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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服务贸易外汇监管有效性的思考(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1-14 17:2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田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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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影响服务贸易监管有效性的因素

  (一)部分法规条款模糊不清,易产生管理漏洞

  一是对“故意分拆”认定标准不明确。新法规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但未对分拆的频率和金额进行明确界定。二是对哪些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未明确规定。新法规规定,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需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未对哪些技术属于限制类加以明确。

  (二)银行代位监管不到位,易削弱监管有效性

  现有监管模式下,银行既对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又负责直接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具备政策监管者与市场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可能存在银行为追逐市场利益而忽视监管职责的潜在风险,在业务量大的情况下,为节省时间,单证审核力度有所减弱,有可能未对单证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

  (三)人员短期转型难,制约了监管水平

  改革后,管理方式转向非现场监管模式,监管难度大增。部分资本、贸易等资金可能借服务贸易之名跨境流动,冲击境内金融安全,这对外汇监管人员的统计分析能力、对银行业务了解程度和对异常资金流动的敏感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层外汇工作人员兼岗现象普遍,人员转型、职能转变较难落实,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由单一操作型人员转型为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管人才尚需长期历练。

  (四)分类管理规定不够完善,难以对异常交易主体产生约束力

  当前政策虽然明确了对服务贸易“异常企业”的核定标准,但其仅要求“加大对其监测力度”,缺乏差异管理措施,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即使被列为“异常企业”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也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政策建议

  (一)构建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机制

  整合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管理资源,通过拓宽非现场监测渠道,构建经常项目一体化监管机制,全面实现主体监管。随着资本项目简政放权措施的不断推进,主体监管机制可进一步扩展至投资、外债项下有关企业,形成资本项目、经常项目统一监管,最终通过顶层设计,形成包括商务、税务、海关、外汇等各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在内的统一负面清单,构成大一统监管机制。

  (二)完善服务贸易交易主体分类管理规定

  参照货物贸易主体分类管理模式,将服务贸易交易主体也分成A、B、C三类,实行差异化管理。业务合规的A类主体可充分享受改革后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存在收支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可列为B类主体,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办理业务时提交更加全面的证明材料;对于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存在严重外汇违规行为的可列为C类主体,对其超过一定金额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逐笔审批管理。此外,还应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监管系统功能,实现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互,使分类管理措施能够及时传达到业务办理一线。

  (三)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指导

  牢牢抓住金融机构这个监管对象,管住一家银行就等于管住千万家企业。引导银行改进前台操作、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可要求各银行在内控制度中对各项服务贸易业务的审核原则、审核材料和要素、授权范围以及注意事项适当予以区分和明确,并落实具体岗位人员真实性审核责任,防范潜在风险。运用“三个到位”即“内控到位、流程到位、奖惩到位”推动岗位人员加大单证审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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