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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民法角度探析盗窃罪与侵占罪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1-10-10 13:2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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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是财产犯罪,因此在刑法和民法规定中存在着交集。本文在原有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础上,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与民法理论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方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   物权 所有权 盗窃罪 侵占罪
  作者简介:刘延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金融法事务操作、建筑工程及房地产法律服务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97-01
   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往往存在某些问题。而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一、盗窃罪和侵占罪
  (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更好打击采用“非传统”手段的盗窃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到借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是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与不动产可以分离的附着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二)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由侵占罪的定义可知,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仅仅有三种,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以及他人的埋藏物。
  该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区别就是“合法”持有与“非法”占有,即前期行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产非法转归为自己所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
  二、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民法理论对两罪本质的区分
  (一)主体方面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时需要注意,“犯罪”和“违法”的区别,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以上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而对于一般盗窃行为,即盗窃少量公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违法”而非“犯罪”。此外,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与在社会上的盗窃作案也是有区别的。
  侵占罪的主体不具有占有权能的所有权,所以其主体的范围应是财物的代为保管人、遗忘物的管理者以及埋藏物的无意发现者,因为只有这些人对财物具有合法占有。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侵占罪的主体范围是小于盗窃罪的主体范围的。
  (二)主观方面
  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且采取了相应的行为(必须是秘密行为)来积极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非直接故意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例如,假若把公私财物误认为自己的财务而拿走的,即使在拿走的时候符合“秘密”的要求也不能认为是犯罪;除此之外,作为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务拿走作为抵押,即使在拿走的时候符合“秘密”的要求同样也不能认为是犯罪。至于说窃取成功之后(通常财物离开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即看做是窃取成功)是据为己有,还是转交集体或者赠送他人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侵占罪也是直接故意,但是与盗窃罪相比稍微又有不同,即主观上明知代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而依然有拒不交出或者拒不交还的故意。侵占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原已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在占有他人财物之后产生的。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情形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实际占有他人财物之后产生的,而不可能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时或之前;在拾得他人遗忘物或发现埋藏物等基于某种事实而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形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更不可能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因为行为人在没有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之前根本不知道这类财物会为自己占有,因而无所谓非法占有这类财物的目的可言。
(三)客体方面
  通常意义上,人们认为盗窃罪和侵占罪都都是侵犯的公私财物的财产所有权。
  具体说来,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的他人占有(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占有)。对于非传统的客体,该如何认定呢?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到借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是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处罚。因此总体说来,盗窃罪是将他人的合法占有通过秘密手段转为了自己的非法占有。
  侵占罪侵的客体并非完整的所有权,而是不具有占有权能的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的秘密窃取就是主观上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此处要尤其注意“自认为”这种说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秘密窃取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的,而实际上窃取的行为是否真的“秘密”在所不论。
  侵占罪是将原本的“合法占有”转化为最后的“非法占有”的行为,在占有之后通常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但是侵占行为的实质是把自己占有之下的他人财物变为己有,是一种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拒不退还或交出行为是非法取得之后的行为,它并不能揭示侵占行为的本质。
  盗窃罪和侵占罪最根本的区别就是盗窃罪是将别人的财物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据为己有;而侵占罪是基于非法“所有”的目的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转化为自己“所有”。
   参考文献: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董玉庭.盗窃罪与侵占罪界限研究.法学专论.2001(4).
  肖中华,安文录.对罗忠兰盗窃案的再反思——兼评侵占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犯罪研究.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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