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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盟竞争法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管辖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27 17:0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木尼拉·莫合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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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有很多跨国公司在国外从事经济,商业和贸易活动。因此,众多的跨国公司在国外从事经济,商业和贸易活动中会遇到很多有关反垄断法的一系列问题和冲突。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反托拉斯法部门提出了“影响原则”,欧盟竞争法部门提出了“履行地原则”学说。

  关键词:欧盟竞争法;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履行地原则;效果原则

  1.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权的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

  美国反托拉斯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是所谓的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即规定任何国家均可就发生在境外但又在其境内产生影响的行为,甚至不对其负有忠诚义务的人行使管辖权。世界反托拉斯法历史上美国拥有最发达的反托拉斯法法律体系。谢尔曼法案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最大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有关刑事侵权,因此可以实施私人诉讼。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权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与反垄断法领域,国际法和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抵触。在案件Timberlane中,上诉法院提出了“国际礼让”和“域外管辖权”的定义,建立一个新的学说法官Choy1提到:“经过三方分析表明,如上文所说的,在一审中所要求的那些情形,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美国对外贸易有实际或预期的影响,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合法的行使诉讼的管辖权。其次,负担的限制更大程度上可以表现出是有必要的,其影响大到足以伤害原告,因此,这种民事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第三,这里有一个附加的问题,这是唯一一个能证明域外管辖权威的说法,即是否涉及到美国的利益,包括美国对外贸易的程度是否足够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利益。”2

  在案件Timberlane Lumber Co. v. Bank of America3中,法院对域外管辖权,并与相关问题保持平衡的问题上进行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分析:

  (1)缺乏国际反托拉斯法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反托拉斯法,尽管国际法也不能够处理有关反托拉斯法的复杂的案件。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权发展本国的经济和世界经济。

  公司侵犯了反托拉斯法,例如:在国外操纵价格,垄断外国市场或国内市场,这将是一个非常难以处理的复杂的反托拉斯法案件,这会关系到其他州或其他国家。

  (2)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这里有两种主题的管辖权,一是基于领土的管辖权,二是基于国籍管辖。

  无数的法律4期刊文章5曾以the Lotus的决定6和“效果原则”在the Alcoa宣布的决定客观的描述了属地管辖的原则之间的差异。7这些海量学术著作的共同点是,有尖锐的分歧,即使在西欧国家。然而,美国“效果原则”的概念后,欧盟似乎正在朝着接受管辖权的基础。8跨国公司需要一个适当的“团体响应”,因为这也是接合世界经济水平的企业。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国和欧盟在找一个“真正的管辖权”使用在全球经济市场。大多数国家认为,管辖依赖于国籍,它可以是域外管辖权索赔的有效基础。

  (3)不同的法律体系

  每一个成员国和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史和法律制度。每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在他们自己国家的社会状况,国民经济,地区市场条件和社会背景,即使在反垄断法领域。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与美国的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大多数的外国公司总是低估了美国反托拉斯执法能力。

  在国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权威方面,一方面是,美国法院和国会不希望外国企业损害国家的市场,不希望将罪犯从美国反托拉斯法网逃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美国法院和国会要扩大其管辖范围,在其他国家保护自己的贸易。

  2.欧盟竞争法域外管辖权的履行地原则(Implementation Doctrine)

  在第101条和第102条(TFEU)中没有涉及到有关域外管辖权的任何问题。Dyestuffs9是第一个给竞争法委员会去解决域外管辖权问题的机会的案例。提倡者梅拉10声称,效果原则的运用可以有效促进第101条和第102条的域外管辖权。他说11采取域外管辖权的条件是有必要的,即那些协议或协同行为必须是直接或即时地造成竞争的限制,该行为的后果是可预见的,对领土产生巨大的影响。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经济实体-学说,它是表示该委员会根据属地原则作出决定。案例Dyestuffs12之后,1998年,案例Wood Pulp13让欧盟竞争法给了有检讨域外管辖权应用的机会。案例Wood Pulp是有关的卡特尔和价格操纵。在Wood Pulp的决定14委员会确定管辖权时缔结了一项协议指出大致排除由那些没有位于欧盟以外的公司15:“欧共体条约第85条适用于可能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即使公司和协会严格守则执行,或者他们的总部在欧共体领土外,即使他们严格守则执行,影响到欧共体领土外的竞争也会被询问。”16委员会会员一致认为,它必须被强制执行的欧共体领域内,然而委员会的意见引起了关于“履行地原则”的问题。“效果原则”和“履行地原则”之间是有差别的。在案例Wood Pulp应注意到,经济实体学说没有被欧共体采纳,因为根据Wood Pulp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在欧共体领域内。法院的判决似乎很赞同影响学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它并没有采取影响学说的期限,教条和阐述要求来实施。它是在欧共体内的协议或者协同行为,让司法管辖区委员会来实施。

  3.结语

  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都面临了域外管辖权问题。“影响原则”和“履行地原则”之间这里有了些比较。很明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如有了个与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有关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会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领土管辖权的统一学说,因为每个成员国或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竞争法和国际法,这些法律不能够处理这些复杂的竞争法案件。因此,在反垄断法领域里,域外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很复杂,难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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