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2)
对金融行业的先驱者——金融租赁业来说,按现在行业发展来看,金融租赁资产的发展规模将更大。究其原因,随着国外资本进入和金融衍生品的增多,国家制定了更宽的金融开放政策,外国资本能够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通过注入新鲜血液带动金融租赁业的创新。政策出台后各地金融租赁业如雨后春笋般增长,成为我国金融开放有力的试金石。
2.3 以机构投资者壮大为核心的资本市场飞速发展使其市场保证更可靠
继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金融租赁业务后,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也加入了金融租赁证券化行列,大型机构的加入势必将带动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但相较于理论上资金证券化加速融资渠道,帮助投资者更快的得到收益。现实中由于金融租赁证券化经营时间长,资金投放多个领域,从而导致利益回收过程面临多重挑战,甚至有的租赁公司因没要到收益而破产。对于这一现象国家应该出台政策,让金融租赁业更加透明化。但同时国家也不能过于干涉金融租赁行业的自由,如果政府机构过度监管、过度束缚,会阻碍金融机构的创新,特别在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当下,金融机构发展需要更多的空间。
3 强化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措施
四大行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无疑给金融租赁增加更大的动力。政府应该趁热打铁,加大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完善金融租赁行业的法规,特别对于金融租赁证券化的发展,更应该出台鼓励政策,国家政策的有效引导,往往能够加快行业的整顿和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当下,我国金融业想要与其媲美,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后发展并不一定是坏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好的金融政策,同时避免西方国家因失当政策和歪曲发展带来的损失。
3.1 拓展债务市场深度
从各大银行的高储蓄来看,我国的金融业没有真正融入到市场经济中。由于民众单靠储蓄增长,无法带动金融租赁证券化的发展。政府要完善相关金融法律,保证民众拥有多个渠道投资。同时民众交易手段的缺乏和投资品种的单一,也造成金融租赁证券化不能快速发展。由于去年到今年地方政府高额的债务,造成中央政府勒令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停止发债,以免造成更多的违约事件。地方政府大量发债搞基础建设或者投资产业,以此来显示政府官员业绩和当地GDP。为什么地方债高涨?地方债高涨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缺乏专业经济人才,从而造成这两年高额债务违约。监管部门应该避免大型金融机构重蹈地方政府的路,审查金融机构发债信息的同时,还应该拓展债务市场的深度,让外部资金能够进入金融租赁业务,从而降低债务带来的风险。
3.2 健全支持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约束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金融租赁证券发行由于涉及领域广、人员多,在发行过程中难免遇到监守自盗的行为,而法律的完善能够有效制止监守自盗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金融法》第三百六十五条:“金融租赁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私自泄露发行信息,最高判刑十年且永不从事金融领域。”因为有这么重的惩罚,才能杜绝因个人利益给公司和行业带来的损失。虽然金融租赁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但就法律细节来说还是有所欠缺,比如在承租人在债务转让时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以保证债务运转中不会出现差错或遗漏。
3.3 持续提升中介机构水平
中介机构是承租人和出租者的转换器,中介机构的水平往往关系着双方直接利益。我国因相关领域开放较晚,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从业者的水平,所以常出现黑中介机构骗取双方保证金。想要提升中介机构的水平,政府应对金融租赁业持续开放,行业增加了竞争力,才能真正淘汰黑中介机构。当然除了持续开放金融租赁市场外,政府也可以提升进入租赁行业的门槛,设立金融租赁服务证书,从业者只有考取证书才能进入该行业。增加行业竞争力、提升准入门槛、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准则,这三项规定能够持续提升中介机构的行业水平。
3.4 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提升金融租赁资产质量
金融租赁公司一直存在向用户兜售虚假信息的行为,这一行为导致用户盲目投入资金,在规定期限拿不到收益。甚至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和用户签合同之前,就没有向用户解释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因市场变动导致用户资金套牢,金融租赁公司没有相应的补偿,只是一味地让投资者承担后果。这些行为都构成金融犯罪,金融租赁公司明知相关法律,依然存在舞弊行为。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应该整治、规范部分恶劣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重罚来警示那些跃跃欲试的公司。只有规范了租赁公司经营行为,才能有效提升金融租赁资产质量,以保障投资者最大利益。监管部门一旦接到投资者投诉,通过投资者讲述的信息,锁定金融租赁公司,查找该金融租赁公司所涉及的全部投资项目,对相关人员进行重罚。当然政府不能填补金融租赁公司的违约资产,就算因债务违约造成金融市场的部分恐慌,政府也不应该出手相助,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应该适当允许债务违约出现,这样才能起到对整个行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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