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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挽留我们在数字时代的足迹(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21 14:2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林雨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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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网络遗产继承的社会现状

  (一)网络服务协议排除网络遗产继承权

  根据当前中国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用户如果未对账号进行操作或者合约期满,就可能会被运营商收回账号,邮箱若数月未登陆就有可能被冻结并注销。以上种种,就相当于在事实上排除了网络遗产继承权。这种做法的原因在于:首先,为了使用户隐私得到充分保护;其次,运营商需投入额外成本进行继承人身份认定和财产分割;另外,闲置不用的冗余数据会影响网站的运行。

  (二)网络财产的继承得不到法律保障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每个用户都会拥有自己的网络财产,其中的武器装备、虚拟金币等具有财产属性,也应予以保护。因此,继承者的继承权理应及于网络财产。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网络财产如何继承和保护还是一片空白,现行的《继承法》也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规定,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甚至有的司法机关拒绝受理。

  四、网络遗产继承的立法完善

  由于网络遗产具有财产的特征属性,并具有货币价值和纪念意义,倘若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和合法继承权的法律保障便无从谈起。鉴于网络遗产案件与日俱增,笔者认为保护网络遗产继承权的关键就在于加紧完善现行立法。

  (一)补充相关法律条款

  网络财产的形式会随着互联网发展更加多变,因此对其继承问题也更具有复杂性和多面性。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司法机关若只是通过变现将网络遗产转化为现实财物进行调整是远远不够的。当务之急就是通过立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补充相关法律条款,使之形成一套系统的网络遗产保障制度。

  (二)网络服务协议兼容网络遗产继承权

  虽然目前没有明确保护网络遗产的规定,但是通过技术手段,有关部门可以在网络服务协议中兼容网络遗产继承权等有关方面的内容,以此来保障网络继承权。此外,有关部门应该加紧出台有关网络遗产范围的界定等相关工作,为实践中的操作扫清障碍。

  (三)立下有效遗嘱形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来源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逝者可以在生前以遗嘱形式将自己的私人网络财产交由他人继承,从而达到自己遗产继承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遗产继承权,使人们享受数字时代创造的价值,笔者认为应该重点提高公民维护自身这一新型权利的意识、构建全面完善的网络遗产继承保护机构、培养网络遗产保护的法律精英、制定严密周到的遗产保护制度,从而更好地达到保护网络遗产继承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3).

  [2]郭晓峰.试论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0(3).

  [3]廖庆升.网络资产无法继承引争议网络经济亟需虚拟物权立法[N].通信信息报,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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