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营改增”若干问题探讨(2)
(二)纳税管理一是学校的校内预算中确无代垫税金的安排;二是项目责任中也包含纳税责任;三是先扣除税金,会让科研人员有一定的心理压力,有利于积极回款。同时,对于没有现金的项目,也安排了一定的救济渠道,如其他横向科研项目垫支,或者办理“转账借款”。经过宣传和试行,目前执行情况良好。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高校科研项目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依然可以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营改增”后,一些合作单位特别强调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办理款项结算,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某一个免税项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视同放弃免税权利,将停办学校所有项目免税资格申请36个月。所以,一定要协调好免税资格申请和发票开具时间节点问题,提醒新办项目,权衡利弊,注意免税认定申请。同时,要做好免税项目发票开具的登记工作,详细记录免税项目的合同登记号、免税登记号、免税认定批准文号等信息,同时保管好相关合同、批文,以备核查。除此之外,过渡期间发生的涉税事项,往往繁琐且具体,涉及政策理解、落实和沟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履约期在“营改增”之前的合同,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收到款的地税发票,如何退回,换开增值税发票?隔月的发票如何办理红冲手续?……这不仅需要很清晰掌握政策、了解主管税务局的办事流程,还需要具体办税人员有非常耐心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将每一个难题解决好。
四、“营改增”会计处理
涉税会计实务包括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部分。前者依据财务制度,审核经济行为的真实合法相关有效性,计算相关税费,后者则根据会计制度,对审核无误的凭证,进行会计分录编制、登记账簿等核算工作。在财务管理上,将涉税项目按款项到达与否分成三部分:对已到款项目,根据银行到款凭证和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单,同时登记项目收入,计算项目税金支出。对未到款而预开票的,将收入、支出分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票据申请单》,填写开票资料和税金支付方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核算项目税金支出的原始凭证,而发票的记账联与银行到款单证作为收入核算的原始凭证。这样,每月计税的基数就是全部销售额,与会计收入的差异,即开票未到款数。对未到款也未开票的项目,与科研管理部门合作,单独管理,督促合同执行。对增值税及其相关税费的扣缴以及会计核算,视为项目支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模式设计了两套核算方案。如下:
方案一:逐笔扣税,计算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例1]某横向科研项目到款十万元,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5万元为免税收入,已办理科技市场认定。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科研业务收入——横向科研收入——XX项目100000
借:科研业务支出——税金——XX项目1631.0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31
——应交城建税101.94
——应交教育费附加72.82
方案二:统一比例计算税,增值税计算比例采用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各个项目税金合计与按销售额总数计算结果之间的微小差异单独反映,冲抵学校行政管理支出。
[例2]某学院科研业务到款十万元,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该部门又提供了其他服务,开具了地税发票5万。增值税及附加按3.27%计算,营业税及附加按5.6%计算。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科研业务收入——XX项目100000
其他收入——XX部门50000
借:科研业务支出——税金——XX项目3270
其他业务支出——税金——XX部门28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及附加3270
——营业税及附加2800
从试行情况看,方案二税率清晰,比较方便与被管理对象沟通,执行起来更为顺利。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为规定使用的一级科目,学校可视情况设置二级科目。方案一按照单一税种设置,获取纳税信息比较便捷。方案二按照主税及其附加来设置,则便于管理,如果要转换成单一税种信息,则可设置同级科目,在月末进行平行结转,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及附加
——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五、有待解决的问题
“营改增”是继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税改,是高校发展的一个重大机遇,对高校会计工作也会产生深远影响,也可能引发出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除上述几个显见问题外,还有几个期待将来解决的问题。
(1)如果大多数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且保持多年不变,那就没有做到将高校嵌入“增值税经济大链条”中,不是完美的“营改增”。那么,如何促使高校“长大”,将是“营改增”后期必然考虑的问题。
(2)对于高校,如何抓住“营改增”的机遇,开展更大范围的业务合作?如何更好地将税负减少转化为研发动力?如何以此为契机改善会计工作环境、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这些也都是很现实的课题。
(3)随着“营改增”的扩大和深入,涉税业务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将会更加凸显,高校科研等现代服务业是否会从高校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而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习惯了事业模式的高校会计又该如何去应对这一切的变革?
(4)在“营改增”的同时,高校成为所得税纳税人也成趋势。该如何理解并构建高校所得税会计?如何将所得税指标分解到各个项目?如何做到项目收入和成本的纳税期间配比?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高校税务会计研究”(编号:2013SJA630015)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孙彩英、刘益:《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高校的影响》,第三届教学管理与课程建设学术会议论文集2012年8月。
[2]杨默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归属方案选择》,《税务研究》2010年第5期。
[3]向小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财会研究》2012年第9期。
[4]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财会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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