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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车险反欺诈的思考与建议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0 20:4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胡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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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保险欺诈是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而机动车辆保险因其业务量大、覆盖面广、出险率高的特点,自然而然成了保险欺诈的重灾区。本文总结了车险欺诈的主要手法,在分析当前车险反欺诈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我国如何加强车险反欺诈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车险;反欺诈;建议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成了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财产保险险种,同时也是我国财产保险的支柱险种。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13》的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330.93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4005.17亿元,同比增长14.28%,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达75.13%。同期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出为2247.57亿元,同比增长28.36%。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车险欺诈却也如影随形。根据英国保险协会ABI统计,英国的机动车辆保险赔付中有10%~20%是由保险欺诈引发的诈骗性赔付。按此标准估算,我国2012年支出的车险赔款中被诈骗的金额至少有224.76亿元,数额惊人。车险诈骗的高发态势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印证,2007年以来厦门、江苏和北京等地保险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曾通报过大型车险诈骗案件,均属团伙作案、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涉案金额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到底车险欺诈是钻了哪些空子,保险行业应该如何防范车险欺诈风险,值得我们思考。

  一、车险欺诈主要手法

  从近年来破获的车险诈骗刑事案件来看,目前车险诈骗团伙化、专业化特征明显,大多与汽车修理单位有关,其作案手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一是利用事故车辆的现有损失拼凑“新事故”。例如,将事故车辆A作为第三方,虚构与B车的碰撞事故,并向B车保险公司诈骗取得三者责任险赔款。二是利用同一旧件虚构多辆机动车损失情况,重复索赔。例如,将破损的保险杠换装在多辆机动车上向不同保险公司骗取赔款。三是故意制造事故,人为扩大车辆损失或虚构新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诈骗赔款。由于汽车修理单位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保险赔款不会支付给修理单位,所以修理单位团伙诈骗一般还伴随着以下两类情况:一是串通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配合完成虚假保险事故的报案、索赔、领款等手续,对诈骗所得“分成”。二是欺骗被保险人,利用代被保险人办理理赔手续的机会进行诈骗,甚至还有部分诈骗团伙刻制假公章,伪造假身份证,开立假银行账户,冒充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二、我国车险反欺诈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破获的大型车险诈骗案件,作案时间都延续了数年之久,受害保险公司涉及面都很广,暴露出当前车险反欺诈工作存在较大的漏洞,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反欺诈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赔业务流程不严谨。例如,部分保险公司在直接向修理单位支付赔款的“直赔”业务中,未要求与被保险人联系核实,给车险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部分保险公司不要求回收事故车辆更换的旧件,也为不法分子利用旧件制造虚假事故提供了便利。二是反欺诈能力不足。例如,不能及时发现事故痕迹明显不符、身份证件或维修发票虚假、同一电话多次在不同事故中报案等欺诈线索。三是缺少内部监督机制。在已经破获的车险欺诈案件中,保险公司定损理赔人员参与诈骗的情形并不鲜见,而保险公司往往在案发后才发现端倪,如涉案定损人员的定损偏差明显偏高等。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旦不法分子与定损理赔人员内外勾结,保险公司理赔管控就形同虚设。

  第二,反欺诈协作有待加强。一是保险行业内部缺少反欺诈信息共享。对于利用同一旧件或同一车辆虚构多起事故向多家公司索赔、由同一人多次冒充驾驶员报案索赔等情况,单个保险公司确实很难发现其欺诈嫌疑,但如果保险行业建立了反欺诈信息共享的机制、具备了反欺诈信息共享的技术手段,则欺诈线索暴露无遗。二是尚未形成与公安机关的反欺诈常态互动机制。车险欺诈案件的案均金额相对较小,却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识别和调查难度大。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开展车险欺诈案件调查都有一定的困难,只有双方密切合作,同时发挥保险专业技能和经济案件侦查技能,才能事半功倍。以虚假身份证件、虚假交通事故证明为例,除了缺少主动去辨别证件和证明真伪的风险意识外,保险公司基层理赔人员不具备专业侦查人员的鉴别手段,无法及时有效鉴别真假,也是该类车险欺诈得以成功的重要原因。

  第三,反欺诈大环境还需改进。2012年北京破获的车险团伙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不仅有汽车修理单位员工,有保险从业人员,甚至还有为数不少的保险消费者,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社会的反保险欺诈环境还有待改进。一是保险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参差不齐。部分定损理赔人员知假不报,甚至协助伪造证据,以换取不正当利益。二是保险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消费者贪图免费修车、免费喷漆、修车返利等不正当利益,将车辆提供给不法分子,甚而协助伪造事故经过,成为车险欺诈的工具和帮凶;部分消费者为图省事,将身份证件交给修理厂代办理赔后不闻不问,车辆被利用于拼凑或制造事故,身份证件也被利用于开立虚假银行账户,长期冒领赔款。

  三、对我国车险反欺诈的建议

  自2012年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反保险欺诈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各保险公司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纷纷设立了反欺诈专门部门、建立反欺诈工作机制,反欺诈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长期综合工作真正启动了。结合前文对当前车险欺诈的分析,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车险反欺诈工作:

  第一,保险公司是车险反欺诈的主体,应切实吸取教训,完善理赔流程,强化内控管理。保险公司应认真分析已破获车险欺诈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全面梳理理赔业务流程,加强定损核赔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理赔风险控制。同时,应将反欺诈部门和反欺诈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独立监督部门的作用,从内部管理中形成对车险理赔流程的独立监控,识别欺诈线索,控制欺诈风险。

  第二,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协同作用,加强行业内外协作。一是建立反欺诈信息交互机制,实现全行业车险欺诈案件和线索的信息收集和共享。二是建立车险反欺诈关键指标,研发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做到及时、自动识别和预警车险欺诈风险。三是可由行业协会牵头与公安机关建立互动机制,由行业协会统一进行车险欺诈案件的串并、报案、协查、追偿等工作,提升车险欺诈案件的立案率和破案率。

  第三,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加大对欺诈和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加强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和管理,强化定损理赔等重点业务环节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增加保险从业人员失信违规成本。

  第四,加强消费者宣传教育及风险提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力量。一是引导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不因贪图便宜而触碰法律的红线。二是提示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谨慎授权,避免受人利用损害自身利益。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加强车险理赔信息披露,引导消费者关注自身车辆理赔信息,也可以设立反欺诈举报电话和提供举报奖励,提高社会各界反保险欺诈的积极性,优化反保险欺诈的社会环境。参考文献:

  [1] 中国保险年鉴2013[M].中国保险年鉴社,2013.

  [2] 叶明华.中国机动车保险欺诈:经济理论与实证分析[M].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

  [3] 崔启斌,陈婷婷.京城特大车险诈骗案启示录[M].北京商报,2013.

  [4] 曲哲涵.剖析厦门车险理赔假案背后4S店怎样恶意毁车骗保[DB/OL].人民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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