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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务的外生性制度压力与价值取向(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4 20:3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陈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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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WTO透明度原则对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促进与钳制

  WTO透明度原则对成员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直接约束即为钳制。一是WTO协议本身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二是我国在入世时专门就透明度作出的承诺。它们都直接构成了我国的条约义务,是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

  WTO透明度原则对成员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间接约束即为促进。WTO透明度原则对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明确了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强化了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促使成员方完善法制,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施。从这个角度来讲,原本仅仅适用于成员方贸易政策领域的WTO透明度原则,也对中国整体政府信息的公开构成了间接约束。

  三、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价值取向的竞合与整合

  一般而言,价值取向是指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关系时所秉持的基本价值倾向。价值取向的突出作用是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对主体以及主体间的关系均有重大影响。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和方向是受到其电子政务价值取向支配的,归根结底,它不仅受到电子政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影响,而且更受到一国现行体制及其政治价值观的制约。

  (一)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价值取向的竞合

  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的价值取向并非是完全一致的。相反,从行为主体的动机出发,它们往往可能是对立的。WTO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这体现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对各成员方的强制性要求。但作为电子政务的主体,即各个成员方政府,恰恰并非总是乐于足够充分地公布自己的信息。但是,由于受到WTO透明度原则的约束,各成员方又不得不尽量履行这一条约义务。于是,在各成员方域内,可能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的“二元结构”。一方面,在WTO规则调整的领域,各成员方会尽量按照透明度原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另一方面,在WTO规则调整外的其他领域,各成员方则有权依照本国法确立的透明度标准,实施本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由此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割裂与分野,并藉此影响到了电子政务的价值取向及其展。

  在WTO透明度原则下,各成员方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用双重标准,实行“二元机构”的事实是存在的。众所周知,一国或者地区的透明度与其清廉指数成正相关性。“透明国际”每年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名报告在反映世界各国政府清廉与透明上应当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也可作为WTO各成员方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二元结构”的例证。根据2008年到2012年“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报告统计,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前10位的国家或者地区基本上都是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芬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挪威、中国香港等,排名倒数的国家也基本上都是海地、伊朗、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乍得、伊拉克、苏丹、缅甸、阿富汗、索马里及朝鲜。截止到2013年5月2日,WTO的成员方有159个。而从2008年到2012年五年间,被“透明国际”纳入调查的国家或者地区数量分别为180、180、176、183和176个。两者对比后可以发现,几乎所有WTO成员方都被纳入了“透明国际”的评价体系。成员方在清廉指数名次上存在的差异,也说明了它们在透明度上存在的差异,从而验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二元结构”的现实。

  (二)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价值取向的整合

  在以民主、法治作为治国目标的前提下,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在价值取向上是高度一致的,因而,二者之间的竞合关系是完全可以被整合的。成员方政府不应当人为地在域内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定两个不同的标准,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而应当以履行WTO透明度原则为切入点,大胆借鉴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完善关联配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真正落实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并将其作为电子政务发展的核心价值之一。

  四、我国电子政务价值取向的重塑与矫正

  中西方在电子政务方面存在明显差距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观念、思想上的差异,由此导致行为效果的差距。最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要对中国电子政务的价值取向进行重塑与矫正。

  (一)透明

  透明的本质是公开,但完全公开是不可能的,故才有透明度之说。透明度原指物体透光的程度,后被引用到其他学科领域,主要指客观事实被公开的程度。电子政务透明度亦指政府通过电子政务网站披露和公开政府信息和关联信息的程度。政府信息的透明度直接关系到电子政务的效率,牵涉到对政府行为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评判,影响到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关系到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决定政府清廉、民主与法治的水平。我国自2008年就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这表明我国并不反对政府信息公开价值理念。但这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其原因就在于我国还缺乏一整套法律体系为其提供制度保障,我国尚不具备全面推行透明度原则的法制架构。

  (二)友好

  在电子政务中推行友好价值理念,就是要求一些政府负责人改变观念,转变职能,将自己视为民众或者称为用户可信赖的合作伙伴,重视用户使用体验与信息反馈,强调政府与用户的互动,追求在互动中增进交流与互信。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电子政务在追求友好价值理念方面应当向电子商务学习。电子政务应当考虑如何让用户能够更加贴近其需要办理的业务,提高电子政务的效率,增进用户对电子政务的好感,从而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研究表明,民众对政府的态度和信任与电子政务的使用存在正相关性。电子政务可以通过改善与市民的互动和反应来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民主治理和公共管理的核心问题。可以说,电子政务的友好理念,就是要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设一座交流的桥梁,构建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三)便利

  便利的价值理念要求电子政务让普通用户使用起来不感觉困难,容易实现自己的政务目标。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具有借鉴意义。美国是世界信息技术革命的发源地,电子政务起步早,信息观念超前开放,发展水平一直位居世界前列。美国已从利用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的最初阶段,提供在线交易和服务的互动阶段,发展到多种政务应用的集成阶段,便民特色突出。在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美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逐步意识到,电子政务不光是一种提高行政效率,预防腐败的手段,更是一种能为民所用,实现为民服务的无人值守平台。电子政务改变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时间与空间概念,也颠覆了人们长久以来提供与获取政务服务的形式与内容。这一切都受益于电子政务的便利性。

  (四)廉价

  廉价就是指便宜的价格或价钱。电子政务廉价理念,是指电子政务的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政务的用户可以通过尽可能低的成本投入,就可以获得必要的政务服务。其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几个需求:浏览和获取信息应当尽可能的方便,使得用户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尽可能减少;尽可能将政务纳入电子系统,能在电子政务上办理的,尽可能通过电子政务完成;因办理电子政务需要交验的物证或者资料应当尽可能地通过电子审查的方式完成;应当发放或返还给用户的最终凭证或者物件,应当尽可能采用电子或者邮寄送达;相互电子认证、承认与链接。可以想象,这种便捷不仅为用户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也大大减少了对社会资源的占用与浪费,可谓一举多得。

  上述价值取向是一个相互依存、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但其中,信息公开与透明是最核心的价值。在当下,我国电子政务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必须要消除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与透明的观念、体制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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