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业协会发展的完善与否是市场经济体系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辅助政府的在经济领域发挥职能,这是因为行业协会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市场经济中,维护市场秩序这种公共服务产品一般需要由政府来提供,而行业协会往往以“自律”的方式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本文就以维护市场秩序为例,对行业协会进行交易费用分析,并提出对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行业协会 交易费用 自律 市场秩序
一、行业协会的定义与功能
行业协会,英文为“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也称“Trade Association”、“Business Association”、“Employer Association ”等。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将其定义为:“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经济团体。”
行业协会为政府和企业提求音讯、调研、咨询、交流、培训等各项效劳,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求依据,为企业运营绝策效劳。行业自律也是行业协会一项主要功用。成员参与行业协会取得效劳功用和维护功用所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志愿接受接受行业协会的控制。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经常可以是对市场次第的一种树立和维护。
二、交易费用的有关理论
1937年,科斯发表《公司的本质》,从市场资源配置的角度把交易费用理解为“利用市场价格机制的费用”,1指“度量、界定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并对之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2这一观点后来被发展为“经济制度运行的费用”,3并形象地称为“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在经济学中的等价物”。
三、行业协会的交易费用分析
从资源配置和缔结契约的角度来看:随着资产专用性的升高,市场、等级制和混合组织各自的治理成本也是逐渐增大的。当资产专用性趋近无限小的时候,市场的交易费用最低;当资产专用性无限大的时候,等级制的交易费用最低。而在这两者之间的一定区间,中间组织治理结构的交易费用分别低于市场和等级制。作为中间组织的一种,行业协会的性质就是出于对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等治理成本的节约而对市场和政府的代替。因为,与市场相比,中间组织牺牲了激励而有利于各部门间更高级的协作:与等级制相比,中间组织牺牲了协作性而有利于产生更大的激励强度;中间组织内部的企业之间在互相保持独立的条件下,建立了比较长期而稳定的交易关系,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同时在中间组织内发挥调节作用。
四、行业协会维护市场秩序的交易费用分析
(一)行业协会弥补“市场失灵”
人的有限理性导致存在机会主义的倾向。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市场主体难免会采取损人利已的行为而陷入了“囚徒困境”。而在提供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共服务方面,市场机制是失灵的。行业协会制定各种规章、政策和标准约束会员的行为,降低不确定性。其内部严格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则提高了会员的违规成本。归根结底,行业协会内部的长期稳定的合作以及通过制定规约和处罚程序,可以避免那些只顾及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的行为得到抑制,市场秩序得到维护。
(二)行业协会弥补“政府失灵”
1.政府监督管制企业的成本往往要高于行业协会自律协调企业的成本。对市场秩序的监管,首先要掌握信息。政府获得信息的成本远远高于行业协会。因为政府与企业并无直接联系,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政府为此进行调查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而行业协会由业内企业组成的,各成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彼此监督,对行业市场秩序时时关注,在得到政府授权进行“自治”的前提下,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进行“自律”。而且,政府行为往往会导致寻租的出现,从而增加应对交易费用。
(三)典型案例: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4
行业协会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就是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义乌市小商品市场一度被“假冒伪劣”商品所困扰。“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的成立,规范了市场秩序。在此案例中,集贸市场上企业自由进出的灵活性使市场监督更难,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违约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了逐利的机会主义行为,严重的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于是,“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营运而生。对企业而言,“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是其集体利益的代表,成员单位再加入协会时将自己的部分治权让渡给了协会,让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和协调机制规范成员经营行为。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有效地约束了会员的行为。对政府而言,协会的自律更加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五、推进行业协会“自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我国行业协会还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自治”不足,这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降低交易费用、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所以,政府应该积极推进行业协会“自治”,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一是推进政会分离。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是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自上而下成立的,这种强烈的官方色彩,造成行业协会缺乏独立的运作能力和自治能力。所以必须政会脱钩,推进行业协会自治。政会脱钩应包括人、财、物脱钩、职能脱钩、编制脱钩三方面。政会脱钩其实是对政府现有的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减少对社会活动的干预,为行业商会的发展腾出空间,即政府职能的转移。
二是加强立法规制。目前,我国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法律层级比较低、没有统一立法。我国现在没有行业协会法,对行业协会进行规制主要依靠不断修订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后续的一些行政法规,行业协会本身的法律定位、社会定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等统领性的规范处于缺失状态。要推进行业协会的“自治”,需要法律保障,必须制定完整的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从行业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地位、作用、组织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立法部门应加紧制定和颁布有利于培育和发展行业自治组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规范行业商会的组织结构、设立程序、职能定位等,也需要成文法对政府、行业组织在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活动范围进行界定,对行业商会的部分行业管理权限予以保障,对政府委托事项管理职能的权限及接受政府管理与监督的义务予以明确。
注 释:
1.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企业的性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罗纳德·哈理·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3.迈克尔·迪屈奇 《交易费用经济学一关于公司的新的经济意义》[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案例来源,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39-42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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