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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窃取运输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7-29 10:1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黄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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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驾驶员和所运油的关系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驾驶员要不要对所运车辆内的油负责,如果油少了,驾驶员是否对此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如果此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逻辑成立,那么就意味着驾驶员可以不对所运的油承担责任,哪怕发现漏油、偷油也可以不闻不问,因为,既然油的所有人排除了驾驶员的管理,那么其就可以不对油的安全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同样是错误的。驾驶员把油安全、足额的运到目的地,是其作为驾驶员的职责,也是其对运输公司应负的责任。而运输公司和石油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是驾驶员对油保管责任的最终依据。也即驾驶员对所运输的油负有安全、足额运到目的地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是基于运输合同的民事责任。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汽油数量减少,运输公司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在本案中,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要和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勾结在一起共同作案的原因。因为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在收油时,很容易发生油量减少的问题,而一旦发现油少了,运输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论
  综上所述,盗窃的基本特征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财物所有人之所以采取安装摄像头、铅封出油口等方法保护车内的油,重要原因就是为防止他人偷盗,即排除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对油的直接管理。在此情况下,驾驶员顺利偷到油,利用的是其易于接触到油的工作之便,而不是职务上对油的管理职权。驾驶员采用挑开铅封、用衣服挡住摄像头等自认为别人不会发现的秘密方法盗取汽油,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注释:
  [1]张明楷:《论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之间的关系》,载《刑事司法指南》2009年第1期。
  [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3-1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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