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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1-11-18 16:1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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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有其特点,但尚待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参考国际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寻找出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从而为完善中国行政立法提出意见。

  【关键词】行政法 法律 行政救济

  一、中国行政法现状
   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
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
   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
   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
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其主要代表为法国和德国,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法国和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希望能够给中国行政法带来一定的启示。
(1)法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属于典型的
自然生成的法治模式,是在法国特定的国情下形成的,具有完备的理论和制度,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法。成为其他国家立法的蓝本。主要特点为:
   第一、法国行政法严格属于公法的范畴。行政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在行政赔偿责任与公务员的个人责任的划分非常清楚,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基本民事权利。这样严格的区分公法与私法规范的界限,对于正确的适用法律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样能确保公权力得到有效的行使和监督,也能使私人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第二、法国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有利于行政监督,并且在审判过程中行政审判和行政机关密切联系,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平审理。行政审判
总结了行政活动的经验用以指导行政实践,行政法院自身也不断得到完善。
(2)德国行政法:德国也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其行政法的国际社会地位也不可忽视,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独特的法院设置体系。德国的行政法体系传承了罗马法的二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从法院的划分上来分析,有关国家公共利益的纠纷由行政法院管辖,有关私法纠纷交由普通法院管辖。可见,在德国境内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具有专门的行政案件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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