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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立法原则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1-05-12 08:3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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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图书馆事业立法的首要问题是确立其立法原则,只有确立了立法的原则,才能设计图书馆立法的具体规范。我国图书馆立法应当遵循统一立法原则、公益性原则、资源共享原则、与教育法密切结合原则及保护知识产权原则等五项原则。 
[关键词]图书馆事业;立法;原则
   
1 基本概念的界定 
 
从一般法理讲,立法原则是立法者应当遵循的准则或指导方针,立法原则集中反映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图书馆事业的立法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在该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应当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精神,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而成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立法的指导准则。笔者认为,图书馆事业立法的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图书馆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图书馆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准则。换言之,即对具体图书馆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等起着普遍性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第一,它是贯穿于全部图书馆法规范的原则;第二,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图书馆立法和执法的意义;第三,它必须体现我国整个图书馆法的基本精神。 
 
2 立法原则的内容 
 
任何立法原则的确立都不应该是主观设想的,而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以客观现实为基础确立。现阶段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图书馆立法应当遵循统一立法原则、公益性原则、资源共享原则、与教育法密切结合原则及保护知识产权原则等五项原则。 
 
2.1统一立法原则 
从法理上讲,“立法”既包括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图书馆方面的法律,也包括与图书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我国现实的立法权的配置而言,既有中央一级的立法,也有地方一级的立法。而中央级的立法既有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又有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所以,在宏观上体现为立法权具有分散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图书馆法时,必须考虑合理地配置立法权。否则,必然会出现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现象,从而导致图书馆事业立法的混乱。 
纵观当今世界上各国的图书馆立法,大致有三种典型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权制图书馆立法体系模式;二是以苏联为中心的东欧各国模式;三是日本图书馆立法模式。就我国当今有关图书馆立.法结构模式的讨论情况看,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建立一个图书馆总法;二是各类图书馆分别建法。笔者认为,无论国外已有的图书馆立法模式,还是人们尚在讨论中的我国图书馆立法模式,其首要问题在于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合理配置国家机关之间的立法权。我国立法权配置的分散所导致的“法出多门”,以及与此相应的以部门利益为重的行业性法规颁布以后争议四起、执行不力的现象,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并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有鉴于此,在图书馆事业立法中应当坚持统一立法原则。即图书馆方面的法律均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他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只能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条例,无权制定全国性的图书馆方面的法律。 
在国外,美国和日本已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国家图书馆系统的立法,较早地制定了图书馆法。比如美国于1956年由联邦政府第一次通过了《全国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随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联邦图书馆法,包括《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初等与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特别是《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屡经修订,内容愈加完善。日本于1899年公布了《图书馆令》,1950年制定了《图书馆法》,1953年制定了《学校图书馆法》,并且仍不断进行修订。可见,这些国家的图书馆法,在法律渊源上大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法律形式颁布,从而保证了图书馆法执行的最大效力。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立法中,确立统一立法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1)保障图书馆法制的相对统一性;(2)保障图书馆事业的法制化发展;(3)便于图书馆系统内部的管理和运作。 
 
2.2公益性原则 
众所周知,图书馆所保存的文献是社会公共财富,理应为全社会共享。公益性原则就是为了实现为社会服务这一基本目标。 
从法理上讲,国家所有的图书馆是公益性单位,读者有利用图书馆藏书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就是用益权。即读者通过利用图书馆的藏书,而对藏书行使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其义务则通过全体公民的纳税来体现。国家通过向公民征税而获得财政收入,再下拨经费给图书馆,图书馆以此为物质基础,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服务,公民履行向国家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享有图书馆藏书的用益权。 
 
2.3资源共享原则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信息化社会奠定了强大的技术基础,使文献信息的存储、加工、传递、查询和利用等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改变了传统图书馆和文献情报机构的概念。计算机等现代技术的广泛运用,出版物载体的多样化、电子化以及使用过程的网络化,使今天的图书馆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这种大背景使得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成为当今世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然而,我国图书馆现行的体制,由于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难以实现资源共享的要求。这突出地表现在:图书馆事业长期缺乏统一的领导和协调,图书馆之间长期处于松散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利于国家对图书馆事业实行统一管理和统筹规划,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化也无从谈起。所以,必须打破传统格局,促进图书馆馆际间的协调与协作,实现资源的共建和共享化。为实现此目标,就必须通过立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统一规范图书馆的各项活动,彻底打破旧的体制,建立新的体制,实现图书馆之间的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否则,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化只能是纸上谈兵。 
 
2.4与教育法密切结合原则 
在处理图书馆法与其他立法的关系上,应当充分考虑图书馆事业与教育事业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图书馆立法与教育立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其构成国家教育、科技、文化立法的主要内容。在这一点上,有些国家的立法可供我们借鉴。例如,《日本图书馆法》明确规定,立法应根据社会教育法的精神,以确定图书馆的设置及经营上必要的事项,以求其健全的发展,并以致力于国民教育和文化的发展为宗旨。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的《苏联图书馆事业条例》指出,“在发达的社会主义不断完善的形势下,图书馆作为最大化的思想教育机关、文化教育机关和科学情报机关,其作用日益提高。”图书馆的使命是保证最充分和最有效地利用自己的藏书,以求得苏联社会进一步的经济进步,社会政治进步和精神进步,用发达的社会主义的道德与原则的精神教育公民。”因此,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立法,应当与国家的教育立法密切结合起来。
  2.5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依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合法使用”。但事实上,许多图书馆的复制并不是“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复制,且实行有偿服务。在国外,英、美、日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图书馆制作影印品需支付版权费。可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复制的规定,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立法有必要对此问题重新进行规范,做到既能够合理使用文献资源,又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3 必须正视的几个相关问题 
 
关于图书馆立法以及图书馆事业的法制化建设问题,已有不少人撰文发表高见。但是,就如何确立图书馆立法原则的问题,学界仍然鲜有议论。笔者认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立法滞后甚至无法可依,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普遍重视并给予改进,图书馆事业的立法以及图书馆的法制化建设将永远是纸上谈兵,更无从讨论图书馆立法的原则问题。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实现2010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图书馆事业作为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加强立法。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存在着许多限制图书馆立法的不利因素。笔者认为,举其要者,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图书馆立法的思想认识薄弱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人们对于图书馆立法工作普遍认识不足。图书馆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但是,从全社会整体上讲,对图书馆立法的认识不足是不可否认的。例如,不少人认为图书馆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没有必要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这就造成对图书馆事业立法缺乏应有的社会推动力,官方亦缺失图书馆事业立法的动因和必要的准备,对图书馆立法的原则如何确立也无从谈起。 
 
3.2图书馆系统内部局部利益的限制 
我国图书馆的管理体制是各类图书馆条块分割,分别归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领域,各系统各自为政,难于协调,形成图书馆立法进程中的一大阻力。从表面看,这种现象有利于部门内部的规划,有时甚至是高效率的。但从全局审视,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立法走向良性轨道的不利因素,它直接同统一立法原则相排斥,势必导致法出多门、执行不力等现象。 
 
3.3立法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大多研究者是图书馆界的人员,他们缺乏对法律、政治、经济、科技的深入研究,难以对图书馆立法做出较为科学的论断。同时,研究者大多忽视对图书馆法与其他相关法的研究。对文献信息的保存与利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等问题探讨不够深入。对如何规划图书馆事业立法的整体格局,以及与此相关的图书馆事业的立法原则更是缺乏深度思考。 
 
3.4图书馆立法缺乏组织保证 
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来看,国家缺乏统筹安排和全面规划,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综合协调能力不足;没有建立起全国文献资源的保障体系,不能做到资源共享。所有这些都在宏观层面上阻碍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也必然影响到统一图书馆法的制定。图书馆立法是国家对图书馆进行宏观控制与协调的重要保证。发达国家的政府都把图书馆事业纳入国家信息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图书馆立法成为保护和发展国家信息资源的主要制度保障。因此,我国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统一的机构,统筹整个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协调各系统图书馆的工作,为图书馆事业立法提供组织保证。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正视以上所说的这些现实问题,并且对之予以合理地解决。惟其如此,才能合理地确立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原则。 
 
4 结语 
 
图书馆事业的立法必须首先确立其立法原则,否则,图书馆事业的法制化建设将无从谈起。统一立法原则能够保证立法权集中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从根本上解决立法权分散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因此,这一原则是保证我国图书馆事业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准则。公益性原则是图书馆事业基本功能的彰显,能够保证图书馆向社会提供集中的信息资源服务。同时,这一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显现。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已是当今世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无疑,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立法应当将资源共享确立为其中一项原则。图书馆事业与国家的教育事业密不可分,图书馆立法应当与教育立法紧密联系起来,与教育法密切结合原则为的就是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要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基本前提,为此,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立法必须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将我国图书馆事业立法的原则概括为统一立法原则、公益性原则、资源共享原则、与教育法密切结合原则和保护知识产权原则等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相互结合,共同构成我国图书馆事业立法的根本准则或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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