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在人的思想教育中的困境
[摘 要]道德是社会人生所敬重和遵循的内在法则,道德以自身的高尚性、普遍性和属人性而被置于崇高的地位。道德同时又存在有限性,其有限性表现在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和道德实践三方面。这一有限性必然限制了道德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道德规范 道德原则 道德实践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7-0012-02
康德曾经说过:“能让人敬畏的惟有浩瀚的星空和自己内心的道德法则。”但现实中人的行为并不完全合乎道德,道德也不能完全实现约束人的行为,道德本身的有限决定了它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局限性。
一、道德规范的有限
道德规范的有限体现在道德原则同道德规范之间的矛盾。康德认为,道德在于自律,道德是理性的选择,道德是遵从自己内在的理性的命令。理性的命令是定言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它的形式是你应当做某事。道德命令的要求是“遵照你立意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为”。[1]现实的道德总以规范的形式表现,而现实的规范并不能保证道德的纯粹理性形式,它很难保证其所应该具有的普遍性特征。“一个规则只有在不受偶然的主观条件所制约而行得通时,才是客观上普遍行得通的。”[2]道德一旦以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就很难保证命令的绝对性。例如“不要说谎”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在现实中是很难保证其作为一种美德的普遍性,也不能保证其作为一种理性道德命令的绝对性。道德原则必然不同于道德规范,二者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矛盾必然导致道德领域中的形式主义,这限制了道德作用的发挥。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对道德非常敬重的社会。在一个道德规范完善的社会中,人们刻意于对道德规范形式上的遵守,而舍弃道德的原则内容,造成道德的虚伪,道德的堕落在很多时候是由道德中的形式主义造成的。
道德规范的有限体现在要达到的道德的目的——善的条件性。从其产生来看,人们公认的美德,仅仅是人作为道德对象,从行为受动者的角度出发,希望在行为互动中得到善的对待而对别人的行为提出的要求。另外,道德要处理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由具体的社会关系出发,人们制订出一定的道德规范。所以,道德规范要达到善的目的,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超出了一定的范围,道德规范所指导下的行为就不一定会产生善的后果。道德规范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够实现善的后果,作为道德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化,道德规范的道德性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够保证。这就降低了道德规范在现实中的约束力和说服力,降低了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应有的功能。
道德规范的有限体现在行为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行为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目的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手段作为保障。对行为的道德评价也要坚持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行为的道德不仅要求行为效果的正当,同时也要求行为手段的道德。但道德的手段和道德的结果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保证行为手段的道德,有时就很难保证行为结果的道德,或者要实现最高的道德目的,就无法保证行为手段的绝对正当。在行为过程或行为手段上恪守某种道德规范,有时会造成某种恶的后果。“遵守命令是军人的天职,也是军人行为的道德规范,但作为军人是否应当无条件履行法西斯指挥官的命令去残害无辜百姓?”[3]当在死亡和接受宫刑面前进行选择时,司马迁选择了为人所不齿的宫刑,但现在没有人会怀疑司马迁道德的高尚,或者说正是因为其在道德上作出的牺牲,才更见其高尚。道德需要牺牲,这种牺牲不仅仅是道德以外的牺牲,有时直接就是对道德本身的牺牲。
二、道德原则的有限
道德的本质在于内在的道德原则,真正的道德在于内在道德原则的遵守。为了避免道德原则具体化为道德规范而造成的道德上的局限,道德规范需要内化为人的内在的道德原则,但作为主观形式存在的道德原则同样也是有限的。
第一,道德原则的内在性加大了道德教育的难度。道德能否实行并不在于人是否获得了正确的道德认识,单纯正确的认识并不能保证道德原则的实现。道德需要由理性升到感性,养成道德习惯。只有最终的感性,才能够与人的生物性欲望竞争;只有最终形成对道德价值的接受,才能够在理性的价值选择中选择道德的行为,才能够保证道德的实践性。
第二,道德原则的内在性限制了道德作用的发挥。道德的社会作用在于对人的行为作出善恶的评价,依靠道德的惩罚迫使人实现对道德的遵从。但一切的评价只能停留于外在的行为,一切的惩罚和监督只能止步于人的行为,一切的教育无法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人们可以借助惩罚和监督去防止人们犯错,但却不能从根除人们内心中犯错的动机,无法杜绝人们作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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