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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改善(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19 23:5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范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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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首先,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不但要求有配套的金融监管法规,还要求具备与金融监管相适应的经济法规,如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私有财产法,不但要有法律保证,还要有综合的完善的会计准则。目前,我国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都已颁布,但破产法、私有财产法还远不完善;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比也有差距。大量的应收利息计入损益就是一例。

  其次,银行监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虽然《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均已颁布,但至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监管的内容、监管的具体手段、问题如何处理等仍无明确的法规可供遵循。

  再次,缺少标准化、系统化的指标体系和准则。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经过多年不断调整和完善已日益走向标准化、程序化,其监管的指标体系已从表内业务拓展到表外业务,已从单纯的资产负债监管发展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持续性监管。目前,我国的指标体系极不健全,如基层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如何考核,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理等等都无明确的指标和法律可供参照。

  最后,尚未形成效率型的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不能也不应该绝对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在最大限度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也在利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每年几百上千家的银行建立和倒闭,不是监管松懈,而是效率型监管思维的具体表现。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此外,无法进行开放式的并表监管也是一个问题。《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第23条和24条、25条原则中,特别强调了母国和东道国对其监管对象实施并表监管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海外分支机构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外资金融在国内的独资、合资机构也迅速增加。金融国际化同时也是金融风险的国际化,母国和东道国对监管对象的全方位监管是国际银行业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我国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国内业务和海外业务由于依据的法规不同、会计准则不同,难以在并表的基础上对海外中资机构进行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第一步,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针对产融资本结合的日益放大,建立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体系。我国首先应完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方联席会议,虽然我国也提出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但距离一个运转良好的协调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为我国金融体系资源整合和并购重组正不断催生出一批以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需要通过设立和完善四方监管联席会议来满足混业经营行为对监管的制度需求,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和沟通协调机制,由四方监管联席会议对金融业中的混业经营行为予以相应的监管。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例,可以由四方监管联席会议负责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风险评估、关联交易等问题制定监管条例,并对之加以日常性监管。

  第二步,随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系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顺应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壮大,可以从银监会中将信托投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监会)分离出来,使信监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样单独行使对信托业的监管。然后,设立国家金融管理部(简称国家金管部)取代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下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和金融监管局,由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业中的混业行为予以全面监管。最后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监会集中置于金融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名下之子公司实施专业化监管。国家金管部则有权对上述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通过上述监管模式设计,应可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混业和分业经营行为并存而引发的监管难题。

  第三步,如果混业经营趋势蔓延到中小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金融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时,管理层就可以对上述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精简合并。具体而言,就是取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信监会四大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将之并入金融监管局,使之成为金融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待时机成熟,国家可制定横向联合立法让金融监管局从国家金融管理服务部独立出来,使其直属国务院,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由此,金融监管局将成为我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样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成本和协调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也能够提高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效率。依据“三步走”设想对金融监管模式加以变革,既可针对我国金融业目前混业经营程度还十分有限的现实,避免由于监管模式的大手术而引发不必要的金融动荡,将政府的制度供给成本降至最低;又能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逐步改革,使监管体制为经营体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因此,上述改革设想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我国金融经营模式的顺利转变和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不失为我国新世纪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一个较为理想的政策选择。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2]李长春.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现实选择:世界金融业一体化监管趋势中的中国分业监管.经济与管理,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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