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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学生对象征性交货方式的理解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1-02-21 21:5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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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冰
                                    
【摘  要】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一种交货方式,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交货方式。学生在初学时不容易理解,主要是由缺乏感性认识、对风险转移界限理解不透彻、缺乏相关知识和没有从总体上把握外贸合同等原因造成。因此教师要针对原因找对策,提高学生的理解力,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 象征性交货 单据买卖 贸易术语  

    0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多数教材都以贸易术语为第一章,大多数教师也从贸易术语入手讲授这门课程。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贸易术语不仅是重点,而且是难点。学生普遍反映这部分内容零碎、繁琐,有一些问题不易理解、掌握,象征性交货便是其中之一。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介绍了13种贸易术语,其中常用的有6种,即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 (free on board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FR(cost andfreight)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FCA(free carrier),CIP(carriageand insurance paid to ).CPT( carriage paid to )。本质上这6种贸易术语都是象征性交货,而以CIF和CIP最为典型。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许多学生初学时感到困惑不解:买方没有收到货物就付款,风险太大。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或者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合同不符,货款已付,买方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为了消除学生的疑问,我们必须找到产生疑问的原因加以分析,教学时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引导学生理解,为以后章节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1学生对象征性交货方式理解不透的原因 
    1.1缺乏感性认识学生们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对卖方而言是实际交货,而且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买卖,买方收到实实在在的货物后才付款。而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买方付款时收到的是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货物。由于大多数学生没有经历过外贸实践,而象征性交货又与他们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的交货方式大相径庭,所以缺乏感性认识,初学时要有一个理解的过程。 
    1.2缺乏相关知识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涉及到国际结算、国际金融、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门课程的相关原理和知识的运用,只有将各门课程融会贯通才能学好这门课。对于初学者,由于缺乏相关知识,难免有不解之处,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象征性交货即属于这种情况。学生在学习贸易术语时还没有学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缺乏保险的有关知识,影响了对象征性交货的理解。
    1.3缺乏对外贸易合同的总体把握一个对外贸易合同由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运输、保险、价格、货款收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组成。各条款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有些学生学习象征性交货时提出疑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却通过其它手段取得了合同要求的单据,买方凭单付款,遭受的损失怎样得到补偿,产生这样的疑问是由于孤立地看待贸易术语而没有结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提高学生理解象征性交货方式的方法 
    南宋大诗人陆游有句诗“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一语道破了实践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我们分析原因的目的就是在教学中对症下药,帮助学生消除困惑。 
    2.1加强案例分析在教学时教师应将实际和象征两种文货方式加以对比,突出强调象征性交货的特点,帮助他们摆脱实际交货方式的影晌,树立起象征性交货的意识。在具体讲解时引入实际例子加以分析,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学生理解得更加透彻。比如有这样一个例子:“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我们可以让学生讨论这个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在分析时,教师应首先阐明象征性交货的含义,即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和付款。然后指出此例中合同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它实际上是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由此看来,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术语本意相抵触,所以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不是CIF合同。通过实际例子,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形象生动,能加深学生的理解。
    2.2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教师在讲解象征性交货之前应补充货运保险的有关知识。保险的原则之一是利益转让,指将保险标的的利益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可通过转让保险单来实现。所以在CIF和CIP这两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中,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属代办性质,卖方实际上是为买方办理保险。买方付款时,卖方将保险单交给买方。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支付货款买入了保险单,就买入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所以,象征性交货不会置买方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损害买方的利益。在以后讲到国际货物保险这一章时应温习象征性交货,两者紧密结合,相互支持,这样能够加深学生对象征性交货的理解。 
    2.3加强对外贸合同的总体把握教师在授课时应总揽合同全局,引导学生发掘合同各条款的内在联系。在此不妨先将合同中涉及到象征性交货的条款作一简单介绍,让学生形成初步印象,待以后章节具体讲解这些条款时再与贸易术语结合。买方收货后可依商检条款的规定验证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如发现与合同不符,可启动索赔条款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再者,商品的品质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明确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如果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买方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解除合同”。此公约的第37条和第52条对商品数量也有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卖方的责任受合同中许多条款约束,并不是交单后就万事大吉。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虽然卖方交单就是交货,买方在付款时没有亲眼所见货物的品质、数量,但卖方的责任没有因取得货款而完结,买方的权益在合同的其它条款中得到保护。当然,买方收货后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再向卖方索赔,是必费时费力,甚至有可能追不回货款,得不到赔偿,遭受的损失无法补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象征性交货是对卖方信用的一个考验。教师可就此再次强调对交易对手资信调查的重要性并引导学生在外贸工作中树立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 
    2.4加强对风险转移界限的理解《2000年通则》中规定FOB,CIF, CFR三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界限是装运港船舷,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FCA}CIP.CPT三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界限是承运人,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既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或交给承运人处置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那么在运输途中货物的延期、损坏和灭失就不是卖方的责任,保证到货不能成为卖方取得货款的前提条件。如果要卖方保证按时、完好无损到货,实际上是让卖方承担了运输途中的风险,与《2000年通则》中的规定相悖,改变了这几个贸易术语的性质。因此,从风险划分的角度剖析,也是帮助学生理解象征性交货的一条途径。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课程,学生在学习时经常会遇到诸如象征性交货这样与实际密切相联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寻找、分析、总结产生问题的原因,针对原因找对策,相应调整课时计划,改进教学方法,补充相关知识,使学生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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