后者也是对“一府两院”等公权部门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应属于私权的范畴,监督者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为其代表的是自己的意志,自己可以决定行使与否。而质询权来自于法律规定,来源于人民的委托,质询主体代表的也不仅是其自己的意志,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着选民的意志,所以,从对法律和人民负责的角度来说,质询主体理应树立强烈的职责意识,勇于、敢于、善于行使质询权。
2.树立官员的受质意识。作为质询对象的“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也应理性对待质询,不应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而极力躲避、排斥甚至打击报复。应深刻认识到进行质询是质询主体的工作和责任,质询从根本上不仅有利于自己工作更好的完成,而且有利于自己的成长进步,质询是对部门和自己的一种提醒、督促和帮助措施,理应认真对待。
3.树立选民的促质意识。选民是人大代表的产生的基础和强大后盾,同时也应成为代表的强有力的监督力量,可通过各种方式加深选民对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选民的法律意识,使选民认识到质询监督对自己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从而使选民自觉地督促代表去行使质询权。
(二)增强履责能力,善于质询
1.逐步推行代表专职化。“十八大“报告特别提出,要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2.优化代表知识年龄结构。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配备年富力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素质。
3.强化代表质询能力培训。把好培训关,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学习,使代表们掌握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必要时可进行演练,使质询者能熟悉质询规定、善选质询事项、善选质询时间、做好质询沟通,提高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水平。
(三)完善制度设计,便于质询
行使好人大质询权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但要把握三个基本原则: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易后难。
1.完善质询法律依据,体现质询依据的权威性、统一性和规范性。修订宪法,将质询范围扩展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使宪法和有关法律对质询制度的规定相衔接;完善相关法规中的质询规定或制定专门的质询法,统一并细化从中央到地方的质询规定,各省级人大可根据本省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制定操作性的质询工作条例,确保人大代表在质询权的行使上既有法可依,又有则可循。
2.降低质询立案条件。如赋予个人提出质询案的职权;允许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即时提出口头质询,当事人当场答辩等;从长远考虑,还应赋予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闭会期间的质询权,以在时间条件真正促进质询的常态化。
3.完善具体质询制度。明确质询事项范围,可将官员的非职务事项纳入质询范围,如廉政事项,具体可参照廉政准则不准事项及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事项;明确质询次数、答复时限;明确现场质询的具体操作规则等。
4.建立质询责任制度。强调质询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是质询制度免于“形式化”、“走过场”的关键,应该使质询后果法律化。应明确拒不答复、逾期答复、答复不满意的处理规定。其他如建立质询回避制度、紧急质询制度等。
(四)理顺党政关系,利于质询
党政关系的不顺在一定程序影响了人大质询权有效行使,主要表现为以党代政及党政联合决策时,质询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支撑。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是质询监督的对象,对党委进行质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实中当党政联合决策时,在法律上只能针对政府的质询权就会面临尴尬,而当党委代替政府直接进行某些行政行为时,人大更无法对该项行政行为进行质询。所以,应理顺党政关系,党委应集中于对政府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非包办、代替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只有这样,人大才能理直气壮地对政府行使质询权。
通过理性质询,依法监督,从而使人大质询权真正成为悬在执政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示着他们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职,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蔡定剑.中国人大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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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晓明.人大行使质询权之实践回眸及其宪政思考.人大研究.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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