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传世留存的影响(2)
徽州的土地制度正是在其独特的地理、人文、历史环境的影响下发展演变而来。现存的徽州土地档案形成于这个演变过程之中,真实地记录了徽州的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土地转让逐渐频繁并趋向法制化。徽州人为了掌握土地所有权就必须签订契约并将之好好收藏。
2 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形成的影响
形成数量可观的文书档案是其得以留存的前提。从现存的徽州历史档案中可以发现,土地档案占绝大部分,故产生的土地档案也必然最多。这主要是受到徽州土地制度的影响,包括土地关系、土地权属的转移、土地管理和赋役等方面的影响。
2.1 土地关系文书档案。宋元以后,租佃制成了封建地主剥削地租的主要形式。农民与地主之间租佃关系的确定,经历了由口头约定到契约约定的发展过程。宋元时期,徽州的土地租佃关系大部分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体现,签订契约的情况相比明清较少,因此留存至今的宋元徽州土地典卖契约、土地划界互换文约、土地买卖税契等档案的数量也较少。目前,面世的徽州宋代土地买卖契约只有10件,元代土地买卖契约和税契也仅有两套。到明代,徽州土地租佃关系普遍以契约的形式表现。不论租佃土地多少都必须签订佃约。这种现象说明了土地使用已是完全由契约形成的一种租佃关系,故而产生了大量的租佃契约。
2.2 土地权属转移产生的文书档案。土地权属转移,主要指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一般通过买卖和典当两种方式实现。土地买卖制度由封建政府制定,包括税契和推收过割。其中,税契是土地私有、民间自主买卖的产物,说明私有土地买卖得到了官方承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宋元明清时期的土地买卖契约,全国数徽州遗存下来的最多。而推收过割始于南宋,元、明、清递相继承,[5]它关系到土地所有权的合法转移和税粮的落实。徽州买卖土地推收、过割票据原件尚有不少存世,包括推单、推票、割票和收票等。土地典当是土地管理权的短期转移。由于缺少家用等原因,徽州百姓无钱度日,被迫向人借款。作为还款的保证,常以土地、房屋等有价资产作为抵押,立有典契或当契。逾期借款不还,典契或当契便加批文或重立契约变成卖契。
2.3 土地管理文书档案。土地管理包括政府对地籍和户籍的管理,民间组织对农林生产的管理等。政府在清丈土地时,形成大量的鱼鳞图册,并刊印了与土地清丈相关的票据。归户册介于鱼鳞图册和黄册之间,以人户为中心,登录着每户土地占有的全部资料。对户籍的管理,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推行户帖制度,之后为了适应官府征调赋役的需要,又在全国推行黄册制度,以实现对户籍和丁口的管理。此外,封建政府对农林业的生产管理一般不直接过问,而是通过制定一些导向性政策来协调民间组织间接管理。如《嘉靖二十六年祁门汪舍远等禁止伐树文约》正是官府通过支持民间乡约护林并加以告示钤印,从而使之具有合法形式。这类文约现存于世的还有很多。
2.4 赋役文书档案。田赋是土地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封建社会,田赋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命脉,论文网站也是政府土地管理的目的。明清时期,粮长制、均徭、“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在徽州的推行与实施,产生了大量赋役文书档案,如力差役目表、折银表、条编由票、易知由单、长单、滚单等。此外,在土地关系和财产买卖方面还产生了大量欠据、合伙兴养、承管文约、分业合同、载地信票、产业清单、土地对换文约、山场力分和力分田典卖契约等档案;在地籍、户籍管理和赋役方面还产生了亲供册、实征册、田土号簿、串票、垦荒贴文、土地丈量单、审图小票、捐款收条、立户文书、土地陈报收据、公议税书合同等档案。
综上所述,徽州土地制度直接影响了徽州土地档案的产生,包括产生的档案类型和数量。徽州土地文书档案的产生,随徽州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真实记载并反映了徽州各时期的土地买卖、产权转移、税赋割收、山地管理和田产登记的历史情况。
3 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留存的影响
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的留存传世有着广泛而全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契约意识的观念导向、维护权益的诉讼需求、资本转换的价值传递和土地政策的制度保障四个方面。
3.1 契约意识的观念导向。徽州人的契约意识最初体现在商业领域。东晋时期徽州已有人外出经商,至发展成为“无徽不成镇”的著名商帮,徽州人形成了浓厚的契约意识,徽州也因此被认为是一个典型的契约社会。在契约意识的影响下,徽州人凡事都喜欢“立字为据”,特别是关乎生存根本的土地买卖活动,因此徽州产生了大量的土地契约。从现存的土地契约中可以发现,每一份土地卖契的最后一句都注明了“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据”。也许有人会将这句话认为是契约中的一句套话,无关紧要。但实质上这句话确是徽州社会积淀深厚的土地买卖契约意识的直接表达。这种意识并没有因为封建王朝的更迭和社会制度的变革而发生变化,因而被完整地传承下来,并体现在徽州社会的方方面面。
契约的意义在于对利益、秩序和责任的合理期待。徽州人将契约作为利益实现的桥梁,用以规范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据”或“存照”或“存证”的“凭据”,是根据土地购买者的权利需要由出卖者同意而立下的“凭据”,是购买者要从法律凭证上确保所买土地产权从卖者手中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凭据”。[6]它的存在关乎契约双方的直接利益和权利,所以在契约意识的观念导向下,徽州人重视契约、保存契约、利用契约已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是人们心中的主动选择和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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