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政法机关增强护航经济发展能力的路径
一、政法机关增强护航经济发展达到的目标
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推进,自我防范能力全面提高。企业及周边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危害企业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得到有效遏制。政法干警结对服务企业活动更加深入,涉企法律服务工作卓有成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护航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企业工作的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要在更高层次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指导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责任。要充实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力量,保安人员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械,保障保安人员依法有效开展工作。加强对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贮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指导企业完善技防设施,将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接入公安监控平台,属地公安派出所要不间断地开展“视频巡逻”,实行安全隐患不定期自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强化企业周边区域综合整治。实行企业及周边区域治安承包制度,政法干警定期对所帮企业和周边区域治安状况进行研判分析,及时会同综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社区街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综合治理。综治部门把企业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建立企业周边区域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制度,有效整治和消除“黑网吧”、“出租屋”、“黄赌毒”等治安乱点和治安隐患。落实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责任,以推进大型企业警务室建设为抓手,统筹安排警力,加强企业周边区域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最大程度地做到在上下班期间、案件高发时段、案件高发部位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增强员工安全感。
3.建立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快指导建立大型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委员会,完善矛盾纠纷预警化解机制,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企业、工地设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积极开展劳资纠纷、员工矛盾调处化解工作。加强与人事劳动部门之间的沟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加强联动,及时做好欠薪逃匿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密切与企业人资、工会之间的联系,高度关注员工工作环境、生活状况、职业健康、工资福利等,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与宣传部门协作配合,密切关注涉企案事件舆论导向,严防媒体炒作。
三、要在更高水平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法机关应配合工商、物价、烟草、经济发展等部门加强市场整治,深入开展医药、食品、烟酒专项打假行动。对于强迫交易、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做到快侦快破,快诉快审。联合工商、劳动等部门,加大对非法中介组织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保障企业用工秩序良好。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协助行政机关依法整治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健全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优化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3.加强重大经济案件的组织协调。对涉及金融机构犯罪、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违规改制、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可能影响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特殊情况,主动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政法机关报告,在更高层面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协商通报制度,政法委员会应加强组织协调,公检法定期研讨、集体会商,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整体合力,确保执法效果。
四、要在更高标准上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充分发挥稳定风险评估在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潜在的重大隐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在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工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动态评估,确保不因涉稳问题延误、推迟工期。落实重大工程项目民警驻点服务制度,强化巡视督查力度,定期研判分析“涉建”警情、社情,确保警务工作有力跟进。开展“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零干扰行动”,以公安刑侦部门为主,严厉打击争夺工程承包权、抢劫工地财物、破坏重点工程施工秩序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2.提高企业员工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公安部门与企业安全、人资之间的联动机制,落实企业管理员工的社会责任,实行员工在外住宿申请备案制度,推行公寓式管理新模式,改变公司员工居住混乱、易受侵害的现状。增加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配备数量,加强录用员工身份信息比对,严禁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证件、负案在逃人员混入企业工作。公安部门定期到大型企业为员工办理有关证件,到建筑工地现场采集从业人员信息,发放暂住证。
3.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要成立大型企业司法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涉企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全面启动“律师进企业”活动。以大型企业、建筑工地为主阵地,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重点工程、大型企业所需的投资公证、股权公证、经济合同公证等,提供上门服务。开展“法治企业创建”活动,搭建法治论坛、法治文艺演出、法治征文、法治服务月等系列平台,提高法治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力。
五、要在更高要求上体现执法总体效果
1.把握涉企执法总体原则。以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法律工作的调节、保障、服务作用,合理把握执法尺度,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灵活执法办案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落实诉前、审前走访企业制度,避免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减免诉讼费用、执行费用,避免因机械办案增加企业负担。
2.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政法机关要坚持把增强护航经济发展能力作为全部政法工作的重要切入点,积极构建与企业之间互信、互助、互动的和谐关系。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应高度重视服务经济发展工作,定期研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服务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3.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政法委员会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不定期督导、调度,推动服务经济发展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重视、服务不到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案事件,或造成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延误、推迟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因执法不力、执法不公被企业投诉,或引发信访问题的,按照“谁的问题谁处理、谁出问题处理谁”的原则,坚决落实问责制度,加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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