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研究——以深圳市为例(2)
第二,公示不通过。两级公示相对而言能够比较客观的反应申请人情况的真实性,也能够公平、公正维护各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审核之后,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监督。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任何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异议核实成立,则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
第三,监督审查不过关。深圳市规定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以续租。按照办法《办法》和《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享受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其户籍、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市(区)主管部门。与前两个退出节点不同,此时承租人已经占据公租房,要承租人自觉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并实现及时腾退承租住房比较困难。虽然规定了租赁合同期不超过3年,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公租房等等都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审查,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就更无法保障。
2.2 监管机制
在监管处罚力度上,按照2011年最新修改和完善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规定,对于骗租保障房,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处以3万元罚款+10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符合条件者,处以1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对于骗购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修改后的《条例》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力度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和完善。然而审查退出的前提是申请人资产的增加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谁来审查资产的增加,如何做到审查的准确性、权威性这一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参考文献
(1)李斌《中国住房改革制度的分割性》,《社会学研究》2002年2期
(2)《深圳经济发展报告》2010年版
(3)易小光等著《破解中国发展之困局--重庆实践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版
(4)《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5)《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2011年
(6)深圳政府在线网站
(7)2012年《人民网》
(8)罗婷《公租房准入机制的地方立法分析》,《四川行政学院报》2012年第1期
(9)易明刚《一次与时俱进的立法实践》,《人民之声》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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