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冲突下的宪法保护和解决机制
[摘要]:文章探讨了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的冲突问题,并提出运用宪法保护和解决机制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府名誉权;冲突;解决
一、现实中的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的冲突问题言论自由对于维持民主政治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现代,言论自由的范围已受到极大扩充,形式和方法是多样的,不仅仅是口头表达,同样也可以是新闻报道、网络发帖、诗歌传播等等。
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公民法制观念和当家作主的欲望的膨胀,公民的言论自由达到了空前的高度。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言论自由将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问题,严重的可以涉及到刑法的诽谤罪。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尽管确实的言论可以为诽谤指控辩护,如果发表的言论损害了个人而并未给公众带来利益,那么即使言论完全正确,发表言论的个人仍然可受到刑事处罚。这是针对侵犯到公民个人名誉权的问题,但现今越来越多的案例触及到了政府名誉权问题。
目前,在法律没有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誉权的相关问题的前提下,针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许多政府机关会采取“事先限制”的单方面措施来避免名誉权的受损;而对于个人的一些言论(例如秦中飞案例)会采取事后单方面的没收相关言论信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停止传播,降低影响。“事先约束”原则在西方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曾经也被用于限制某些新闻、出版媒体的言论自由,然而由于其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可以是单方面决定,具有任意性,而当事人又没有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因而目前在西方国家“事先约束”原则已经遭到摒弃,禁止使用。
二“、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优先的保护虽然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但建立法治社会,实现宪政社会的趋势显示:政府不应为了保护自身名誉而限制言论自由。
首先,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给公民的根本权利。人生活在社会中的根本技能是言论,不仅因为人能说话,更因为人有思想。公民能否平等参与国家发展事务的标准之一就是言论能否得到充分自由,即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依旧有申诉、辩解、对国家事务发表看法的言论自由权。历史的发展证明,给予公民宽松的言论自由度,将有利于国家事务的合理平衡发展;将有利于控制公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对贪污腐败的有效遏制。应当承认“,权力导致腐败”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都有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理性动机,因而控制公权力是任何良性体制所实现的重点目标。然而,政府机关之间的监督,官员之间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必然走向变质,只有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真正发现问题。从孙志刚到佘祥林再到唐福珍,从“躲猫猫”到“毒奶粉”,近年来[下转第231页]中国取得的每一点制度的进步都发端于媒体的披露、来源于网友和公民的声讨、谴责和建议。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尤其是那些揭露政府工作问题,谴责官员行为的影响到政府形象的言论,长久的遏制和压抑最终将会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喷发。从另一方面来说,政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就必须接受民众提出的质疑、批评,甚至抨击,这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忍受的义务。
其次,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治标不治本的手段。言论自由是公民抒发自身的不满情绪亦或是建议,目的还是为了寻求政府能够引起重视,进而有所改进和更正。我们不能为了维护自身的政府形象就限制言论。政府还是应该从自身出发,尽量避免由于公众的言论,特别是一些错误言论对政府形象的损害。
一是政府的信息要公开、透明,公众要有知情权。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同人同情况不同对待,往往是民众不满的主要方面。原本公民能参与的决策事项就不是很多,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还不能透明,即使不存在不公正现象,对于每个公民而言,仍旧心存怀疑,导致不满。政府的信息除了关乎民生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以外,政府官员的基本情况、工资收入、出国培训以及个人对待民生问题的观点、个人的主要事实政绩也应该公开。这并不是其个人的隐私,而是涉及到该官员的职业胜任问题,涉及到民众的监督问题,涉及到政府的公信力问题。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处级以上干部每年需要申报个人财产,公派出国申报等等。但笔者认为力度还远远不够,这些申报只是向上级,而并未向全民铺开,甚至人大代表都不知道。除此之外,在选举人大代表、选举行政机关首长等的时候,只知道他的简单履历,至于他本人的政绩观点,他到底代表了哪些阶层人的利益,他能为百姓谋哪里福祉我们却是浑然不知,甚至连这人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这样选出来的代表群众不信任也是有理可寻。因此,政府应当及时公开信息,以消除隐匿而带来的不必要的冲突。
二是当矛盾、冲突发生时,政府要以官方方式第一时间向媒体和公众作出解释和澄清,以消除不良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影响。例如,在上文所提及的秦中飞一案中,秦中飞所做的词中有些隐喻,部分是事实,部分有出入。那么对于有出入的这部分事实就应该及时向公众澄清,在传播还不广、影响还不深、民众还在怀疑这些传言的时候就应该向公众说明真相。时间性对于政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针对政府的言论有失偏颇,但民众却很容易站在政府的对立面,认为一定是政府或其公职人员的失职或错误导致的。2008年的杨佳袭警案,网民们有超过五成都断定公安当初作出了对杨佳不公正的处理才导致其走上极端,甚至有人把其奉为英雄。由于少部分官员的行为的前后不一致致使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最终导致了这种黑白颠倒的思潮的蔓延。由于目前社会处于一个结构的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突出,政府的每一项决策都至关重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得老百姓相信政府的决策有利于他们是我们今后更好发展的前提。
四是要加大公众参与决策的广度。公众广泛的参与决策有助于政府作出的决定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期望。问卷调查、听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投票等都是公众参与的形式,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闭门造车,拍脑袋想决策只会与群众的利益背道而驰。
三、言论自由要以“和谐、宽容”为核心目的与价值取向言论自由的扩大,显示了法治社会的进步,也体现了公民意识的增强。公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认识,它代表人类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性的、定型的、系统的认知。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公民的法制知识水平还有待提高,对于一些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还有待加强;同时针对国内外复杂的关系背景以及政治利益斗争,因此出现了将言论自由滥用、扩大利用的情况,导致社会矛盾的升级。笔者认为,在言论自由与涉嫌侵犯政府名誉权的关系上应以和谐与宽容作为首要原则。宽容是指允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简介,给予耐心公正的容忍。对于行政政府来说,要将不同的利益诉求都吸纳到制度内来表达,并在此基础之上,确立不同利益的协调机制和权力的救济机制,以体现宪政体制的统合能力。一个开明的政府,必须要有海纳百川的气度和审时度势的能力。宽容本身意味着一种开放性,人与人之间需要宽容,人与国家、政府之间也需要宽容精神。另一方面,和谐对于一个迅速发展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和谐应该是任何一种秩序运行的终极目标,是秩序的高级层次和表现形式。因为和谐不必像秩序那样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强制性的技术手段来保证服从,而是不同的生命体、物种种群之间在调试和修正行为方式的过程中所自然形成的一种“自足状态”。和谐与宽容是公民与政府共享的终极目标,也是宪政生态主义的价值取向,言论自由既是公民的根本权利,也需要公民以和谐与发展为目的的来实施。言论自由不仅需要得到宪法的保护,更需要得到政府的配合以及公民的自觉积极履行。随着法制的完善,政府执法水平的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的提升,相信言论自由能更好的在法治发展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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