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程度与专利保护强度之间的正向关联性(2)
相反,垄断背景下,企业即便从事研发,也会在研发投入和可预期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和筛选,通常不会选择开发出完全替代自己正在使用技术的研发项目。这使垄断市场下研发投入相对少。而且,如谢勒所述,即便没有专利制度,垄断企业也能收回研发投入。因此,缺少动力去推动增强专利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一些原本在单个国家范围内拥有很强市场力量的大企业也在积极推动增强专利保护。原因在于,经济一体化改变了这些企业的生态环境。各国市场的相互开放,使这些企业面临来自全球的竞争,不得不增加研发投入,也不得不诉诸更强的专利保护。
彼得(Peter,2000)曾建议美国政府改变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策略。他的建议之一就是,通过鼓励中国境内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可以培养起一股推动政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力量。这股内生力量会使中国的政府和民众更容易接受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他认为,美国过去主要依赖301条款通过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措施对中国政府进行威胁,但每次的威胁都以达成谅解结束,不仅收效甚微,还导致了对立情绪。因此,美国应该改变给中国施加外部压力的做法。他的建议就是要帮助中国培养起推动强化保护的内部力量。
四、基于创新市场的解释
在现代社会,已经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创新是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因此,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一些鼓励创新的政策。吴欣望等(2012)指出,创新本身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她认为,存在一个“创新市场”,即新技术、新构思等原创性信息进行交易和实现价值的场所,创新政策的核心就是要让这个特殊市场的交易繁荣起来。而这个市场的繁荣依赖于存在大量新技术、新构思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且各主体之间竞争充分。她进一步发现,美国、日本和英国的历史表明,当以新技术交易市场为代表的创新市场处于竞争相对充分状态时,专利法会朝着增强保护的方向调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关联性呢?可以沿用创新市场这一概念来解释。当一个社会的竞争程度比较高时,大量企业可以进入一个行业。出于竞争需要,各企业产生了对新技术的需求。如果社会适应这一需求,开发出大量新技术(这意味着创新市场的竞争较充分),那么,在这个行业里,会有大量具有替代性的技术展开竞争。例如,电动车行业中,会有不同企业使用各自的技术生产和竞争。不仅专利技术之间竞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之间也展开竞争。即便某个企业拥有一项新的专利技术,它也只能从其他企业哪里攫取有限的市场份额;相反,如果竞争程度比较低,那么,单个企业开发出的新专利技术则能给它带来较大的市场份额和高利润。这意味着,市场竞争越充分,越有必要提供较强的保护,以便企业能够收回研发投资和必要回报。否则,企业将丧失创新的积极性,不利经济增长。因此,当竞争程度较高时,增强专利保护成为推动持续创新的一项政策措施。
将上述观点总结起来,就是当新技术交易市场或创新市场的竞争程度较高时,尽管整个社会的新技术供求会增加,但单个专利技术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收益有限,此时,需要加强专利保护,才能维持处于竞争环境中的企业投资研发的积极性。
五、对我国强化专利保护的政策启示
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上述三类理论分析都支持这一决策。首先,根据最优专利制度理论,中央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社会的整体利益诉求。从理论上讲,一个保护相对强的知识产权制度比保护弱的制度的社会成本更高。建立一个更迅速、准确和专业的司法执法体系需要更多的公共开支,强保护还会导致消费者为专利权人的新技术付出更高的价格。因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是没有代价的。只有在增强保护导致的社会收益足以抵消掉这些代价时,强化保护才是可取的。而增强保护带来的收益则体现在,更强的保护会给创造性活动带来更大的激励,导致新技术、新构思的供给有所增加,社会享有的好处则来自这些新技术、新构思的实际应用。但是,在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好处不同。如果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主体主要靠政府拨款而不是靠市场生存,如果新技术实施起来受到资金和人才的严重约束,如果产业界对引进新技术的兴趣不高,那么,即便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但经济社会条件的约束会使创新者从其创新活动中获得的回报大打折扣,并导致强化保护激励创新的效应微乎其微。在这种背景下,增强保护给社会带来的好处甚至可能不足以弥补增强保护所引发的各类成本;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创新主体之间竞争充分、产业界和投资界竞相追逐购买新技术、高等教育体系能有效培养大量掌握前沿知识的研究人才和应用人才,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从比较弱走向相对强,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力、物力从事创新,使社会从新技术、新构思的快速应用中获得比较大的好处,这些好处可能足以抵消掉增强保护的成本。十八大三中全会勾勒出了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更加公平竞争,从而增强保护是有利的。
其次,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进行的理论分析认为,十八大之后强化保护的决策顺应了科技型企业、发明人等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随着竞争加剧、社会研发投入增加以及中央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政策,以研发企业为代表的支持增强保护的社会力量会增强。此外,随着我国市场更加公平和更具竞争,行政因素导致的市场垄断会走向式微,企业也将更依赖创新和专利保护获取市场垄断地位。因此,民间要求增强专利保护的呼声会越来越强。中央强化保护的决定顺应了这一社会阶层的诉求。
最后,根据创新市场理论,中央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必要举措。市场竞争越充分,单个技术从专利保护中获取的收益越有限。如果需要维持产业界的研发积极性,就有必要增强保护。否则,充分竞争会导致研发投入不足,社会将失去持续创新的动力。
综上所述,十八大之后中国经济社会改革朝着有利于增强竞争的方向进行,这使得强化保护成为必要的选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达一个新阶段之后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注:课题资助:广西师范大学学位点学科建设重点科学研究项目。)
【参考文献】
[1]Lerner,Josh.:150YearsofPatentProtection[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no.2(May2002).
[2]Ginarte&Park1997DeterminantsofPatentRightsACross-nationalStudy[J].ResearchPolicy,Volume26,Number3,October1997.
[3]Schere,F.M,Nordhaus’TheoryofOptimalPatentLife:AGeometricReinterpretation[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1972,62.
[4]PeterK.Yu:FromPiratestoPartners:ProtectingIntellectualPropertyinChinaintheTwentyFirstCentury[J].AmericanUniversityLaw,Vol.50,2000.
[5]吴欣望、朱全涛:创新市场与国家兴衰[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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