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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的理论内涵探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2-13 15:5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楚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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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本文从经济学角度提出了纳税服务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税收制度所带来的交易费用;从法学角度提出纳税服务的法学内涵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应履行法定义务;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出纳税服务应从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纳税人的经济特性,依靠人们对新的制度安排的一致同意和自觉遵守达成税收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纳税服务交易费用税收法律关系新公共管理理论

  纳税服务的经济学内涵

  (一)纳税服务的根本目的

  税收价格论指出,在市场经济下,税收是公民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税收是人们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价格。这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立,在本质上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品价格契约的签署,同时也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

  原则上,政府征税可以有无数的工具及其组合,但采取任何工具都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例如收集有关信息的成本、确定谁应该纳税和每一个纳税人应该缴纳的数额的成本、征税工作的运行成本等,即税收制度的交易费用。不同的税收制度运行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会产生不同的交易费用,这就需要在具体的、现实的局限条件下,在各种可行的收入分配方案及其执行层面作出有效率的选择,从能够获得同等收益的制度安排中选择交易费用最低者。因此,税收制度是为了降低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交易费用而设立的,但它本身的确立和运行仍然存在交易费用。因此,从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必须通过一套交易成本较低的、有限的税收工具体系来筹措既定的收入。

  税收制度的交易费用最终要由社会公众承担,它的存在事实上增加了税收价格,也就是在价格契约所规定的公共品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了契约执行的交易费用,除了其中一部分能够因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代价而产生一些正面的社会效益(如处理某些市场失灵现象)之外,相当一部分是社会的无谓损失。因此,降低税收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总无谓损失符合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从而成为一种公共需要。为满足这种公共需要而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公共品的范畴,又与税收制度的存在与运行直接相关,是谓纳税服务。

  现实中,税收制度的交易费用不可能消失为零,否则税制本身就不必要了,但通过采取某些措施降低其交易费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税制交易费用的产生原因和构成相当复杂,需要在不同的制度层面针对不同的交易费用成因采取相应措施,这些不同制度层面上的措施就构成了纳税服务体系。

  (二)税收制度交易费用分析

  由于税收的替代效应,会扭曲劳动力供给、储蓄和投资等行为,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公平造成一定的扭曲,使社会承担税收超额负担,即税收经济成本。在税收制度的执行层面,税收征管法是税法的实行法,它的经济性虽然更多的是对税制设计的延续,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经济性问题。税收制度作用于纳税人,使之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还要承担税收遵从成本。政府征税还需要支付税收征收成本,包括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宣传支出、税务部门的各项支出、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为税收制度的执行而承担的各项费用。广义税收成本由税收征收成本、税收遵从成本以及税收超额负担共同构成。

  以税收超额负担而论,理论上,采用总额课税可以根本避免税收经济成本的出现,但总额税在现实中并不可取。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每一个人的先天禀赋、经济地位、社会环境乃至所处的自然条件都存在极大差异,而政府又无法确切掌握这些信息,所以征收人头税所产生的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可能超过它所能避免产生的超额负担。从历史上几个著名的人头税案例中可以看出,人头税造成的高额遵从成本被政府作为排斥某些人群的有效工具。在美国部份地区,人头税曾被用来当投票资格,主要目的为排除非裔美国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国后裔白人的投票权;加拿大也曾于1885年通过华人移民法(ChineseImmigrationActof1885)向所有进入加拿大的华人征收人头税,其用意在阻挠低层华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完工后继续向加拿大移民。总之,与其他税种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税法的制定者因而只能退而求其次,以政府能够比较准确掌握其信息而且又易于监管的经济活动为征税对象,实则是以政府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作为衡量税制效率的主要原则。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并非资源配置的主体,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了解社会经济活动各个方面的信息,这样的税制必然造成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而扭曲程度的大小又与政府和社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超额负担与其它两类税收成本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税收征收成本由政府开支,包括组建和管理税务机构、建立和维持税制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其它各种必要的投入。它属于财政支出的范畴,是税收契约规定的公共服务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遵从成本的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纳税人承担了法定纳税义务也就意味着同时承担了履行义务所需付出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遵从成本也是税收契约规定的公共服务价格的组成部分,但它是法定税负之外的负担。

  由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信息不对称,而信息的特征之一是它的传递和重用成本较之于其生产成本要低得多。对于信息不对称的双方而言,在没有对方配合的情况下获得对方某种信息所需支付的是信息的生产成本,而在双方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只需要支付传递和重用成本。显然,前者的代价远高于后者。因此,降低税制执行成本(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之和)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基于征、纳双方涉税信息共享的税制执行机制,由双方共同配合完成税收,但这也意味着纳税人必须为此承担部分成本。从这个角度而言,税收征收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负相关关系。

  纳税服务的法学内涵

  从法学的角度,纳税人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或层次:

  (一)法律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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