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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涉税风险与防范(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5 21:2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宝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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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筑安装工程费

  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包括甲供材料)支出,企业应该在开发成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中核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涉税的风险点如下。若为自营方式,签订虚假单项合同,非法取得发票,虚增建安费用;出包工程完工后,决算工程成本与概预算工程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若存在,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关账目与施工合同是否相符且理由正当、凭据合法;是否利用关联方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安成本造价;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是否依合同约定支付;甲供材料是否供应到施工现场并向施工单位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若为自营方式: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七)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是指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管理和组织开发项目而实际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基金、质检费和其他等各项费用。对开发间接费的审核重点在于:各项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若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分项目核算或是否将完工前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或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或列支了期间费用;是否存在开具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各类凭证;是否预提开发间接费用。

  (八)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涉税风险点在于:未按配比原则结转各项期间费用,混淆了成本核算对象;各项期间费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扩大了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利息是多个开发项目应该承担的,但完工后未配比计入相关成本对象,而全额计入了当前收益;借款合同条款不符合有关规定;从非金融机构(包括向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另外,广告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等未按规定纳税调整。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风险防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风险防范就是除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并扣除工资薪酬、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外,对房地产企业特有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或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纳税调整的个别事项的涉税风险的预防与规范。

  一是对截至目前已经建造完工的开发产品(房屋或土地)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照自用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库存开发产品和已销售开发产品进行分配。其中,应在当期纳税申报时扣除的,只是已销售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而自用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规定通过折旧或摊销扣除;未出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应在企业实现对外销售的纳税期间依法申报扣除。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应该与相同地段、同一期间、类似档次开发项目存在明显差异,否则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三是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应直接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前期工程费)”账户;应由两个及以上成本对象负担的该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对象的“前期工程费”项目。

  四是园林绿化费用不是公共配套设施费,年终不可以预提;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类似支出不得作为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负担的各项开发成本应按规定分摊和扣除。

  五是对开发产品附属的地下室、车位等配套设施,是否摊入该开发产品成本项目,应当参照开发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法规对产权、收入归属情况的具体规定。如果企业打算将开发产品附属的地下室、车位等配套设施作为经营性项目,除对其独立核算外,还应按规定补充缴纳一定数额的地价差价款和人防工程费用。

  六是根据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及其应付工程款,扣除预付工程款、甲供材料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预留工程保修金后,再支付工程尾款给施工单位。

  七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应剔除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八是超规定标准列支的利息,超比例支付的广告业务宣传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如实纳税调整。

  九是对各项期间费用一定要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利息必须配比计入相关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是适时计入当前收益;各项借款合同条款一定符合有关规定;从非金融机构(包括向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要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对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要依法纳税调整。另外,还要审核广告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等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Z].2009.

  [2]王宝田,王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收入项目涉税风险与防范[J].全国商情,2013(40).

  [作者单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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