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视角看刑事和解制度
摘 要:和谐是社会主旋律,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意味着既有制度的一系列重新调整,更意味着一系列新的制度产生。刑事和解这一游离于传统刑事司法体制外的刑事解决方式正是乘着"和谐"的东风出现于人们面前有必要从和谐的角度对刑事和解予以重新审视。
关键词:刑事和解 和谐
刑事和解在我国仍属新鲜事物,但从世界范围看,刑事和解由来已久,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焕发着活力。刑事和解在我国引起的关注,是我国传统刑事司法体制的一种自我反省,更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进行变革的绝好契机。
一、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①
笔者以为,刑事和解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各国的本土文化和社会风俗息息相关,因此很难给它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之所以引用上面的概念是为了对刑事和解有一个比较直观的介绍,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会面"、"商谈"是核心内容,强调的是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互动达成相互谅解的效果。然而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许多当事人不愿意出席和解。由此衍生出许多 "间接和解"的刑式,例如找一个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信任的共同第三方,由其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斡旋、协调;或者当事人双方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利用网络、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沟通,以此来达到和解的目的。诸如以上手段,尽管当事人双方并未实际面对面沟通,但仍然实现了和解的目的。因此,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任何措施只要以恢复被害为目标,并且达到了恢复损害的效果,都可以将其归进刑事和解范畴,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应持开放观点。
二、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一个广泛概念,它不仅追求社会整体的和谐,更注重保障公民个人利益的实现,这与刑事和解所追求的保护被害人利益,使犯罪人得到改造的原则是相吻合的,也就是说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一、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就现有的刑事诉讼机制而言,其对纠纷的解决是刚性的、当下的,由于刑事法规则本身的严格与确定,其在纠纷解决的结果上往往是"非黑即白"的,这种刚性的、非黑即白的判决往往会使得当事人双方本已紧张的关系更加紧张,甚至是"不共戴天",往往只是暂时的解决了眼前的纠纷,却不知已经埋下了更大的隐患,极易造成新的社会纠纷,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迈克尔·D·贝勒斯曾指出,纠纷的解决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种是行动上的解决,一种是心理上的解决,法院的判决仅仅从行动上解决了争执。②却忽视了从当事人心理上的解决,只有当事人双方从心理上对裁判结果充满认同感,才可能继续维持较好的关系,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而刑事和解试图实现的,正是在一种缓和亲切的氛围下,当事人双方进行理性的沟通与对话,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妥协",只有当事人双方在这种情形下坦诚相对、深入交流,才会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而不是单单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上解决纠纷。因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达成的,所以和解协议对双方而言都具有合理性,双方均乐于接受此结果,因为这是自己选择的。不会在协议履行后后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稳定友好的关系,并消灭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则能恰到好处地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使情、理、法有机融合,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③
第二、有利于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犯罪分子被释放后如果不能及时融入社会,将是社会上的极大不稳定因素,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十分不利。据有关统计,我国目前的再犯率达到了30%以上。④许多的重大恶性案件,都是累犯重操旧业再次犯罪的结果。而根据英国两位学者对英国的成年犯罪的调查,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处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大约比正规司法系统中犯罪人的再犯率低10%。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和保护,是对犯罪人用理性和宽容去对待,更易得到犯罪人的认同,削弱其反社会意识。刑事和解中的犯罪分子因为真诚悔罪和积极赔偿而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得以从轻处罚。这样,犯罪分子充分体验到社会和他人的宽容和温暖,对自己以前的行为重新认识;避免了犯罪分子因被监禁受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污染"再犯罪;避免了犯罪分子因入狱而家庭破裂的隐忧;避免了犯罪分子经长期监禁后被释放对社会的疏远感和不适应感。这些都有利于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三、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分析:现行刑事诉讼体制面临着司法资源不足、实际效果低下、加剧当事人之间的裂痕、纠纷解决的表面化等问题,单靠现行刑事诉讼体制的内部变革已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由此所产生的"昂贵的正义" 、"有害的正义"也绝对不是我们想要的。任何制度都要面对现实需求进行改变,刑事和解制度恰好在这个时候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它所具有的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比实际效果良好、程序灵活、弥补当事人之间的裂痕等价值恰好是我们所需要的。因此,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必需的。
2、可行性分析: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安定,这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传统的"和" "合"思想,"无讼"、"耻讼"思想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文化基础;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自诉案件的和解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等都具有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我国目前的社会形态仍是一个"关系型"社会, "私了"在我们当前社会中仍大量存在,这位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现实基础。所以说当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四、面临的困境
和解制度给现行的传统体制带来了巨大挑战,面临着众多的责难。反对者认为和解制度是对正当诉讼程序的漠视,适用范围有限,难以保障和解当事人出于真正的自愿,还致使刑法民法化。诚然,和解制度确实存在缺陷,但我们引进刑事和解并不是想取代诉讼,而是用其来分担诉讼压力,促进诉讼体制的完善。和解制度的构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到了刑法中的犯罪观、责任观等观念的改变,且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解的具体操作等都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不敢妄加评论。总之,引进并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大势所趋,但我们要对可能面临的困难充分估计。
"刑事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刑事和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合意''共识'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使判处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这就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 ⑤
参考文献:
①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于《云南法学》第2003第1期,第 45 页。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22页.
③胡志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与立法完善.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562be010008c1.html
④转引自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⑤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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