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际经济法原则的五大影响
经济全球化不断推动市场一体化进程,各国在得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也在承受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加快,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各种利益与矛盾交集,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必然要随之加以调整。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原则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经济法原则日趋统一
经济全球化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跨国经济交易大量增加。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跨国交易设立能被交易各方普遍接受的规则。同时,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增强,各国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市场一体化必然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市场规则的统一又使市场的统一成为可能。国际经济法原则统一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进行:一是国际公约,二是国际惯例,三是各国法律,主要是各国经济法、商法方面的趋同化,四是通过各种跨国交流平台,如国际会议等开展学术交流,通过教学等方式来促进各国法学界观念的逐渐接近。其中,世界贸易组织的34个协议则是最具影响力、成员最多的国际公约,而且其基本原则都是为了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因此,人们常说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进器和象征。
国际经济法原则统一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的数量日益增多、作用不断增强。在这方面,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二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商法)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三是商法惯例日趋统一。近几十年来,国际商会主持修订了各种商事惯例,它们将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确定为统一的商事惯例,以便利跨国交易的开展。四是各国规制市场的经济立法、商事立法出现趋同现象。五是调整跨国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的政府管理问题,而且主要是规定关税问题。但在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总协定条约体系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已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展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在贸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体到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海关估价等各个领域。同时,WTO新一轮多边谈判还将更多地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
(二)对各国国内法影响日益加深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经济对外开放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运作的基础,从而推动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律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缩小。随着WTO、欧盟等国际公约或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加入或准备加入的国家或地区越来越多,各缔约方及申请加入方必然要依据有关公约或协定等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我国在加入WTO前后对国内经济法做了大量修订及完善工作,以便同WTO规则相一致。又如,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制度必须与欧委会确立的相关法律原则一致,各成员国应将欧委会立法贯彻到其国内法之中。因此,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也就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三)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经济立法作用加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经济立法的主体日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之外,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经济法制定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著名欧盟法专家施奈德教授将这一趋势视为国际经济法等国际立法的一个新动向。施耐德等专家学者认为,至少有三类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经济立法的影响值得关注。一是跨国公司。为实施全球经济扩张战略,跨国公司为其全球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了统一的内部规则和标准,这些规则和标准包括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员工守则以及标准合同等,这些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及其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二是在跨国公司推动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会计标准化委员会(IASO)等。其中,IASO目前已在世界112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53个专业会计机构,其主要工作就是制定国际会计标准和准则。尽管IASO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但实际上已成为所谓的国际“公认会计原则”(GAAP),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与之不符,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发行和筹资行为就会遇到困难。三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下,多国公司迅速行动,建立了为保护国际生态环境服务的网络组织。其中最知名的就是国际社会环保鉴定和标签联盟,它包含了七个国际环境网络,其制定的认证和签证规则已成为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虽然上述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原则上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被许多国家的企业和律师所熟悉并广泛采用,因此事实上在全球通行,对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产生了很大影响。
(四)贸易方式及经营业态创新带来新挑战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推动了生产、经营和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基础和手段。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交易方式和手段不断涌现并快速发展,这些从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等各环节均依托电信网络进行的无纸贸易方式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一场革命,必然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对于涉及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均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因此这种新型的经济活动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
(五)与其他领域立法互动趋势加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整合的同时,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的法律制度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联系也日趋紧密,互动影响不断加深。从当前我国立法的情况看,涉及环保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涉及医药卫生的《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立法及修订完善过程中,国务院都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必须同我国《外贸法》及WTO规则相衔接。从国际经济立法的情况看,虽然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海关估价、知识产权保护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由于它们都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所以均被纳入WTO多边贸易法律规则,它们互相影响和联系,成为一个国际贸易法整体,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高起点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经济法原则日趋统一,出现大量的统一规则,且其调整的力度和范围不断增强和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主权。同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因此,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也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空间,有利于我国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和制度安排,高起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一)高度重视构建系统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领域中的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这就要求中国法律的发展也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为更好地应对人世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我国应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从国情出发,加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民商法的相互贯通和联结,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与国际法紧密结合,真正建立起全球意识和国际化观念,为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的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人世以来,我国已先后完成了《商业银行法》、《外贸法》、《证券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的修订,制订并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保险法》等法律,《电信法》正在加紧制订过程中。此外,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著作权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等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为《专利法实施条例》。在看到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比较薄弱和滞后。既没有专门的服务贸易法,而且服务领域的单行法规也不完善。随着服务贸易国际化不断深入,加快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同时,为维护国内经济和产业安全及可持续发展,应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并尽快制订规范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及业态的法律法规。
(二)灵活衔接、遵守、运用国际惯例及国际法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履行人世承诺以及其他加入的国际公约、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或自贸协定,遵守有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另一方面,应顺应全球化推动的国际法原则趋同的潮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或协定的要求,继续梳理我国现行的有关经济法律制度,在国内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注重司法公正、透明度、国民待遇、非歧视、市场准入等原则的适用,使国内立法、司法及执法制度与有关国际规则相衔接。同时,要积极研究和运用国际规则,把履行国际义务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包括注重对其中例外原则的运用等,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等经济活动保驾护航。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规则制订
在国际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的制订过程中,由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政治经济实力存在较大差异,在国际条约的谈判及规则制订过程中拥有不同的话语权,往往出现大国、强国利益优先的现象。当今世界南北冲突日趋激烈、贫富差距不断加剧,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站在民族发展的高度重视国际规则的制订,增强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使国际法最大限度地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更有效地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要更加重视对现行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力资源建设,培养一大批精通国际法和国际谈判的高素质人才。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要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在国际规则的制订和完善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使国际规则能更好地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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