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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中西部地区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理论思考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1-12-26 10:4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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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考试    基本素质       最低限度       打折的正义 
【概  要】司法考试的分数线是保证法律人才基本素质的最低限度,尽管中西部地区较东部地区相对落后。但是并不意味着中西部地区的国民较之东部地区的国民所享受的正义只能是打折的正义。法律的统一性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如果同一法律在此地与彼此的适用相差千里,民众必会有不平之感,社会的平等感一旦长时间遭到破坏,社会根基就会松动。
 
 
  引子: 中国中西部基层法院正蔓延着一种前所未有的“法官荒”。在甘肃,每个法庭平均不到2.5名法官,具有法官的资格的人员数量从2001年的979减少到2007年上半年的815人,青海2008年底(至2008年底青海)全省法官(也只有)为1391名。较2002年机构改革前的减少了169名,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6年来,青海省法院系统共有1013人参加考试,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而取得法官资格的的仅有38人,法官补充率仅有3.8%,而内蒙古自治区1998年在职法官又6335人,2006年为5634人,法官相对减少了10.85%。从1999年以来,全区法院因为种种原因流失的人员有1155人。占编制总数的14.4% 面对法官青黄不接的现象,自2002年开始,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已达成协议,对中西部地区实行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办法,力图通过此案来解决“法官荒”。现在笔者对此政策进行如下理论思考。 
  (一)  司法公正与法官素质 
     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高素质的法官。《孟子˙高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此 ,徒法不足以自行。” 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的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因此法律职业是一项极其特殊的职业,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业务大到决定生杀予夺,小至明判分毫归属,无不昭示着是非善恶。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超凡的才智,丰富的情感和高超的法律专业技能。法官判案犹如医生诊病,懂行的医生才能看好病,法官懂法才能判好案件。庸医会治死人,但这只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而低素质的法官会破坏整个国家的法律。在中国这个信仰权力的国家,法律并没有多大的立足之地,然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法律是苍白的虚设的。况且这样一来,法律在人民心中更是一文不值,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依法治国失去最广泛的社会基础。这样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成为天方夜谭。可见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如法国的著名学者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哈耶尼耶也曾说过:“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 
    一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基层法官的素质。因为绝大多数的案件的一审由他们来审判,如果一审判决的公平正义普遍缺失,指望二审或者再审亦或是审判监督程序来弥补,虽然在程序法上并无障碍,但是在现实中却有太多太多的制约因素。打官司本是件既花钱又花精力的事,有人因此甚至说打官司是有钱人的消费,普通老百姓一般不会选择法律这条救济渠道,除非他已穷尽救济途径,万不得已。所以让百姓因为一审的不公而上诉要付出的代价需要慎重考虑。近年来所谓涉法上访已成严重问题,都说明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亟待提升,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履行了这样的职责,淘汰素质低下的不称职的法官,它从源头上保证了法官的专业化和合格化。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它的通过难度,而其根本原因是为了法律人员的精英性和社会公信力,它所解决的是法官的素质问题,是法官资格的最低标准。司法考试本为淘汰达不到职业要求的人,而对中西部地区实行降低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的办法与司法考试的目的南辕北辙。让一个不合格的人当法官比缺少十个法官更加危险。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可以担当的,这项工作必须交给懂法的专业人士,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职责,才能树立法律的社会公信力。坚持制止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的做法可以防止今后的法官制度弊病丛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认为,降低标准一方面会使整个队伍素质降低,从实际操作层面讲降低门槛,当地少数名族人员还是进不去,断层现象还是难以解决。 司法考试和其他职业准入考试不同,司法考试将决定国家把维护公平正义的权利交到何种人手里,基于这个原因,司法考试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地区都不能打折扣,我们不能人为降低法官标准和要求。司法考试的分数线是保证法律人才基本素质的最低限度,尽管中西部地区较东部地区相对落后。但是并不意味着中西部地区的国民较之东部地区的国民所享受的正义只能是打折的正义。法律的统一性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如果同一法律在此地与彼此的适用相差千里,民众必会有不平之感,社会的平等感一旦长时间遭到破坏,社会根基就会松动。                                                       
  (二)解决西部“法官荒”的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潘剑峰认为,法律人才“西部断档”不应仅由司法考试埋单,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东西部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宏观问题。笔者也认为中西部法官青黄不接的原因有三大:(一)经济待遇不高  (二)政治待遇不高   (三)司法考试通过率低   法官也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他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仙子,并不是安心于道的圣人,他也需要生活,也要像我们每个凡夫俗子一样为一日三餐而奔波劳累。要是法官天天要为他的一日三餐而苦恼的焦头烂额的话,他自己都享受不到公平正义,何来伸张正义?所以必须保障法官稳定的高收入,提高政治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才加入到法官职业中来,才能保证法官一心一意的审判,除暴安良,伸张正义。司法考试难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一味的靠降低录取分数线来解决法官荒实在不是什么明智之举。因为法官荒靠引进大量的低素质法官好比食用一些有毒有害的食物来充饥,虽能填饱肚子,但却会中毒身亡。
笔者认为要解决西部法官荒的问题应该主要从内外因的角度来考虑: 首先,从外因来说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职业保障主要包括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保障。法律从来不是一城一市的问题,而是关乎整个国家的事务,不能把职责全推到各个地方政府的头上,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来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级法官的待遇就是一级法官的待遇,不分东西南北,同等的级别就应该同样的待遇,不要因为地域经济上的差异而使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出现不同地域上的不平等,而且在统一的基础上应该优先考虑艰苦边远地区的艰苦工作环境,创造一些优惠的条件吸引外来法律人才,鼓励高素质人才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工作。现在全中国乃至全世界正处于金融危机,就业压力极大,沿海地区已处于就业饱和状态,要是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待遇上给予相应提高,实行艰苦地区津贴补偿将吸引沿海地区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到完善中西部地区法治建设的大军中来。国家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没有保障的职业是不令人向往的。 
        其次,从内因来说要提高本民族本地区司法人员的素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是最主要的,所以要着重从内因上解决。云南省高院的方法值得借鉴,去年云南高院在昆明集中了全省法院476名法官进行全脱产、全封闭的考前培训,迪庆、怒江两个州的法官全部免费,其他各地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也分别给予了补助,结果是有280人通过,占培训人数的58.8%,这是历史性的突破。从今年3月份开始,省高院将组成巡回培训小组,贴近审判工作,贴近法官需要,面向基层,面向实践,对边疆一线法官进行面对面培训,进行个案的指导。着力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体现全方位的要求,体现分层次的要求。针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流失的突出现象,云南高院着手建立少数民族法官培养模式,从源头抓起,立足法院内部实际,委托高校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法官,着手培养一批懂得民族语言,热爱本民族文化、通晓当地社情民意的少数民族法官。中西部地区借鉴云南省高院的举措,西部法官荒的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 
     最后,要内外因相结合。既要提升本地区本民族法律人才的素质,又要注重引进外来法律人才,从而更好的促进中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
  结束语 虽然中国目前法律不被众人信仰,但有法律总比没有法律好。可要是法律被低素质的法官践踏,好比众所周知的《狼来了》的故事,一次不公正,两次不公正的审判尚可得到人们的谅解,若三次四次,甚至更多,法律就再也得不到信任,那么法治建设将成为一个永远遥不可及的梦。而要保证法官的素质,必须得从源头做起,切实实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妄不可因人因地而异。我想,中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只有得到正确贯彻,法治社会的建设将会轻而易举。
参考文献: 
(1)参见《南风窗》2009年第七期《西部基层法官法官荒》 
〔2〕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第11-12页。 
〔3〕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1页。 
〔4〕徐益初:《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6〕许前飞:《中国法官素质评析》,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9期第8页。 
〔7〕参见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0页。 
(8)参见 Admin    《云南高院出奇招  解决边疆基层法院“法官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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