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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筑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8-13 16:1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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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律体制改革逐步健全,企业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已逐渐受到重视。建筑企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加强建筑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已经势在必行。

  关键词:建筑企业 法律事务 法律纠纷 合同

  作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质的法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建筑企业的内部事务管理及外部业务经济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务)逐渐增多,并且极为复杂。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提高法务管理的效率是建筑企业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1]。因此,建筑企业内设专职法务职能部门,已成为众多建筑企业用以防范与化解企业日益增长的经营及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本文如何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如下探讨。

  1.建筑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现状

  我国建筑行业企业在经济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发展迅速,但法务管理工作却不尽完善,很多建筑企业没有法律维权意识,企业内部没有设立法务管理机构及缺少法务处理的相关人员,企业面临重大决策时,容易忽略必要的、相关的法务方面的研究,往往把法务工作看作是单一的法律诉讼[2]。企业在出现法务上的纠纷,常常以事后补救为处理的上策,临时聘请律师或相关法务工作人员,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地保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很多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中,法务部门甚至不能加入决策商议阵容,因而无法对企业决策中涉猎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把关、论证、审核等预防措施,致使一些本可防范的重大法律纠纷发生。在较多的建筑企业当中,法务部门只是企业在遇到一般的法务纠纷的“消防队”,通常都是灭完“火”,就消失了。而一旦到了法律纠纷的诉讼阶段,事态往往已非常严重、复杂,法务部门对前期状况的失察及对证据的采集在时间上已不允许,故而败诉必不可免。因而,建筑企业对法务部门采用的工作后置化的角色配备,极大的影响了建筑企业法务部门发展的健全及完善。

  2.建筑企业设制法务部门的重要性

  2.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

  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3]。

  2.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4]。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3.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3.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

  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3.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

  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

  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3.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

  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5]。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见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已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务部门在建筑企业中已成为权益保障的关键。建筑企业对完善自我的法务工作已视这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赵明.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创新的具体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3,12(1):45-46

  [2]杨斌.谈建筑企业的风险意识与对策[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5(6):18-19

  [3]薛晓芳.赵毅.王月.张文平.建筑业企业组织沟通有效性对联盟绩效的影响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2,11(5):61-62

  [4]钱芸.浅议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J].建筑施工,2013,2(06):55-56

  [5]高青云.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浅析[J].经济视角(下),2013,6(11):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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