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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分立验资中几个关键问题的确定(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2-15 15:3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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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的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则出资方式可能由货币、实物等变更为净资产出资,但各地以净资产出资属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意见不同,《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都没有对此加以明确,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2009年1月发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2011年11月发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将股权及债权视作为非货币方式,而且规定股权或债权出资连同其他非货币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那么公司分立中将分出新设公司注册资本视为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出资必然视作为非货币出资,在设立时股东还需缴纳注册资本总额30%的货币资金,如此一来分立另行设立了条件,而且有违公司分立的本意。《公司法》对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是基于公司初始设立时,是为了防范公司因设立时货币不足而出现无法实际经营的情况。将股权出资、债权出资、资本(盈余)公积转增等方式视作非货币出资且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立法原意,也不适应企业兼并重组的实际。

  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实收资本是否公允还不得而知,而公司分立实质是资产和负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间的分割,并没有新资本的进入,就公司股东而言没有新增出资也没有发生出资方式的变更,新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应由公司股东会及分立协议中根据被分立公司的原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加以确定。同样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可视同一般的减资,注册资本及各股东的各种出资方式作简单相减即可。注册会计师在审验中应当检查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额是否符合股东会决议及分立协议的规定,以及分立后各出资方式出资额合计是否与分立前公司各出资方式出资额相符。

  四、财产权转移问题的确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将出资款足额缴存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而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分立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如前述案例A公司股东均为货币出资,现分立出B公司,如果B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以A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来确定为货币出资,那么货币出资是否需将货币资金缴存B公司账户。如果需缴存,一方面可能A公司并没有这么多的货币资金,另一方面也有违分立的目的。另外,原有非货币资产其相关形态可能变化,甚至可能已灭失,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分立其实质是公司净资产的分割,当然也包括了实收资本的分割;其形式是资产与负债的分割。净资产的分割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分割,而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简单的资产转移,而是一种权利的转移,相关法规对权利转移并没有明确其公示的效力,笔者认为,在此处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净资产的转移实质上是资产和负债的概括转移,并不是单纯的实物资产的转移;而且目前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分立中的不动产变动登记往往是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分立以后方可进行。

  五、债务承担问题的确定

  首先,《公司法》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也规定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分立验资中应获取公司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分立协议以及对分立公告特别是有关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资料,并在验资报告上作相应的披露。

  其次,由于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要求是向公司提出的,注册会计师虽根据公司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作出了判断,但仍可能由于公司提供资料不实导致验资风险,建议考虑在分立等公司兼并重组中引入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在分立公告中明确对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要求应书面向承办本次公司分立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出。注册会计师参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全过程,并根据相关处理考虑是否出具验资报告或在验资报告上作恰当披露。

  六、结束语

  由于分立验资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各种公司分立也存在差异性,本文仅将自己认识到的一些问题予以分析阐述,供大家参考。也有待有关部门出台公司分立相关文件,特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能对指南中有关公司分立验资操作作出修改或给予问题解答,便于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操作,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1.王玲玲,于仁德,丁孝杰.浅谈如何开展公司分立业务[J].经营管理者,2013,(06).

  2.牛珊.注册会计师验资中存在的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01).

  3.刘思淼.公司分立的会计处理问题[J].投资研究,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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