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摘要】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迅速推进,土地流转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了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如何发挥好助推器的作用,我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土地流转;新农村;助推器
1.新农村建设与土地流转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随着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问题也成为新农村建设不可回避的一个重点话题。土地流转的顺利开展,对新农村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2.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新事物,尚处于社会试验阶段,缺乏法律上的定位和保护,因此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许多流转还是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造成承包关系不清晰,纠纷隐患较多。
二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服务、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但真正按市场经济法则进行运作的并不多。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是土地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一些基层干部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界线认识不清,将承包权30年不变和土地流转对立起来,对土地流转工作消极被动。还有一些乡村组织工作方法简单,片面强调或夸大流转的作用,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由于流转的动机和做法各异,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政策,如有的强行反租,有的租金补偿过低,有的明着“反租”,暗着“倒包”,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引起农民强烈不满。
四是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目前,非农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计划经济时的强制办法,但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伴随着房地产热、大学城、开发区、小城镇建设的逐步升温,征地失控,“圈地运动”不断升级。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方法不合理,采取“一次性买断”,且补偿费不能全部到位,层层截留,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这对农民是一种剥夺。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又不能从土地上得到赖以生活的经常性收入,成为无业游民,威胁社会稳定。
五是部分农民思想上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部分农民对承包权与使用权认识不清,误认为流转使用权就会失去承包权。农民尤其是中老年农民恋土观念强,宁可抛荒或粗放经营,也不把土地流转出去。一些集镇及城郊附近的农民,看到土地在不断增值,怕转让土地以后征用时会失去利益,即使自己无力经营土地也不愿将土地转让给别人。
3.切实发挥土地流转助推器作用的新举措
(1)强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和性质。尽管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这说明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因此,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应是政策完善的方向,特别是应将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户。处分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承包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应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要建立真正的“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转入方和转出方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研究后,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登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村委会应对较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业主的资质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督促和指导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由乡镇备案。鼓励流转双方办理合同公证。土地流转合同的格式应统一规范,各区县应统一制发,要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要素。同时,要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业主每年应交纳一个合同年的租金和复耕费作为风险保证金,并把风险保证金写入合同条款中,以防范业主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履约的情况发生。并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和纠纷调解仲裁制度,有效调解和仲裁合同纠纷,保护农民利益。
(3)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市场中介组织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是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是市场化的关键,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没有市场中介,就会使土地流转的机会减少、成本增加、风险加大。要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合理确定土地等级、地价、地租,对位置好的土地可引入竞价承包、招标租赁等方式。依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从区到开发区到村的各级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立流转信息网络,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等中介服务,为土地流转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
(4)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惟一依靠,因此,要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必须积极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
(5)准确定位政府及乡村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角色。各级政府都要明确具体部门管理土地流转工作,或在现有机构设立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一是制定好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土地流转方向;二是制定和贯彻落实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规范流转双方的行为;三是做好土地流转的监督、协调及服务工作,当好裁判员,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乡村组织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它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应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去干预甚至取代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
【参考文献】
[1]陈卫平.农户承包土地的探索.经济问题探索,2006(01).
[2]孙瑞玲.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研究.农业经济,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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