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自身健康的关注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医疗机构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医疗机构从其性质方面可以被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两种。在2009年之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的营业税以及附征等等一起免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政府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支持和鼓励。当前的情况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定要有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本文就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浅谈。
【关键词】 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 税收政策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性服务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葛人炜、郑振玉、贾莉英: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问题、成因和调整方案(上)[J].中国卫生经济,2002(5).
[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6]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1(20).
[7] 2005“两会”医疗卫生精品提案议案选登(一)——关于废除或修改现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的建议[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5(5).
[8] 邓益坚、黄慧群:政府建立对非营利性医院绩效评价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卫生经济,2010(1).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