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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1-10-05 13:2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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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我国广大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通过完善法的运行、推进法制宣传以及增强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等途径,加强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的培植。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精神;法治建设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内涵 
  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把握,是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并体现在行动中对法律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蕴含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 
  (二)法律信仰的基础 
  1、正义性。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人们承认法的至高无上,拥赖它的神圣以及遵从它的权威的源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和目的。它以其自身规范性分配和安排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个人的应有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其正义性得到充分发挥。 
  2、利益性。人们追求利益的前提源于人们的需要,当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促使人们追求下一个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我们可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当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时,我们发现法律发挥了它的规制作用。①法律被信仰与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是正相关关系。 
  3、救济性。在竞争日益激烈,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利益的互动及权利的摩擦是人为不可掌控的,因而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面前选择法律,从而使问题进入司法程序,也意味着冲突最终通过法律方式得到保障,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动荡的可能。显而易见,法律的救济作用使人们的合理、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因而在法治化的社会中,法律必将被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渠道。 
  二、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法的运行现状阻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1、立法缺乏严谨性 
  近年来立法机关脱离大的社会背景而仅从立法这一单方面考虑在不断加快立法速度,法律法规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这就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法律法规数量的猛增,使得社会民众无法对他们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就更谈不上对他们的运用,这就造成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抽象、空洞感,因而法律在人们心中失去了亲和力,立法缺少民主,缺乏完善、有效贯彻实施的听证程序,普遍民众没有资格参与立法,没有给予群众在立法中建言献策的机会,这就容易导致广大民众事不关己的思想,从而对立法产生冷漠的态度;立法机关权限不清,越权立法、重复立法时有发生,有些立法违背规律或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使法不能实行或难以实行。 
  2、司法缺乏正义的保障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司法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缺陷,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大量存在。民谣"大圆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全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反映了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同时司法过程监督不力,同样一个案子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竟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审判结果成为"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民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 
  3、执法的混乱 
  执法的混乱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和遵从。有关执法方面我国尚未完全建立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加之作为执法工作者自身缺乏法律信仰,在工作中只知其本职工作是执行法律,而理性思考后不知法为何物以及相当一部分执法工作者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因而于百姓的利益而不顾进而出现权力大于法、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存在这样法的运行状况,人们很难对法律产生信仰,也就不期盼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教育及法制教育的落后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养成 
  法律信仰基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知悉,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加上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不够,我国的教育事业处于欠发达状态。与此同时法制教育机制的不完善一并构成了法律信仰的障碍。我国的法制教育起步晚,而且对法律知识的教育及法律信仰的培养不够重视。我国的法制教育课程仅在大学期间开设,从接受教育的主体层次上来讲这造成了一种法制教育断层现象。同时,我国在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大学教育中,大多着重对具体部门法律知识的传授,相对忽略了最根本的法的理念的教育,从而导致许多法学专业本科生学习四年后,仍不知"法"为何物。 
  我国法制宣传的普及面狭窄,很多地区、相当一部分人群仍不知"法"为何物,因而法制宣传并未达到真实的普及目的。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而且普法教育不够深入,很少实际深入到基层,这就不能从根本上使广大民众了解、知悉法的内涵。 
(三)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束缚 
  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有力的控制工具。这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暗示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被迫服从。如此一来,相对于统治者而言的被统治者--社会民众认为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用于管制和约束被统治阶级时所用的一种手段,于是对法律产生畏惧心理。 
  三、培养我国民众的法律信仰 
  (一)提高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质量,是培养法律信仰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没有较高质量的立法,法的后续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可称之为徒劳。立法机关要着眼于广大社会群众的价值取向及利益追求继而制订法律,尽可能使法律客体与民众主体的隔阂最小化。同时,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技术,因为拥有好的立法体制能为司法正常运作提供依据、保障司法质量而间接地有助于培植对法律的良好信仰。 
  (二)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是法向人们展现其公正的平台,没有良好的审判方式,法当然不能很好地将其内在魅力展现于民。推进审判方式改革除了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完善制约机制外还需要司法、执法工作者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加强自身文化素质修养,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用其自身的约束力来保障审判的公平、公开与公正。 
  (三)实行正确的普法教育 
  法律信仰的培养不能脱离法律知识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应该是贯穿于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制教育应是潜移默化的,实行不间断的教育模式,同时这种教育应采取取悦于民的方式进行。根据不同的年龄段,针对不同的文化程度,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坚持一切触及群众日常利益的原则,采取权利为本位的普法教育,消除人们心中畏法、厌讼的情绪,使其接受法、亲近法,这样才能去信仰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应该受到至诚的信仰,只有被社会民众所信仰的法律才能将其内在的效力发挥的淋漓尽致。法治归根到底要求人们对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予以确认和肯定进而在忠实的基础上对法律产生一种归属感,并愿意为之现身的精神。法律的有效运行不能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对法律至诚的信仰。法律只有为人们所信仰,只有为民众所敬畏,才具有法治的权威。 
  注释: 
  ①赵震江著《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323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2]杨解君:《立法的膨胀》,在于《法学》1996年第2版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4]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5]刘旺洪:《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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