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功能及监管(2)
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监管部门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
从长时期看,监管部门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管理,一直没有形成一套适应于小金融机构特点的体制。面对小型金融机构复杂多样的情况,仅沿用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无法取得预期效果。通过问卷反馈回来的信息发现,虽然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都受到法律法规、行政文件的指导,但在多方共同监管的制度下,主管部门如何负责,其他部门如何配合,缺乏具体、明确、规范的规定,主管部门管理范围过宽,无法全部兼顾,各部门之间常存在职能冲突,总的来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相互制约和协调机制。
(二)监管部门对股东的监管
股东作为小型金融机构主要的资金来源,其利益和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股东投资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在市场经济下,本不应该对进入小型金融机构的资本进行限制。但是,由于小型金融机构经营的脆弱性和风险传染性,监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对小型金融机构股东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市场准入的监管,通过一定的限制,提高入股小型金融机构的门槛,剔除掉不合格的股东,从资质上保证小型金融机构股东的合格性;二是对股东行为的监管,通过防止股东的关联交易、限制大股东对小型金融机构利益的侵蚀和对中小股东、存款人利益的盘剥,从行为上保证股东的合格性。监管部门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使股东在追逐自己利益的同时,促进整个小型金融机构业的健康发展和整个生产力的提高。
(三)小型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
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现实看,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决定着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只有从小微企业金融需求角度出发,并依此而设计的金融供给制度,才能给小微企业提供好的金融服务,从而支持经济的发展(孙清华,2012)。小微企业金融体系自身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不稳定性,加剧了风险的出现(宋宏谋,2003),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提高监管效率、控制金融风险是小型金融机构当今发展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小型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来源除了小型金融组织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两者间薄弱的信用约束机制以外,还存在借款人确因经营不善或是遭遇重大变故而无法偿还贷款的意外情况。但依托本地区成长起来的小型金融机构在信用追踪上比起商业银行有优势,与借款者基于地缘的信用关系,能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小型金融机构所要做的就是贷前详细审核,贷后密切监控,把信用风险降到最低。而操作风险的防控则需要小型金融机构格外重视。小型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简单,没有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机制。员工进行贷前审核时可能因人情关系走过场,使得贷款操作环节上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增长很快,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又不明确,导致监督不及时不到位。
对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监管体系,确保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同时进行
在内部监管上,要求小型金融机构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培训,规范操作,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在外部监管上,要明确各监管主体间职能的分工与协调,沟通顺畅、互相配合,运用各种手段达到对小型金融机构有效监管的目的。我国目前还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监管主体的职能分工,监管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也不规范,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同时应减少政府干预,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规范应以法律条文为主,保证信息公开和监管公平。
(二)成立小型金融机构协会,强化信息沟通
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而成熟的监管体制不仅仅指上级监管部门正确履行监管职能,还要有良好的制衡机制相配套。设立小型金融机构协会,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搭建平台,使得本地区的信息都能够迅速有效地传递给小型金融机构,并且鼓励机构之间平行监督,行业间的督促更加直接,并且刺激小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促进其提供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
(三)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小额贷款金融市场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肯定还会不断增长,监管部门难以全都兼顾到。因此可以整合目前小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资源,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不通过任何其他部门,直接负责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事项,小型金融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通过内部网络直接向其汇报。该监管平台应以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核心,在成立初期,由于各部门资源整合需要一定的行政程序和协调时间,因此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间职能的分工与协调,保证监管体系一直有序、有效。这样一个监管平台想在短期有效发挥其功效,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但必须坚持法律监督为主,政府干预为辅。
结论
小型金融机构有利于吸收民间闲置资本、扩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并不是通过单纯的数量增加来增加供给,而是通过一套新型的产权和治理制度来填补供求缺口,在实现自身利润目标的同时,也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达到了良性互动的市场效果。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小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过渡到统一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是一个必然过程。但统一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的构建要经过金融监管结构的内部制度调整和金融监管结构的外部制度配套分步骤、分重点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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