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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4 20:2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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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课堂教学是提升法学教学质量的核心环节,因此,研究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引导教师改进课堂教学,夯实法学人才培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独立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差异性客观上要求围绕独立院校法科人才的培养特色来建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提高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体系的革新有必要建构“教——管——学三位一体”立体教学评价体系。

  [关键词]独立院校;法学教学;评价

  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律职业人面临的压力和挑战逐渐加大,法学教育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与高校共同关注和探究的焦点问题,其中课堂教学是整个法学教学质量体系的核心环节。独立院校的兴起也给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挑战,它不仅体现在办学主体的差异上,更是突出它的人才培养目标有别于一般普通高校,否则它就会丧失其存在的基础。课堂是学生在学校中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完善独立院校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必然就成为首当其冲必须要突破的环节。作为高等教育一部分的独立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同样是培养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科人才关键点。近几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状况告诉我们: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方式是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求生存和求发展的突破点。独立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要在遍地开花的夹缝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改革课堂教学方法、更新课堂教学评价是创新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的途径。

  一、创新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意义

  课堂教学是保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有效实施的核心元素,因此,课堂教学评价不但是高校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的有效保证,也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助推剂。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与多样性不仅能有效地对教师的教学业务进行客观且公平的考核,而且它的导向性又成为教师教育教学中的导航标。课堂教学评价的结果反馈有利于教师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与发展,也有利于学生知识获取的有效性与学习能力的提高。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任务是系统传授法学知识体系,“既知道法律是什么,还明白法律为什么是什么;既掌握、熟悉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又了解在这些制度、条文和程序背后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既了解立法宗旨和要求,又知悉决定它们的社会背景及相关因素”。①在法学教育的课堂之上,教师介绍法律文本、讲述评析经典案例、诠释最新法学理论,引导学生以丰富的法学理论为支撑衡量不同法益,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将法学理论适用于现实生活,用法学理论解释法律文本。由于中国法律的特点以及因此衍生的中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考察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的观测点,课堂教学对中国法学教育发挥着中心功能作用。同时,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客观上还要求教师树立符合时代特征的法学教学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学生首先要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原理、概念,将法学的完整体系内化为学生的理论素质,学生才能担当法律职业人的重任,因此课堂教学就是主要的教学方式。尤其是对独立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而言,由于学生的学习基础差,他们在接受理论和实践知识的过程中与普通高校学生的能力差距还是很明显的,如果我们一味地依照普通高校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来指导独立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那就偏离了独立院校办学的培养方式,有拔苗助长的嫌疑。这不仅不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做到因材施教,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剧学生厌学程度的恶化,培养的是“残次品”,那么独立院校办学的竞争力就会消失殆尽。由此,更新和改革独立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构建具有独立院校办学特色的法学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意义非常显著。通过对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可以科学地反馈、引导、激励教学工作,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二、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项规章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暴露其问题,从而,我们才可以很好地进行完善,以期达到我们所需的目的。现行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主要是依照普通高校的课堂教学要求来制定的,而专门用于法学专业课堂教学评价需要的指标体系那就少之又少。尽管在一些重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中制定了适合本校法学本科教学需要的评价体系,但是如果我们用这些评价体系来衡量独立院校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其执行的过程中必然会暴露出既有的评价体系脱离现行独立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

  首先,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专业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使用通适性的评价体系去评判。法学教育相对于其他教育有其特殊性,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有其独特性。法学界认为法律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教育三个方面。②法学课堂教学既要注意传播法律知识,又要注意法律操作技能的培训,课堂教学涉及学科体系的整合、注重法学技能的培养和法律人格的塑造。法科学生在学习中应注重培养其广博的知识、稳定的心理素质、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练习流畅的口头表达和准确的文字表达,这些都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内容中进行相应的侧重。通适性的课堂教学评价往往注重不同专业课程教学的共性,从而对具体某一专业教学来说就会存在着诸如评价主体单一等多方面的弊端。绝大多数学校采用的都是学生评价为主体的单一形式。要知道,课堂是师生互动的课堂,是一个和谐的课堂,要对其进行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性的评价就势必要从参与的教师和学生这两个主体对象进行评价,因此,评价体系的对象、评价的主体应有所转变。同时评价体系还要有利于课堂教学评价的整体性、发展性、合理性与公平性。当然,针对法学教学的特点,课堂教学评价体系还应在时间维度上有所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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