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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层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农村社会稳定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1-10-05 13:3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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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健词:检察机关 职能作用 农村 社会稳定 
  论文内容摘要:由于各种历史、现实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还存在不稳定因素,在某些方面和某些地区问题还比较严重。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我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及其重要性,而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核心、关键的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这都有赖于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近年来,浙江大力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了新的成绩,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一些制约“三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也还没有根本改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点、难点还在农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利、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深刻认识自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担任的重要历史使命,切实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农村社会稳定现状分析 
  (一)农村社会稳定概述 
    社会稳定是指整个社会处于稳固、安定、和谐的状态,它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治安稳定和社会心理稳定等方面,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台作用的结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就作出了“稳定压倒一切”的英明论断,曾一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只有稳定,才能发展”,“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十分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全面论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指明了方向。 
    受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影响,加之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处在对敌斗争复杂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及社会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明显增多,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论述以及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我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及其重要性,而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核心、关键的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司法公正,使法律起到维护国家意志的作用,法律的尊严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得到保障,这是人心所向,这都有赖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 
    然而,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滞后,一些地方治安问题严峻,稳定和发展直面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如伺坚持以法律为手段,在保护经济建设促进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保证党和国家一系列利农、富农、强农政策原原本本地落实,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1,刑事犯罪缺乏控制。犯罪现象仍然严重,缺乏控制力,以笔者所在的桐庐县为例,本县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大部分属于农村犯罪,在受打击的犯罪分子中,大部分也是农民、据统计,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4月25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97件133人,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农民的就有95件130人,农村犯罪呈现出暴力犯罪上升快、盗窃犯罪数量增多、民转刑案件明显增多等许多新的特点。 
    2、外来人口大量涌人。由于中西部地区青壮年农民工涌人我省等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寻找就业门路,大多聚集于物价水平相对较低、租房容易的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工作、生活,但由于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难免挺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他们的工伤、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又得不到兑现,而且拖欠工资现象严重,这势必导致一部分人心理失衡,引发对社:会的仇视,产生一系列治安问题,亦是群众性事件不安定因素之一。例如2008年7月,玉环县坎门镇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对公安机关调处纠纷的结果不满,冲击派出所、打伤民警、砸毁警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3、利益分配纠纷冲突。随着工业化、城镇才}i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和中央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国家对“三农”的财政支出逐年增加,仅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三农”的支出就达3397亿元。农业和农村结构不断调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相继上马,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走进工厂,“三农”问题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部分群众因对利益的过分追求,有意通过各种途径,甚至是违法途径取得最大利益,导致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4、历史遗留间题突出。土地征用补偿等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当前,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地范围逐渐扩大,征用农民土地越来越多,但由于不同时期项目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不统一,从而引起部分群众的不满情绪。而且由于不少城乡结合部的农村拆迁补偿款、土地征用款等数额很大,不加监督,很容易成为村官们口中的“唐僧肉”。 
    4、职务犯罪现象严重?。在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群众盼发展的心情同少数利益矛盾相交织,求富裕的愿望同眼前暂时的困难相交会,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借发展之机贪污、受贿实施职务犯罪这些情况的出现和客观存在。据浙江省检察院的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8年10月底,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650件1937人,已占到同期立案总数的1/4强,这当中共同犯罪比例平均高达41%,并且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在这些窝串案中,尤以村支书与村主任等村官“抱团腐败”更为明显。据统计,在近六年浙江省被查的1164名涉及农村职务犯罪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人员中,有近半村支书与村主任等人结成“另类黄金搭档”共同犯罪,且以联合贪污、挪用土地征用款等犯罪为甚,数额动辄上百万。 

    5、法制教育存在漏洞。虽然素质教育已全面推广,但一些学校教育方式依然陈旧,他们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思想品德教育,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而农村学生或从农村进城的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缺乏普遍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明辨是非的标准,对外界的诱惑抵制力较弱,受“读书无用论”的影响,一些不爱读书的农村学生纠集在一起,成天四处闲逛,以偷盗、抢劫为业,严重扰乱辖区社会治安,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二、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稳定。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人民检察院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事业,当然也是检察机关的事业,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检察权,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人点,努力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自觉把检察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妥善处理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2010年,全国政法机关正在大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即:深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近日也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完善和推行在农村、社区设立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站、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措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深人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创建廉洁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依法治国是手段,执法为民是宗旨,公平正义是目标,最终目的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确保社会主义建设成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有天然的密切联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农村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
    三、检察机关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发挥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曾经提出:“检察机关要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危害新农村建设的各种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开展法制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水平,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县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严厉打击涉农刑事案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重点打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保护农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决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才棚巴、假食品等坑农、害农犯罪以及破坏农村电力设备、水利设施和非法侵占耕地的犯罪,维护农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黑恶势力以及乡霸、村霸、市霸、路霸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其发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对因农村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双方和解、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以及农村青少年犯罪案件、过失犯罪,要采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两委”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读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执法力、案,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涉农职务犯罪发案特点、规律的研究,把查处的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材料,结合“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在农村开展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基层组织建章立制,促进农村财务公开、村务公开,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同时,要增强追赃意识,尽量为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查处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重点查办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剥夺农民的选举权利等破坏选举案件。努力为新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法律、政策的落实提供法治保障。加强控告申诉工作,积极调处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针对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村级财务管理以及邻里纠纷和告状难等农村上访案件增多的现状,要积极分析研究农村涉检上访的类型、原因,有针对性地创新工作方式,及时4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四)重视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朝阳产业”,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高度重视涉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纠纷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因裁判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而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及时地把涉农民事行政申诉解决在基层。要注意发现和依法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询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案件,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权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 
    (五)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活动,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使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通过开展检察官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提高农村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动员学校、家长、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和农民群体性事件,严格落实首访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正确对待农民诉求,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尽早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窗口”建设,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坚持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强对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移民搬迁、耕地保护、农村综合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巩固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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